網路販售福袋內容物不符,賣家詐騙可以告嗎?怎麼求償?

因為有人收到不值福袋 在網路上說: 你看看現在的返圖和你自己說的話對的上嗎?首圖拿稀有出來詐騙結果大家收到的都是不等價的普谷到底是什麼意思? 這樣可以告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消費者購買福袋後,認為實際收到的商品與賣家網路廣告宣傳不符。消費者質疑賣家以「稀有商品」作為首圖宣傳誘因,但實際提供的是價值較低的「普通商品」,懷疑是否構成詐騙,並詢問法律救濟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契約不履行責任

  1. 買賣契約成立

網路購物屬於民法上的買賣契約,賣家在網站上刊登商品資訊構成「要約」或「要約引誘」,消費者下單購買後,雙方應成立買賣契約關係。

  1. 廣告不實與契約內容

若賣家首圖明確標示「稀有商品」,消費者有理由期待收到相應價值的商品。實際交付「不等價的普通商品」,可能構成給付不完全。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同條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若賣家交付之商品與廣告宣傳內容不符,應屬不完全給付,消費者得依上開規定行使權利。

  1. 誠信原則違反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若賣家故意以高價值商品吸引消費者,實際提供低價值商品,應屬違反誠信原則。參酌同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賣家以不實廣告誘使消費者交易,可能構成權利濫用。

  1.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同條第2項規定:「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若賣家廣告保證提供稀有商品,實際交付普通商品,應屬減少其價值或不具所保證品質,消費者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二)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1. 廣告不實責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同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若賣家首圖展示稀有商品作為宣傳,消費者有理由期待廣告內容為契約之一部分。賣家實際提供不等價商品,應屬違反上開規定,消費者得主張廣告內容為契約內容,要求賣家履行。

  1. 定型化契約審查

若福袋銷售使用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同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若契約中「商品內容隨機」等條款過度偏袒賣家,使消費者無法獲得合理對價,可能被認定顯失公平而無效。

  1. 消費爭議處理程序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消費者可先向企業經營者申訴,若15日內未獲妥適處理,得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若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消費者得進一步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二、刑事責任

(一)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本案是否構成刑事詐欺,需審酌具體事實。惟因刑事責任涉及人身自由限制,本意見書僅就民事責任提供分析,刑事部分建議另行諮詢刑事專業律師。

(二)本案判斷重點

若考量刑事責任,關鍵在於:

(1)福袋性質:需檢視廣告是否明確標示「示意圖」或「隨機出貨」,實際商品價值是否與售價相當,「稀有商品」是否確實存在於福袋選項中。

(2)賣家主觀意圖:若賣家完全沒有提供稀有商品的可能性,僅以此作為宣傳手段,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若確實有提供稀有商品的機會,只是機率極低,較難構成刑事詐欺,但仍可能違反其他法規。

三、行政責任

(一)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1. 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若賣家廣告使消費者對商品內容產生錯誤認知,應屬違反上開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依職權調查,並命限期改正或處以罰鍰。

  1. 連帶賠償責任

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規定:「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若有廣告代理業、媒體業或薦證者參與,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可能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蒐證保全(立即進行)

建議當事人立即保存下列證據:

(1)賣家網站廣告截圖(特別是首圖及商品說明)

(2)購買紀錄、付款證明

(3)實際收到的商品照片、影片

(4)與賣家的對話紀錄

(5)其他消費者的評價或申訴內容

(6)比對廣告宣稱的商品價值與實際商品價值差異

二、民事救濟途徑(建議優先採行)

(一)第一階段:協商申訴(1至2週內)

  1. 直接向賣家申訴

建議以書面(如存證信函)向賣家提出申訴,主張:

  • 廣告內容與實際商品不符
  • 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廣告真實義務
  • 違反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
  • 要求退貨退款或換貨
  • 給予賣家15日處理期限
  1. 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若賣家未於15日內妥適處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消保官可協助調查並進行協調。

(二)第二階段:調解程序(1個月內)

若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具有下列優點:

  • 程序免費且快速
  • 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調解請求內容可包括:

  • 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 或要求賠償價差損失
  • 若情節重大,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三)第三階段:民事訴訟(視情況而定)

若調解不成立,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 依民法第227條主張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
  • 依民法第354條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依民法第148條主張違反誠信原則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主張廣告不實
  • 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三、行政救濟途徑(可同時進行)

  1.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若認為賣家廣告構成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公平會可依職權調查,若認定違法,可命限期改正或處以罰鍰。

  1. 網路平台申訴

若透過網路平台交易(如蝦皮、露天等),可向平台檢舉不實廣告。平台可能下架商品或處分賣家帳號。

  1. 消費者團體訴訟

若受害人數眾多,可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團體訴訟,共同維護權益。

四、時效提醒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行動,避免超過時效期間。

五、成本效益考量

考量本案若金額不大,建議優先循消費爭議調解程序處理,可節省時間與費用。若涉及金額較大或受害人數眾多,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或團體訴訟。

肆、結論

關於本案消費者購買福袋後,認為實際收到商品與廣告宣傳不符之情形,考量賣家行為可能涉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廣告真實義務、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責任,以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等規定,建議當事人:

(1)立即保全相關證據,包括廣告截圖、購買紀錄、商品照片及對話紀錄等。

(2)優先採取民事救濟途徑,先向賣家提出書面申訴,若未獲妥適處理,再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3)同時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及向網路平台申訴,透過行政管道督促賣家改善。

(4)若調解不成立且涉及金額較大,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5)注意民事請求權時效為知悉損害時起2年內,應儘速採取行動。

本案關鍵在於廣告內容是否明確承諾提供稀有商品、實際履約情況,以及商品價值與售價是否對等。若能證明賣家廣告不實且違反誠信原則,民事求償應有相當成功機會。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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