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經營福袋販售業務,有消費者在Facebook社團發文質疑福袋內容並非「已包好隨機放置」,而是「手動調配」。委託人詢問是否可對該消費者提起法律訴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若消費者之發文內容不實且損害委託人之商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然而,本案應審酌以下事項: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若消費者發文確實不法侵害委託人之名譽或商譽,且情節重大,委託人可能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要求刊登道歉啟事或刪除不實言論)。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本條文在本案中具有雙向意義: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若委託人在廣告或商品說明中宣稱福袋為「隨機配置」,實際上卻採「手動調配」方式,可能違反廣告真實義務,消費者之質疑即有其合理基礎。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消費者在社團發文表達不滿,可能係因未獲妥適處理或缺乏申訴管道。建議委託人建立完善之申訴機制,以預防類似爭議。
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福袋之配置方式(隨機或手動調配)屬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若委託人之宣傳與實際作法不符,可能涉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此時消費者之質疑即具有正當性。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案應注意: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消費者僅質疑福袋配置方式,未使用侮辱性言詞,應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僅在消費者使用具體侮辱性字眼攻擊委託人時,始可能涉及本罪。
若委託人提起民事侵權訴訟,應負擔以下舉證責任:
刑事誹謗案件中,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被告若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即不構成犯罪。因此:
消費者在社群媒體分享消費經驗,屬於言論自由之範疇。若消費者係基於親身經驗提出質疑,即使用語尖銳,仍應受到一定程度之保護。
實務上區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本案消費者表示「明顯不是已包好隨機放而是手動調配」,可能介於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之間,需視具體用語判斷。
關於消費者在Facebook社團質疑福袋配置方式之行為,考量以下因素後,建議委託人審慎評估是否提告:
考量本案涉及消費者評論與言論自由,且提告可能面臨舉證困難、成本高昂及負面效應等風險,建議委託人優先採取溝通協調方式處理,而非立即提起訴訟。
若經溝通仍無法解決,且消費者發文確實造成重大損害,再考慮透過調解或訴訟途徑處理。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委託人均應確保自身營運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等相關規定,並依民法第148條誠實及信用方法經營,以維護商譽並避免法律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