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以身障家人借住為由要求提前搬家,租客有保障嗎?

合約日期為114/12/1-115/11/30止。 114/12/1剛承租房屋,12/25因患有身心障礙的妹妹來借住,碰巧發生了房間門鎖起來,當時家人剛好外出,因此妹妹敲鄰居家門想請求協助,也因此被通報至管理室,再由管理室聯絡到房東,但房東認為我們租屋前隱瞞有身障家人的這件事,她無法接受,也無法接受12/25的那件事,怕會影響其它住戶或日後發生其它危險,因此要求家人要在115/01/31前要搬家,以上都是透過不動產物管師告知,想請問有方式能夠保障租客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承租人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契約,租期至115年11月30日止。承租人之妹妹(患有身心障礙)於114年12月25日來訪借住時,因房門上鎖且家人外出,向鄰居求助而被通報至管理室,管理室再聯繫房東。房東透過不動產物管師表示承租人隱瞞有身障家人一事,無法接受此情況,擔心影響其他住戶或發生危險,要求承租人於115年1月31日前搬離。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契約之效力與存續

(一)契約有效性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本案雙方已簽訂租賃契約,租期至115年11月30日止,該契約應屬有效成立並生效力。除非有法定或約定之終止事由,否則雙方均應受契約拘束。

(二)房東主張之合法性檢視

  1. 關於「隱瞞身障家人」是否構成終止事由

依民法第424條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本條文係規範承租人因租賃物瑕疵而得終止契約之情形,並非出租人得以承租人家屬身心狀況為由終止契約之依據。

一般住宅租賃契約並無要求承租人須事先告知「訪客身心狀況」之義務。身障者來訪借住應屬正常居住使用範圍,並非違反租賃目的。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房東以身障家人來訪為由要求終止租約,可能涉及歧視行為。

  1. 關於12月25日事件是否構成違約

該事件僅為妹妹因門鎖而向鄰居求助,並未造成實際損害。向鄰居求助屬正常社會互動,非違反租賃契約之行為。管理室通報房東屬例行通報,不代表承租人有違約情事。

(三)房東要求提前終止之法律依據不足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本條文係規範出租人之義務,而非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之事由。

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本案情況不符合上述任何法定終止事由,房東要求提前終止租約應屬缺乏法律依據。

二、承租人之權利保障

(一)居住權之保障

依《住宅法》第4條規定,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不得拒絕或妨礙身心障礙者承租。雖本案非社會住宅,但該規定反映居住權為基本人權,任何人不應因身心障礙等因素而受歧視之立法精神。承租人應有權依契約使用租賃物至租期屆滿。

(二)契約履行請求權

依民法第421條規定,租賃契約成立後,雙方應依約履行。承租人可能主張契約繼續履行,拒絕提前搬離。若房東強制要求搬離,可能構成違約。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

若因房東不當要求導致承租人損失(如搬家費用、租金差額等),承租人可能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對租賃關係之影響

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此條文說明即使房屋所有權移轉,租賃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承租人之權益應受保障。

四、出租人之義務

依民法第427條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應依法履行相關義務,不得任意要求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建議

(一)書面回覆房東

建議透過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正式回覆,明確表示:

  • 承租人並無違約行為
  • 身障家人來訪屬正常居住使用
  • 12月25日事件未造成任何損害
  • 拒絕提前終止租約
  • 將依契約履行至租期屆滿

參考回覆內容要點:

  1. 本人依法承租貴方房屋,租期至115年11月30日止,雙方應依約履行
  2. 本人妹妹因身心障礙來訪借住,屬正常居住使用,並無違反租賃契約
  3. 114年12月25日事件僅為求助鄰居,未造成任何損害或違約情事
  4.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不得因身心障礙而予以歧視
  5. 貴方要求提前終止租約,不符合土地法第100條之法定終止事由
  6. 本人將依約繼續承租至租期屆滿,請貴方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履行出租義務

(二)保存相關證據

建議保存下列文件:

  • 租賃契約正本
  • 與不動產物管師之所有通訊記錄(LINE、簡訊、email等)
  • 12月25日事件之相關記錄
  • 租金繳納證明
  • 妹妹之身心障礙證明(備用)

(三)持續依約繳納租金

建議按時繳納租金,保留繳款證明。建議使用匯款方式,保留匯款單據,避免給予房東任何終止契約之合法理由。

二、中期處理策略

(一)尋求調解

若房東持續施壓,可考慮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調解過程可釐清雙方權利義務,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二)申訴管道

若房東涉及歧視行為,可考慮向當地社會局申訴。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主管機關應予調查處理。

(三)法律諮詢

建議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公會之免費法律諮詢,評估是否需要委任律師處理。

三、若房東採取強制手段之因應

(一)若房東擅自更換門鎖

建議立即報警處理(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求回復使用,並保留證據,日後可能請求損害賠償。

(二)若房東斷水斷電

建議報警處理,向主管機關檢舉,並可能請求損害賠償。

(三)若房東騷擾或恐嚇

建議保留證據(錄音、錄影、通訊記錄),報警處理,必要時聲請保護令。

四、長期規劃建議

(一)評估是否繼續承租

雖有法律保障,但若房東態度惡劣,居住品質可能受影響。可考慮尋找其他適合之租屋處。若決定搬離,應由房東提出合理補償。

(二)協商提前終止條件

若雙方同意提前終止,建議要求房東:

  • 退還全部押金
  • 負擔搬家費用
  • 補償租金差額(若新租處租金較高)
  • 給予合理搬遷期間(至少2個月)

所有協議應以書面為之。

(三)未來租屋注意事項

建議簽約前詳閱契約條款,了解房東對於訪客之規定。必要時可於契約中載明家人訪客之權利,選擇較具保障之租賃契約(如內政部版租賃契約)。

五、具體行動步驟(建議時程)

第1週:

  • 整理所有相關文件與證據
  • 撰寫書面回覆(建議委請律師協助)
  • 以存證信函寄送房東

第2週:

  • 若房東回應,評估其態度與立場
  • 若房東堅持,準備申請調解
  • 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

第3至4週:

  • 申請調解程序
  • 持續依約繳納租金
  • 記錄所有與房東或物管師之互動

第2個月起:

  • 依調解結果或法律程序進行
  • 若房東採取不當手段,立即採取法律行動
  • 同時評估是否另尋租屋處

肆、結論

考量本案承租人並無違約行為,房東要求提前終止租約可能缺乏法律依據。承租人應有權拒絕提前搬離,並可能主張契約繼續履行至租期屆滿。若房東涉及歧視身心障礙者,更可能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建議承租人:

  1. 堅定立場:以書面明確表達拒絕提前終止之意思
  2. 保存證據:完整記錄所有互動過程
  3. 尋求協助:適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4. 依約履行:持續繳納租金,避免給予房東終止契約之理由
  5. 理性評估:在維護權益的同時,也評估居住品質與長期規劃

若有進一步需求,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本意見書係依據提供之案情初步分析,實際情況仍需視完整契約內容及相關證據而定。建議保留本意見書,作為後續處理之參考。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協助,請儘速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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