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訊被海軍辱罵,這樣構成誹謗罪或侮辱罪嗎?能告他嗎?

近期在私訊期間被辱罵 對象為實際見過一次面的海軍 想問這樣是否構成罰科或能判刑對方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私訊期間遭受辱罵,辱罵者為曾實際見面一次的海軍人員。當事人欲了解此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以及對方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公然侮辱罪之適用性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1. 須有「公然」之情狀: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2. 須有侮辱行為:對特定人為謾罵或貶損人格之言詞

本案關鍵問題在於私訊是否符合「公然」要件。依實務見解,若辱罵內容僅存在於私人訊息中,未公開於網路平台、社群媒體或其他不特定多數人可見之處,則不符合「公然」要件,較難構成公然侮辱罪。

若私訊內容僅限於當事人與對方之間,未向外散布或公開,應不符合刑法第309條所要求之「公然」要件,因此可能難以成立公然侮辱罪。

(二)誹謗罪之檢視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成立要件為:

  1. 須有意圖散布於眾
  2. 須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3. 該事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若對方僅在私訊中為空泛謾罵,未指摘具體事實,且無散布於眾之意圖或行為,應不符合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三)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可能性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之成立要件為:

  1. 須有恐嚇行為: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通知他人
  2. 須致生危害於安全: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感到不安
  3. 本罪不以「公然」為要件

若私訊內容涉及威脅性言論,例如揚言加害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且使當事人心生畏懼,則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此罪不需符合「公然」要件,較有成立可能。

建議當事人檢視私訊內容是否包含具體威脅,若確有威脅性言論且使當事人感到不安,應考慮提出告訴。

(四)其他相關罪名

  1. 刑法第140條規定之侮辱公務員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中,若對方並非於執行職務時遭受侮辱,且當事人亦非侮辱者,此條文不適用於本案情形。

  2. 刑法第151條規定之恐嚇公眾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屬私人間之糾紛,未涉及恐嚇公眾,不適用此條文。

二、民事責任

即使刑事責任不成立,當事人仍可考慮循民事途徑請求救濟:

(一)人格權之保護

依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若對方之辱罵行為侵害當事人之人格權,當事人得請求法院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

(二)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若對方之辱罵行為情節重大,當事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惟需注意「情節重大」之認定,實務上會考量侵害手段、侵害程度、雙方身分地位等因素綜合判斷。

三、軍人身分之特殊性

對方具海軍身分,若其行為違反軍紀,可能另受陸海空軍刑法或相關軍事法規規範。當事人可考慮向其所屬單位反映,由軍方依內部規定處理。惟此部分涉及軍事體系內部管理,具體處理方式需視軍方規定而定。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

  1. 立即截圖保存完整對話紀錄,包含時間、帳號資訊及完整對話內容
  2. 保留原始訊息,切勿刪除
  3. 若有其他證人或相關證據,一併保存
  4. 可考慮進行公證,以確保證據效力

二、評估法律行動

(一)刑事途徑

  1. 若私訊內容涉及具體威脅且使當事人心生畏懼,建議攜帶完整證據至警察局提出恐嚇罪告訴
  2. 告訴期間: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屬告訴乃論,須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恐嚇罪雖非告訴乃論,但仍建議及早處理
  3. 提告前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成功機率及訴訟成本

(二)民事途徑

  1. 可先發送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道歉並停止侵害行為
  2. 若對方不予理會,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3. 需注意舉證責任,應證明確有受辱事實及精神上受有痛苦

(三)軍方申訴管道

若對方行為嚴重影響軍譽或違反軍紀,可考慮向其所屬單位反映,由軍方依內部規定處理。惟此管道主要涉及軍方內部懲處,與當事人之民刑事權利救濟屬不同層面。

三、其他建議

  1. 建議先評估訴訟成本效益,包含律師費用、時間成本及勝訴可能性
  2. 可至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免費法律諮詢
  3. 若因此事件造成心理壓力,可尋求心理諮商協助,相關費用未來可能列入損害賠償請求範圍
  4. 考量雙方曾實際見面,若有和解可能,可優先考慮調解途徑,避免訟累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遭受私訊辱罵一事,考量辱罵行為發生於私人訊息,較難符合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誹謗罪所要求之「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要件,因此應不易構成上述罪名。

然而,若私訊內容涉及具體威脅性言論,使當事人心生畏懼,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建議當事人詳細檢視私訊內容,若確有威脅情節,應考慮提出告訴。

即使刑事責任不成立,當事人仍可循民事途徑,依民法第18條、第195條規定請求除去侵害及損害賠償。惟需注意民事訴訟之舉證責任及訴訟成本。

建議當事人先完整保存證據,再評估後續法律行動之必要性與可行性。若決定採取法律行動,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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