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控是垃圾賣家的留言會構成誹謗罪嗎?可以怎麼處理?

有人留言99999是垃圾賣家勿問題,發出來大家共同唾棄一下 標記我暗示我是垃圾賣家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網路留言爭議。當事人在網路平台上遭他人留言指稱「99999是垃圾賣家勿問題」,並表示「發出來大家共同唾棄一下標記我暗示我是垃圾賣家」。此留言可能涉及名譽權侵害及公然侮辱等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害名譽權之法律關係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本案留言者公開稱呼當事人為「垃圾賣家」,並號召他人「共同唾棄」,此等言論在網路平台上公開發表,具有散布性,應屬對當事人名譽權之侵害。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留言者明知其言論內容具貶抑性質仍為之,應具備故意要件。「垃圾賣家」屬貶抑性用語,足以貶損當事人之社會評價,若無正當理由而為此等言論,應構成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權之行為。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當事人得請求除去侵害(刪除留言)、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公開道歉),並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二)誠信原則之適用

依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同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留言者若無正當理由惡意攻擊他人商譽,其言論自由之行使應受誠信原則之限制。

本案若有實際交易糾紛存在之情形,依民法第14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均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留言者縱使對交易有所不滿,仍應循正當管道表達意見,不得以侮辱性言詞損害他人名譽。

二、刑事責任

(一)公然侮辱罪之可能成立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留言者在網路平台上發表言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應符合「公然」要件。使用「垃圾賣家」等貶抑性言詞,應屬侮辱行為。留言者明知其言論具侮辱性質仍為之,應具備故意要件,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

(二)誹謗罪之可能成立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留言者表示「發出來大家共同唾棄」,應具備散布於眾之意圖。「垃圾賣家」之言論足以貶損商業信譽,應屬足以毀損名譽之事。本案若留言涉及具體事實陳述(如交易糾紛等)之情形,依刑法第310條規定,可能成立誹謗罪。

(三)阻卻違法事由之審酌

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1)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2)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3)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4)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本案若留言者能證明所言為真實,或對於所誹謗之事因自己利益有關而善意發表言論,或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情形,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及第311條規定,可能阻卻違法。惟「垃圾賣家」等用語是否屬適當評論,仍須視具體情節而定。

(四)告訴期間之注意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應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本案若涉及實際交易糾紛之情形,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同條第3項規定:「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確有消費糾紛存在,建議循消費者保護法途徑處理,以妥適解決爭議。

四、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權衡

本案涉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衡平問題。留言者若主張言論自由或消費評論權,法院將審酌下列因素:

(1)是否為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 (2)是否涉及公共利益 (3)用語是否適當、必要 (4)是否出於惡意

「垃圾賣家」雖屬價值判斷,惟若無事實基礎且用語過當,仍可能構成侵權。消費者縱使對交易有所不滿,仍應以理性、適當之方式表達意見,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詞損害他人名譽。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措施

(1)立即截圖保存完整留言內容,包含時間、帳號、平台名稱及網址連結 (2)若有其他相關留言或回應,一併保存 (3)考量至民間公證人處辦理網頁公證,或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4)保存所有交易往來紀錄,包含商品說明、對話紀錄、出貨證明等

二、優先協商處理

(1)向網路平台檢舉該留言違反社群規範,要求平台移除不當內容 (2)若知悉留言者身分,可先行溝通要求刪除留言並道歉,並保留溝通紀錄 (3)若涉及實際交易糾紛,建議釐清事實,評估對方指控是否有事實基礎

三、民事救濟途徑

本案若協商不成之情形,考量當事人名譽權受侵害,建議採取下列民事救濟措施:

(1)委請律師發送存證信函,要求刪除留言、公開道歉、賠償損失,並限期回應 (2)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除去侵害(刪除留言)、回復名譽(公開道歉)及精神慰撫金 (3)若留言持續造成損害,可聲請假處分要求先行移除

民事訴訟之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侵權行為地法院(留言發布地或被害人住所地)。精神慰撫金之金額視情節而定,通常為數萬至數十萬元。

四、刑事救濟途徑

本案若當事人認為有追究刑事責任之必要,考量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建議採取下列措施:

(1)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案、向地檢署按鈴申告,或委請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 (2)提供完整證據資料,配合偵查程序 (3)出庭作證時說明受害經過及損害情形 (4)對於是否和解、刑度等表示意見

五、消費爭議處理

本案若涉及實際交易糾紛之情形,建議同步處理消費爭議:

(1)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申請調解 (2)檢視交易過程是否有瑕疵,評估改善措施 (3)建立完善的交易條款及客訴機制,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

六、和解考量

考量訴訟成本(律師費用、裁判費用、時間成本)及預期效益(名譽回復、金錢賠償、嚇阻效果),建議評估和解之可能性。和解條件可包含:刪除不當留言、書面或公開道歉、支付適當賠償金、承諾不再為類似行為。

肆、結論

關於網路留言「99999是垃圾賣家勿問題」及「發出來大家共同唾棄」等言論,應屬對當事人名譽權之侵害,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責任及刑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建議當事人立即保全證據,評估實際損害程度,優先循協商途徑處理,要求刪除留言並道歉。若協商不成,可考量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維護自身權益。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實際交易糾紛,建議釐清事實,若確有消費爭議,應循消費者保護法途徑妥適處理。無論採取何種途徑,均應秉持誠信原則,理性維權。若確有交易瑕疵,亦應積極改善,建立完善的交易條款及客訴機制,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實及證據而定,實際處理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進行詳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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