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遭受網路公然侮辱而提出告訴,惟在對方尚未接受警方調查前,對方透過訊息指控當事人「偽造文書」。當事人詢問此情況應如何處理。
關於當事人原提告之網路公然侮辱行為,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對方在網路等公開場合對特定人肆意謾罵,侵害人格尊嚴,應構成公然侮辱罪。該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提出告訴程序上應屬適法。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若對方具體指摘當事人有偽造文書之行為,且該指控足以損害當事人名譽,可能構成誹謗罪。
若對方透過網路、社群媒體等方式散布該指控,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知悉,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
惟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若對方能證明當事人確有偽造文書情事,則可能阻卻違法。然若對方無法舉證,其指控行為即可能成立誹謗罪。
若對方僅以「偽造文書」等詞彙空泛指控,未具體說明事實內容,且係在公開場合為之,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可能構成對當事人之公然侮辱。惟若僅係私下傳送訊息予當事人個人,因不具「公然」要件,較難構成本罪。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對方以「偽造文書」指控作為威脅手段,意圖使當事人心生畏懼而撤回告訴,且客觀上足以使當事人產生恐懼感,可能構成恐嚇罪。
特別注意者,恐嚇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雙方事後達成和解,檢察官仍可能依職權續行偵查起訴。
關於「公然」之認定,實務上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1)若對方僅私下傳送訊息予當事人個人,屬私領域溝通,較難認定符合「公然」要件,惟仍可能構成誹謗罪(不以公然為要件)。
(2)若對方在多人群組中發送訊息,因多數人得以知悉,可能構成「公然」。
(3)若對方在臉書、Instagram等社群媒體公開發布,明確屬於「公然」狀態。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方無端指控當事人偽造文書,若該指控不實且侵害當事人名譽權,應構成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當事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並請求對方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登報道歉、刊登更正啟事等)。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若對方持續散布不實言論,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例如請求法院命對方刪除不實言論、停止散布等。
關於對方指控之「偽造文書」,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之成立須行為人確有偽造或變造私文書之行為,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若當事人提告時所提供之證據均屬真實,並無偽造或變造情事,則對方之指控即屬不實。反之,若對方認為當事人確有偽造文書情事,應循法律途徑提出具體證據,而非僅以訊息空泛指控。
(1)立即將對方傳送之訊息完整截圖保存,包含完整對話脈絡、時間戳記、傳送者資訊等。
(2)若為通訊軟體訊息,建議保留原始對話記錄,避免因軟體更新或帳號問題導致證據滅失。
(3)若對方在其他平台(如社群媒體、論壇等)發布相關言論,應一併截圖保存。
(4)考慮至民間公證人處辦理電磁紀錄公證,以增強證據效力,避免對方事後刪除或否認。
建議當事人在原公然侮辱案件偵查程序中,主動向承辦檢察官補充陳述對方後續指控「偽造文書」之行為,並提供相關證據,請求檢察官一併調查對方是否涉及誹謗、恐嚇等罪。此方式可避免案件分散,有利於檢察官綜合判斷。
若對方行為已達相當嚴重程度(例如公開散布、持續騷擾等),當事人亦可另行提出刑事告訴。告訴罪名可依具體情況選擇: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當事人應注意告訴期間之限制。告訴可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建議攜帶完整證據資料。
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精神慰撫金,並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登報道歉、刊登更正啟事等)。民事訴訟需繳納裁判費,且須自行舉證證明對方之侵權行為及所受損害。
若對方持續散布不實言論,當事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法院命對方暫時停止侵害行為(如刪除不實言論、停止散布等),以避免損害擴大。
考量訴訟程序耗時費力,且結果具有不確定性,若雙方均有和解意願,透過協商達成和解不失為務實選擇。和解可避免訟累,亦可節省時間與費用成本。
若考慮和解,建議和解內容應包含:
(1)對方應撤回「偽造文書」之不實指控,並承諾不再為類似言論。
(2)對方應就原公然侮辱行為向當事人道歉(道歉方式可協商,如書面道歉、當面道歉等)。
(3)雙方互相撤回告訴(若對方亦有提告)。
(4)簽訂書面和解契約,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並約定違約責任。
(5)約定保密條款,避免和解內容外洩造成二次傷害。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惟應注意,若對方行為涉及恐嚇罪(刑法第305條),因該罪非告訴乃論,即使雙方達成和解,檢察官仍可能依職權續行偵查起訴。
面對對方之指控,建議當事人保持冷靜,避免情緒性回應。若選擇回應,應以理性、客觀方式說明,例如:「本人提告係依法行使權利,所提供證據均屬真實,並無偽造文書情事。若認為有不實之處,請提出具體證據,循法律途徑處理。」
建議當事人避免與對方發生言語衝突或爭執,以免授人以柄,反而使自身陷於不利地位。若對方持續騷擾,可明確表示拒絕溝通,必要時封鎖對方聯絡方式。
若對方僅私下傳送訊息,且未造成實質損害,當事人亦可選擇不予理會,專注於原告訴案件之進行。惟仍應保存相關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若對方繼續為不當言論或行為,建議當事人持續保存證據,建立完整的時間軸與證據鏈,以利後續法律程序之進行。
考量本案涉及刑事與民事多重法律關係,且對方可能提出反告,建議當事人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律師可協助評估證據強度、擬定訴訟策略、代理出庭等,以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
當事人應積極配合警方及檢察官之調查,適時補充證據與說明,以利案件之進行。若收到警方通知或傳票,應準時到場說明。
若對方認為當事人確有偽造文書情事,可能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當事人應確保自身提告內容真實,所提供證據確實無誤,避免因證據瑕疵反而陷於不利。
刑事告訴雖無需繳納裁判費,但若委任律師協助,仍需支付律師費用。民事訴訟則需繳納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且敗訴時可能需負擔對方之律師費用。當事人應審慎評估訴訟效益與成本。
刑事案件從偵查、起訴到判決,可能耗時數月至一年以上;民事訴訟亦需相當時間。當事人應有心理準備,訴訟程序可能較為冗長。
刑事案件雖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但當事人仍需提供充分證據供檢察官參考,以利檢察官認定犯罪事實。民事訴訟則由原告負舉證責任,當事人應備妥相關證據。
關於對方在當事人提告後指控「偽造文書」之行為,依其傳送訊息之方式(私訊或公開)、內容(空泛指控或具體事實)及目的(單純抱怨或威脅撤告)等情況,可能涉及誹謗罪、公然侮辱罪或恐嚇罪等刑事責任,亦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行為。
考量本案情況,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步驟:
(1)立即完整保存對方傳送訊息之證據,必要時辦理公證。
(2)評估對方行為之嚴重程度:若僅私下傳訊息且未造成實質損害,可先觀察;若公開發布或持續騷擾,建議積極處理。
(3)優先建議於原公然侮辱案件偵查程序中,向檢察官補充說明對方後續行為,請求一併調查。若對方行為嚴重,亦可另行提出告訴。
(4)若雙方有和解意願,可透過調解或律師協商達成和解,避免訟累。
(5)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評估證據、擬定策略及代理訴訟,以充分保障權益。
當事人依法提出告訴係行使法律賦予之正當權利,無需因對方之不實指控而退縮。惟仍應確保所提供證據真實無誤,並保持理性冷靜,避免衝突擴大。本案涉及多重法律關係,建議儘速諮詢執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係依據當事人提供之資訊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分析,具體法律責任仍需視完整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本意見書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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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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