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疑似遭他人在Facebook社群平台上發表不實言論,指稱當事人某項行為「明顯不是『已包好銀袋隨便放』而是手動調配」,當事人詢問是否可提起告訴。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須具備下列要件: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若溝通無效,建議發送存證信函,載明:
可與刑事告訴併行或單獨提起,請求項目包括:
真實性抗辯風險: 若對方能證明所言屬實或為合理評論,可能不構成誹謗罪
訴訟成本考量: 包含時間、金錢及精神負擔,需審慎評估
關於本案是否可提起告訴,依據現有資訊分析,該案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及民法上侵害名譽權之責任。考量該言論係在Facebook社群公開發表,且指摘具體事實,若該指摘內容與事實不符且足以毀損當事人名譽,應有提告之法律基礎。
然而,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係依據提供之有限資訊進行初步分析,實際法律責任仍需視完整事實、證據及個案情況而定。由於案情細節(如「銀袋」、「手動調配」之具體內容及脈絡)尚未完全明確,建議儘速諮詢執業律師,以充分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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