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被指控說謊調配方式,我能告誹謗罪嗎?

如果有人在fb社群公布我說 明顯不是「已包好銀袋隨便放」而是手動調配 這樣我能提告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疑似遭他人在Facebook社群平台上發表不實言論,指稱當事人某項行為「明顯不是『已包好銀袋隨便放』而是手動調配」,當事人詢問是否可提起告訴。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公然侮辱罪之檢視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須具備下列要件:

  1. 客觀要件分析:
  • 公然性:在Facebook社群發表言論,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公開平台,應符合「公然」要件
  • 侮辱行為:須為抽象謾罵或貶損人格之言詞
  1. 本案判斷: 該言論係針對「具體事實」之指摘(指控手動調配行為),而非單純空洞謾罵,較不符合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公然侮辱罪著重於抽象人格貶損,而本案言論涉及具體行為之描述,應屬事實陳述範疇。

(二)誹謗罪之適用可能性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1. 構成要件檢視:
  • 意圖散布於眾:透過Facebook社群發表,應具散布意圖
  • 指摘具體事實:該言論明確指稱當事人「手動調配」而非「隨便放」,屬具體事實之指摘
  • 足以毀損名譽:需視該指控內容是否會降低社會對當事人之評價
  • 散布文字:透過網路平台發表文字,符合加重要件
  1. 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310條第3項):
  • 真實性抗辯:若發文者能證明所指摘之事為真實,不構成犯罪
  • 合理評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
  • 本案若發文者能舉證證明當事人確有「手動調配」之行為,可能不構成誹謗罪
  1. 告訴程序: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誹謗罪屬告訴乃論之罪,需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且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二、民事責任

(一)侵害名譽權之請求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1. 請求權基礎:
  • 除去侵害請求權:要求刪除不實貼文
  • 損害賠償請求權: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
  • 回復名譽請求權:要求公開道歉或更正啟事
  1. 舉證責任: 當事人需證明:
  • 對方言論不實
  • 該言論已侵害名譽權
  • 因此受有損害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措施

  1. 立即蒐證:
  • 完整截取該貼文內容、發文者帳號資訊、發文時間
  • 保存留言互動紀錄及分享次數
  • 記錄該社群之公開程度(成員人數、加入條件等)
  1. 公證保全: 建議至民間公證人處辦理網頁內容公證,以確保證據之證明力,避免對方事後刪除或修改貼文。

二、處理方式建議

(一)優先溝通協調

  1. 私下聯繫發文者,說明該言論與事實不符,要求:
  • 立即刪除不實貼文
  • 於相同平台公開更正或道歉
  • 承諾不再發表類似言論
  1. 若對方願意配合,可避免後續訴訟勞費,並可要求簽署和解書確保履行。

(二)發送存證信函

若溝通無效,建議發送存證信函,載明:

  • 不實言論之具體內容
  • 要求刪除貼文並公開道歉
  • 限期回覆(通常為7至14日)
  • 逾期將採取法律行動

(三)提起刑事告訴

  1. 管轄機關: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地之地方檢察署
  2. 告訴期限:自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
  3. 應備文件:
  • 刑事告訴狀
  • 證據資料(截圖、公證書等)
  • 身分證明文件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起民事訴訟

可與刑事告訴併行或單獨提起,請求項目包括:

  • 刪除不實貼文
  • 公開道歉或更正啟事
  • 損害賠償及慰撫金

三、風險評估

(一)有利因素

  • 在公開社群平台發表,符合「公然」及「散布於眾」要件
  • 指摘具體事實,可能構成誹謗罪
  • 已有明確證據可供保全

(二)不利因素

  1. 舉證責任:
  • 需證明對方言論確屬不實
  • 需證明該言論足以毀損名譽
  • 需證明因此受有實際損害
  1. 真實性抗辯風險: 若對方能證明所言屬實或為合理評論,可能不構成誹謗罪

  2. 訴訟成本考量: 包含時間、金錢及精神負擔,需審慎評估

四、具體行動步驟

  1. 第一階段(即時處理):
  • 立即截圖保存證據
  • 評估是否需要公證保全
  • 整理相關事實經過
  1. 第二階段(溝通協調):
  • 嘗試私下聯繫發文者
  • 若無效則發送存證信函
  • 給予合理回應期限
  1. 第三階段(法律程序):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勝訴可能性
  • 決定是否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
  • 準備完整訴訟文件及證據

肆、結論

關於本案是否可提起告訴,依據現有資訊分析,該案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及民法上侵害名譽權之責任。考量該言論係在Facebook社群公開發表,且指摘具體事實,若該指摘內容與事實不符且足以毀損當事人名譽,應有提告之法律基礎。

然而,建議當事人:

  1. 優先考慮和解途徑,透過溝通或存證信函方式解決,避免訴訟勞費
  2. 完整保全證據,確保證據充分且具法律效力
  3. 釐清事實真相,評估對方可能提出之真實性抗辯
  4. 諮詢專業律師,攜帶完整證據資料評估勝訴可能性及訴訟策略
  5. 注意法定時效,刑事告訴需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

本意見書係依據提供之有限資訊進行初步分析,實際法律責任仍需視完整事實、證據及個案情況而定。由於案情細節(如「銀袋」、「手動調配」之具體內容及脈絡)尚未完全明確,建議儘速諮詢執業律師,以充分保障權益。

重要提醒

  •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
  • 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
  • 建議尋求合格律師提供專業協助
  • 本文所引法規如有變動,請以最新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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