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贈與我美金後匯款錯誤,收款人已返還,如何申報稅務避免贈與稅問題?

爸爸在114/1月中銀行轉帳贈與給我130萬台幣,在114/11/12贈與33233美金(約103萬台幣),在11/17匯了14921美金(約50萬台幣),因匯款錯誤,經查收款人在114/12/31轉帳給爸爸50萬台幣(申報借貸返還),要主張匯款錯誤返還(不當得利返還),請問如何處理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關係

  • 贈與人/匯款人:父親
  • 受款人:子女(當事人)及第三人

二、事實經過

  1. 114年1月中:父親透過銀行轉帳贈與當事人新台幣130萬元
  2. 114年11月12日:父親贈與當事人美金33,233元(約新台幣103萬元)
  3. 114年11月17日:父親匯款美金14,921元(約新台幣50萬元)予第三人(疑似匯款錯誤)
  4. 114年12月31日:該第三人轉帳返還新台幣50萬元予父親(申報為借貸返還)

三、爭議焦點

父親欲主張114年11月17日之匯款係「匯款錯誤」,應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返還,而非借貸返還。本案涉及如何正確定性該筆款項之法律關係,以及相關處理程序。

貳、法律分析

一、贈與與匯款錯誤之法律區別

(一)贈與契約之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契約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1. 贈與意思:贈與人有無償移轉財產之真意
  2. 受贈人允受:受贈人同意接受該財產
  3. 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贈與人與受贈人就贈與內容達成合意

(二)意思表示錯誤之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若匯款係因錯誤(如誤植帳號、誤認收款人身分)而為,且該錯誤非因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所致,表意人得撤銷該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收款人之身分若屬交易上重要事項,其錯誤應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三)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不當得利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1. 一方受有利益:受領人取得財產上利益
  2. 致他方受損害:給付人財產減少
  3. 欠缺法律上原因:受領欠缺正當法律依據
  4. 因果關係:受領人之利益與給付人之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二、本案法律關係之判斷

(一)前兩筆款項之法律性質

關於114年1月中之新台幣130萬元及114年11月12日之美金33,233元(約新台幣103萬元),依案情所述,父親明確表示為「贈與」,且受款人為當事人本人,雙方就贈與內容應已達成合意,該兩筆款項應屬有效之贈與契約。

(二)第三筆款項之爭議分析

關於114年11月17日匯款美金14,921元(約新台幣50萬元)之法律性質,應審酌以下事實:

有利於主張匯款錯誤之事實:

  1. 收款人不同:前兩次匯款對象為當事人,第三次為第三人,顯示可能存在誤認收款人之情形
  2. 時間接近:11月12日與11月17日僅相隔5日,若均為贈與,何以收款人不同
  3. 主動返還:第三人於12月31日主動返還款項,可能顯示其自認無權保有該款項
  4. 金額相符:返還金額與匯款金額相符,支持匯款錯誤之主張

需補強之證據:

  1. 匯款當時之通訊紀錄:父親與當事人或第三人間是否有討論該筆匯款
  2. 銀行匯款憑證:收款人帳戶資料、匯款備註欄之記載內容
  3. 發現錯誤後之溝通:父親發現錯誤後與第三人之對話紀錄、要求返還之證據
  4. 第三人身分關係:第三人與父親及當事人之關係,有助於判斷是否可能誤認
  5. 返還時之約定:12月31日返還時是否有書面文件或通訊紀錄說明返還原因

(三)法律關係之初步判斷

若能證明父親於匯款時確實存在錯誤(如誤植帳號、誤認收款人身分),且該錯誤非因父親自己之重大過失所致,則該筆匯款應不成立有效之贈與契約。在此情形下,第三人無法律上原因受領該款項,應成立不當得利,父親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

三、借貸返還與不當得利返還之比較

(一)借貸關係之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需具備:

  1. 借貸合意:雙方就借貸達成合意
  2. 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貸與人實際交付金錢
  3. 返還義務:借用人負有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物品之義務

(二)本案不宜主張借貸返還之理由

若主張該筆款項為「借貸」,需證明父親與第三人間存在借貸合意。然依案情所述,父親主張係「匯款錯誤」,顯示其並無借貸之意思表示。若無借貸合意,即難以成立消費借貸關係。

此外,若第三人於12月31日返還時申報為「借貸返還」,可能係基於便利或誤解所為之記載,未必代表雙方確實存在借貸關係。在欠缺借貸合意證據之情形下,主張借貸返還可能面臨舉證困難。

(三)不當得利返還較為適當之理由

相較於借貸返還,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較符合「匯款錯誤」之事實:

  1. 無需證明借貸合意:僅需證明第三人無法律上原因受領款項
  2. 符合事實經過:父親並無贈與或借貸之真意,第三人受領欠缺法律依據
  3. 第三人返還行為之意義:第三人主動返還款項,可作為其承認無權受領之證據
  4. 舉證責任較輕:相較於證明借貸關係存在,證明欠缺法律上原因相對容易

四、意思表示錯誤撤銷權之行使

(一)撤銷權之要件與效果

若父親能證明匯款時確實存在錯誤,且該錯誤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得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撤銷該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經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第三人受領該款項即欠缺法律上原因,應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不當得利。

(二)撤銷權之行使期限

依民法第90條規定:「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撤銷權應於意思表示後一年內行使。本案匯款時間為114年11月17日,若欲行使撤銷權,應於115年11月17日前為之。

考量本案發生時間尚屬近期,撤銷權時效尚未屆滿,父親仍得行使撤銷權。惟建議儘速處理,避免時效經過。

五、相關時效規定

(一)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本案發生於114年,時效尚充裕。

(二)意思表示錯誤撤銷權時效

如前所述,撤銷權應於意思表示後一年內行使。本案若欲主張意思表示錯誤,應注意撤銷權之行使期限。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蒐集與保全(最優先處理)

(一)銀行交易紀錄

  1. 請父親向銀行申請三筆匯款之完整交易明細,包括:
  • 匯款日期、金額、幣別
  • 收款人帳號、戶名
  • 匯款備註欄之記載內容
  • 匯款方式(臨櫃、網路銀行、ATM等)
  1. 申請114年12月31日返還款項之交易明細,確認:
  • 匯款人為第三人
  • 匯款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
  • 匯款備註欄之記載(是否註明「借貸返還」或其他說明)

(二)通訊紀錄保全

  1. 保存匯款前後父親與當事人、第三人之所有通訊紀錄,包括:
  • LINE對話紀錄
  • 簡訊內容
  • 電子郵件往來
  • 電話通話紀錄(若有錄音更佳)
  1. 特別注意以下時間點之通訊內容:
  • 11月17日匯款前後之對話
  • 發現匯款錯誤後之溝通
  • 要求返還款項之證據
  • 12月31日返還時之約定

(三)書面文件整理

  1. 檢視是否有任何書面文件,包括:
  • 借據、收據
  • 協議書、同意書
  • 匯款申請書
  • 其他相關文件
  1. 若12月31日返還時有簽立任何文件或約定,應妥善保存

(四)證人資料準備

若有家人或其他人士知悉匯款過程或相關情況,應記錄其聯絡方式,必要時可作為證人。

二、釐清第三人身分與關係

(一)確認第三人基本資料

  1. 第三人之姓名、身分
  2. 第三人與父親之關係(親屬、朋友、業務往來等)
  3. 第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4. 第三人之帳戶資料是否與當事人帳戶相似

(二)瞭解匯款錯誤原因

  1. 父親為何會匯款給第三人?
  • 帳號相似導致誤植?
  • 受他人指示或誤導?
  • 其他原因?
  1. 第三人對該筆款項之認知:
  • 第三人是否知悉該筆款項之來源?
  • 第三人如何看待該筆款項之性質?
  • 第三人為何願意返還?

三、法律主張策略規劃

(一)主要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建議採用)

主張理由:

  1. 父親於114年11月17日匯款美金14,921元係因錯誤所致,並無贈與或借貸之真意
  2. 第三人無法律上原因受領該款項,構成不當得利
  3. 第三人於114年12月31日返還款項,顯示其自認無權保有該款項
  4. 該筆款項應定性為不當得利返還,而非借貸返還

主張優點:

  • 符合「匯款錯誤」之事實
  • 無需證明借貸合意之存在
  • 第三人已返還款項,可作為承認無權受領之證據
  • 舉證責任相對較輕

主張步驟:

  1. 向第三人發函說明匯款錯誤之事實
  2. 請求第三人配合出具書面證明,確認該筆款項係不當得利返還
  3. 若第三人不配合,考慮提起確認之訴

(二)輔助主張:意思表示錯誤撤銷

若能證明匯款時確實存在錯誤(如誤植帳號、誤認收款人身分),可輔助主張:

  1. 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撤銷該贈與之意思表示
  2. 該意思表示經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
  3. 第三人受領該款項欠缺法律上原因,應返還不當得利

注意事項:

  • 撤銷權應於意思表示後一年內行使(民法第90條)
  • 本案匯款時間為114年11月17日,應於115年11月17日前行使撤銷權
  • 建議儘速處理,避免時效經過

四、與第三人協商處理

(一)友善協商(優先建議)

考量第三人已於12月31日返還款項,顯示其並無惡意占有之意圖,建議優先採取友善協商方式:

步驟一:發函說明

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第三人說明:

  1. 114年11月17日匯款係因錯誤所致
  2. 第三人無法律上原因受領該款項
  3. 感謝第三人於12月31日返還款項
  4. 請求第三人配合出具書面證明,確認該筆款項係不當得利返還,而非借貸返還

步驟二:簽立協議書

建議與第三人簽立書面協議書,內容應包括:

  1. 確認114年11月17日匯款係因錯誤而為,父親並無贈與或借貸之真意
  2. 第三人無法律上原因受領該款項,構成不當得利
  3. 第三人已於114年12月31日返還全額新台幣50萬元
  4. 該筆返還款項之性質為不當得利返還,而非借貸返還
  5. 雙方就此事項不再有任何爭議
  6. 雙方同意若因此產生任何稅務或法律問題,應相互配合說明

步驟三:保存協議書

協議書應由雙方簽名,各執一份,並妥善保存,以備日後稅務申報或其他需要時使用。

(二)若協商不成之處理

若第三人不願配合簽立協議書,可考慮:

  1. 提起確認之訴:請求法院確認該筆返還款項係不當得利返還,而非借貸返還
  2. 申請調解: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尋求雙方都能接受之解決方案
  3. 尋求法律協助: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確保權益

五、稅務申報處理建議

(一)贈與稅申報原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後,就其餘額課徵贈與稅。114年度贈與稅免稅額為新台幣244萬元。

(二)本案贈與稅申報分析

前兩筆贈與(應申報):

  1. 114年1月中:新台幣130萬元
  2. 114年11月12日:美金33,233元(約新台幣103萬元)
  3. 合計約新台幣233萬元
  4. 未超過免稅額244萬元,暫無應納稅額
  5. 惟仍應於贈與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

第三筆款項(建議不列入贈與):

  1. 114年11月17日:美金14,921元(約新台幣50萬元)
  2. 若能證明係匯款錯誤,該筆款項並非贈與行為
  3. 第三人已於12月31日返還,更支持非贈與之主張
  4. 建議不列入贈與總額申報

(三)申報方式建議

方案一:僅申報前兩筆贈與

  1. 向國稅局申報114年度贈與稅,贈與總額為新台幣233萬元
  2. 檢附前兩筆匯款之銀行交易明細
  3. 就第三筆款項,另行檢附說明文件,包括:
  • 匯款錯誤之說明
  • 12月31日返還款項之銀行交易明細
  • 與第三人簽立之協議書(若有)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方案二:先申報三筆,後續更正

若擔心稅務風險,可先將三筆款項均列入申報(總額約283萬元,超過免稅額,應納稅額約1.56萬元),待與第三人簽立協議書後,再向國稅局申請更正申報,退還溢繳稅款。

(四)與國稅局溝通建議

建議主動與國稅局聯繫,說明第三筆款項之情況:

  1. 說明11月17日匯款係因錯誤所致
  2. 提供12月31日返還款項之證明
  3. 檢附與第三人簽立之協議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4. 請求國稅局認定該筆款項非屬贈與

六、訴訟準備(若有必要)

(一)訴訟類型選擇

若與第三人協商不成,或需要法院判決以利稅務申報,可考慮提起以下訴訟:

確認之訴:

  • 訴訟標的:請求確認114年12月31日返還之新台幣50萬元係不當得利返還,而非借貸返還
  • 訴訟利益:釐清法律關係,以利稅務申報及避免日後爭議
  • 訴訟費用:確認之訴以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計算,裁判費約5,500元

給付之訴(若第三人未全額返還):

  • 訴訟標的:請求第三人給付不當得利新台幣50萬元
  • 適用情形:若第三人尚未返還或僅部分返還
  • 本案第三人已全額返還,應無需提起給付之訴

(二)訴訟策略規劃

主張順序:

  1. 主要主張: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第三人無法律上原因受領款項,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不當得利
  2. 備位主張:依民法第88條規定,父親之意思表示有錯誤,得撤銷該意思表示,第三人應返還不當得利

舉證重點:

  1. 匯款錯誤之客觀事實
  • 前兩次匯款對象為當事人,第三次為第三人,顯示可能誤認收款人
  • 第三人帳戶與當事人帳戶是否相似
  • 父親無贈與第三人之動機或理由
  1. 第三人返還款項之事實
  • 12月31日返還款項之銀行交易明細
  • 證明第三人自認無權受領該款項
  1. 前兩筆贈與與第三筆之差異
  • 前兩筆收款人為當事人,第三筆為第三人
  • 顯示第三筆並非父親之真意

訴訟費用:

  • 確認之訴裁判費約5,500元
  • 可於訴狀中請求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 若委任律師,另需支付律師費用

(三)訴訟時機考量

建議優先採取協商方式,若協商不成再考慮提起訴訟。提起訴訟前應評估:

  1. 訴訟成本(裁判費、律師費、時間成本)
  2. 勝訴可能性(證據是否充分)
  3. 訴訟對家庭關係之影響(若第三人為親友)
  4. 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如調解)

七、時效管理注意事項

(一)意思表示錯誤撤銷權時效

  • 依民法第90條規定,撤銷權應於意思表示後一年內行使
  • 本案匯款時間為114年11月17日
  • 撤銷權應於115年11月17日前行使
  • 建議儘速處理,避免時效經過

(二)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

  •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本案發生於114年,時效尚充裕
  • 惟仍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證據散失或記憶模糊

肆、結論

一、法律關係定性

關於114年11月17日父親匯款美金14,921元(約新台幣50萬元)予第三人一事,考量前後匯款對象不同、第三人主動返還款項等情況,若能證明該筆匯款係因錯誤所致,應認定第三人無法律上原因受領該款項,構成不當得利。建議以「不當得利返還」而非「借貸返還」定性該筆款項之法律關係,較符合事實且舉證責任較輕。

二、優先處理事項

  1. 立即蒐集並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包括銀行交易明細、通訊紀錄、書面文件等
  2. 釐清第三人身分與關係,瞭解匯款錯誤之具體原因
  3. 與第三人友善協商,請求其配合簽立書面協議書,確認該筆款項係不當得利返還
  4. 向國稅局說明情況,就贈與稅申報事宜進行溝通,避免稅務爭議

三、風險提示

  1. 若無法證明匯款係因錯誤所致,該筆款項可能被認定為第三筆贈與,將影響贈與稅申報(總額約283萬元,超過免稅額,應納稅額約1.56萬元)
  2. 意思表示錯誤撤銷權應於115年11月17日前行使,逾期將喪失撤銷權
  3. 若第三人不配合簽立協議書,可能需要提起訴訟,將增加時間及金錢成本

四、後續建議

  1.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確保法律主張正確且程序完備
  2. 若涉及金額較大或關係複雜,可考慮申請調解,尋求雙方都能接受之解決方案
  3. 保持與第三人良好溝通,避免不必要之訴訟
  4. 未來若有類似金錢往來,建議事前明確約定款項性質,並保留完整書面紀錄,避免爭議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證據及情況調整處理策略,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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