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售福袋 拿稀有圖放在圖中 但我沒有說保值 但我有寫買到應該不會撞到 因為有些人抽到不想要的所以要告我販售行為如同詐欺 這樣告的成嗎
當事人販售福袋商品,於宣傳圖片中展示稀有圖案,並標示「買到應該不會撞到」等文字,但未明確說明保值或保證內容。部分消費者購買後抽到不想要的商品,主張當事人販售行為涉及詐欺,擬提起告訴。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詐欺罪之成立,須具備下列要件:
(1)施用詐術:行為人使用欺罔手段
(2)相對人陷於錯誤:因詐術而產生錯誤認知
(3)交付財物:基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4)不法所有意圖:意圖不法取得財物
1. 關於是否施用詐術之判斷
本案若有下列情形,應不構成詐術:
惟若有下列情形,可能產生不利認定:
2. 詐欺罪成立可能性之評估
考量福袋販售為常見商業模式,具社會相當性,且消費者對福袋隨機性應有基本認知,加上當事人未明確保證特定內容物,缺乏「積極欺罔」之詐術行為,本案應不構成刑法詐欺罪。
惟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即使認定構成詐欺,若情節輕微,仍有免除其刑之可能。
1. 廣告真實義務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同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本案若廣告過度強調稀有品項而未充分揭露機率,可能違反廣告真實義務。惟若廣告僅為示意,且已說明福袋性質,應可認為已盡告知義務。
2. 商品標示義務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企業經營者應於販售頁面明確標示福袋之隨機性質、可能內容物範圍及相關注意事項。
3. 媒體經營者之連帶責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若透過媒體刊登廣告,媒體經營者亦可能負連帶責任。
若消費者主張未獲得「合理期待」之商品,需視契約內容及廣告是否構成契約之一部。考量福袋性質,通常不構成特定給付義務,應不成立債務不履行。
若廣告構成故意不實陳述,致消費者受有損害,可能成立侵權責任。惟需證明當事人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違法、損害發生及因果關係。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政府應實施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廣告符合法令規定等措施。若主管機關認定廣告有誤導之虞,可能依相關法規處以行政罰鍰。
本案尚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關於不實廣告之規範。若廣告內容對於商品之品質、內容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1)立即審視所有宣傳圖片及文字,確認是否有過度承諾或保證性用語
(2)保存所有廣告素材及交易紀錄,以備日後舉證之需
(3)評估廣告內容是否可能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1)主動聯繫不滿消費者,了解其具體不滿原因
(2)說明福袋性質及隨機特性,釐清可能之誤解
(3)評估是否提供部分退款或換貨以和解,避免訴訟
(4)溝通時避免承認「故意欺騙」,可表達「願意改善說明方式」
(5)強調福袋本質為隨機性商品,購買時應有風險認知
建議於販售頁面明確標示:
(1)避免使用「應該」「保證」等易生誤解用語
(2)改用「有機會獲得」「可能包含」等明確表述
(3)若展示稀有品,應加註「示意圖」或「機率性商品」
(4)充分揭露福袋內容物範圍及各項商品之機率
(1)保存所有廣告版本及時間戳記
(2)記錄消費者購買時可見之商品說明
(3)保留出貨紀錄及內容物清單
(4)建立客訴處理機制及紀錄
考量本案應不構成詐欺罪,建議準備下列說明及證據:
(1)說明福袋性質及業界慣例,證明具社會相當性
(2)提供完整廣告內容,證明無詐欺故意
(3)說明消費者應有風險認知,未陷於錯誤
(4)提供同業福袋販售模式比較
(5)提供消費者購買時之網頁畫面
(6)提供實際出貨內容統計資料
(1)主張福袋契約之射倖性質
(2)證明已盡告知義務
(3)主張消費者應負風險承擔責任
(4)若有和解可能,評估和解條件之合理性
(1)公開稀有品項機率
(2)定期公告出貨統計
(3)建立客訴處理機制
(4)提供消費者諮詢服務
考量產品責任風險,建議投保產品責任險或營業責任險,分散法律風險。
建議就具體廣告內容及販售模式,諮詢律師進行合規審查,確保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
考量福袋本質為射倖性契約,具社會相當性,且當事人未明確保證特定內容物,消費者對隨機性應有認知,加上缺乏積極詐術行為,本案應不構成刑法詐欺罪。
若廣告確有誤導之虞,仍可能遭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處罰。建議立即檢視並改善廣告內容,降低行政處罰風險。
視廣告內容具體程度而定。若已充分揭露福袋性質及隨機特性,民事求償風險應屬有限。
關於福袋販售行為可能涉及詐欺罪疑慮,建議立即改善商品說明及廣告方式,明確揭露福袋隨機性質及機率資訊,並與不滿消費者積極溝通,尋求和解可能。此舉既可降低法律風險,也能建立消費者信任,對長期經營更為有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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