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去某家醫美本來只要處理左邊淚溝問題, 結果醫生卻說我右邊蘋果肌藍藍綠綠其實可以降解一點點,我想說我在其他幾家診所都是有弄過降解酶,,就是簡單戳了就好了也都不痛,但此醫生的降解施打方式是從旁邊入針 整個是臉 蘋果肌 淚溝在那邊戳來戳去揉來揉去,施打前也沒告訴我是這樣的方式 過程很痛 結束造成我大面腫脹 瘀青…已經好幾天了 瘀青還是非常嚴重.因為我工作是必須露臉 ,導致我妝容也遮蓋不住 無法上班 請問這是可以求償的嗎
當事人於上週五前往某醫美診所,原本僅欲處理左側淚溝問題,惟醫師建議處理右側蘋果肌之填充物降解。施術過程中,醫師採用與當事人過往經驗不同之施打方式(從旁邊入針,於臉部、蘋果肌、淚溝區域反覆施打),且事前未告知此施作方式。術後造成大面積腫脹、嚴重瘀青,數日後仍未改善,影響當事人工作(需露臉之職業),無法正常上班。當事人詢問是否可請求賠償。
當事人與診所間成立醫療服務契約,依民法第490條及第535條規定,醫師處理醫療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醫師於提供醫療服務時,負有善盡醫療上必要注意之義務。
依醫療法第64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降解酶注射屬侵入性治療,醫師應於施術前向當事人說明治療方式、可能風險及預後情形,並經同意後始得為之。
本案醫師於施術前未告知其採用之施打方式(從旁邊入針、大範圍反覆施打),與當事人過往於其他診所接受降解酶治療之經驗(簡單戳入且不痛)明顯不同。醫師未事前說明施術方式及可能產生之疼痛、腫脹等反應,應已違反告知說明義務。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同條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醫師未盡告知說明義務,應屬不完全給付。若因此造成當事人損害,當事人得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若醫師施術方式不當或違反醫療常規,致當事人受有身體、健康上之損害,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惟是否構成醫療過失,需視施術方式是否符合醫療常規而定,建議透過醫療鑑定釐清。
(1)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本案當事人因術後腫脹瘀青嚴重,無法正常上班,應已減少勞動能力。若能提供工作損失證明(如請假單、薪資扣款證明),得請求工作損失之賠償。此外,若需後續治療,相關醫療費用亦得請求賠償。
(2)非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當事人因施術過程疼痛、術後大面積腫脹瘀青,且因工作需露臉而無法上班,應已受有身心痛苦。考量疼痛程度、影響期間、工作影響及精神痛苦等因素,得請求相當金額之慰撫金。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法律行動,避免請求權罹於時效。
醫療過失之認定,實務上採「醫療水準說」,需判斷醫師之醫療行為是否符合當時醫療水準。本案若欲主張醫師施術方式不當,建議聲請醫療鑑定,由專業機構(如醫事審議委員會、醫學會)鑑定該施術方式是否符合醫療常規。
若醫師施術確有過失,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惟醫療過失之認定較為嚴格,需有明確違反醫療常規之證據。當事人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促使檢察官進行調查及醫療鑑定。
當事人可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訴,檢舉醫師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請求調查並懲處。
向該診所申請完整病歷複本,確認是否有完整記載施術過程、告知內容。
建議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診所,說明情況,要求診所說明施術方式之醫療必要性、提供後續治療計畫,並請求賠償工作損失及慰撫金。
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免費),或向縣市衛生局申訴,請求協調。
若協商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項目包括:
建議於訴訟中聲請醫療鑑定,釐清是否有醫療過失。
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促使檢察官進行調查。若起訴,可於刑事程序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惟需注意告訴期間為自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
向衛生局申訴,檢舉違反醫療法,請求調查並懲處。
關於違反告知義務部分,若能提出相關證據,勝訴機率較高。關於醫療過失部分,需視鑑定結果而定。建議以違反告知義務為主要請求權基礎。
考量本案醫師於施術前未告知施打方式,應已違反醫療法第64條規定之告知說明義務,當事人可依民法第227條債務不履行或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賠償。關於醫療過失部分,建議透過醫療鑑定釐清施術方式是否符合醫療常規。
建議當事人儘速保全證據、申請病歷,並考慮先以書面通知診所請求賠償。若協商不成,可透過調解或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考量時效及證據保全,建議儘速於3個月內採取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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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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