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在群組說:前天成績已經送交 那因為不及格的人太多 老師依照出息率 學習態度 救了幾個起來 但是有同學到書院反應 救的不夠多那為什麼不來上課 請假曠課學期三分之一以上 那為什麼上課不認真做 隨便貼一貼 在課堂裡一直聊天不動手呢 卻要老師 希望幫忙所有同學都加分到及格?完全沒有做微調的成績,就是剛剛圖片那一張。 社會是善良的,相信大部分的同學也是,社會大家不都想追求公平正義不是嗎? 上課不帶來做,帶來做了也一直在聊天,不認真操作,每個作業都隨便貼一貼就繳交。 缺曠課達學期三分之一,甚至二分之一以上。 卻跟辦公室要求,反映老師讓妳們通過?!老師對其他所有認真上課,高出席率的同學感到抱歉。 然而同學的申訴是:疑因產生衝突而遭竄改成績,且衝突前原成績與衝突後成績有巨大落差
本案涉及教師成績評定爭議。教師主張依據出席率及學習態度調整部分學生成績,並於群組中表示已依出席率、學習態度「救了幾個起來」,但有學生認為「救的不夠多」而向書院反應。教師隨後表示將採用「完全沒有做微調的成績」。學生則主張因與教師產生衝突而遭竄改成績,且衝突前後成績有巨大落差。
依大學法第1條第2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教師於此範圍內享有教學及成績評定之專業自主權,得依其專業判斷,訂定合理之評分標準。
教師有權依據學生學習表現、出席狀況、作業品質等因素綜合評定成績,惟成績評定應符合「明確性」、「合理性」、「一致性」原則。
教師專業自主權並非毫無限制。成績評定後原則上不得任意變更,若有調整,應有正當理由且符合程序。更重要的是,成績評定應基於學習表現,不得因師生衝突而作為報復或懲罰手段。若因個人恩怨而調整成績,已逾越教師專業自主權範圍。
本案教師考量出席率、學習態度進行成績調整,若事前已明確告知評分標準(包含出席率、學習態度等),則調整應屬合理評量範圍。
然而,教師「救了幾個起來」之表述,顯示成績調整可能欠缺明確標準。若未事前明確告知評分標準,事後調整恐有恣意之虞。此外,「完全沒有做微調的成績」之宣示,若係因學生申訴而改變原評分結果,可能構成不當變更。
學生主張成績遭竄改,應提出具體證據,包括:
相對地,若成績確有變動,教師應說明變動之正當理由、評分標準之一致性,以及是否對所有學生適用相同標準。
依大學法第33條第4項規定:「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行政處分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學生對成績評定有疑義時,可依各校學生申訴辦法,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依大學法第33-1條規定,學校受理申訴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若校內申訴未獲救濟,依大學法第33-2條規定:
申訴人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
申訴人就學校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若教師確實因個人恩怨調整成績,可能違反教師專業倫理。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此類情形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此外,依教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教師聘任後,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若教師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學生權利,不當評定成績影響學生學業權益,學生可能得請求損害賠償(如重修費用、延畢損失等)。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教師明知成績不實而登載,可能構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惟成績評定涉及專業判斷,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故意登載不實,否則不易構成犯罪。
建議學生保存以下證據:
建議學生依各校學生申訴辦法,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書應載明:
申訴重點可包括:
若校內申訴未獲救濟,建議考量:
建議學生:
建議教師檢視:
建議教師:
建議教師:
建議學校:
建議學校:
本案關鍵爭點在於:
成績評定標準是否明確:教師是否事前明確告知評分標準(包含出席率、學習態度等),「微調」之標準為何,是否有客觀依據。
成績變動之原因:「完全沒有做微調的成績」是否為因應學生申訴而改變原評分,成績變動是否與師生衝突有因果關係。
是否有差別待遇:「救了幾個起來」是否表示僅對部分學生調整成績,調整標準是否一致適用於所有學生。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教師專業自主權與學生權益保障之衡平,建議:
學生應優先循校內申訴管道,保持理性,以事實及證據為基礎,充分舉證衝突前後成績具體差異及成績變動與衝突之關聯性。必要時可尋求法律協助,評估後續法律行動。
教師應審慎處理成績評定,確保評分標準明確、合理、一致,避免因個人情緒影響專業判斷。應完整保存評分依據及調整理由,以利後續說明或申訴處理。若面臨申訴,應尋求學校及法律專業協助。
學校應建立明確規範,訂定成績評定及申訴處理標準作業程序,提供教師及學生明確指引。應以客觀、公正立場調查處理,兼顧教師專業自主與學生權益保障。並應加強教師專業倫理教育,建立師生溝通機制,避免衝突擴大。
本案雙方均應以理性、合法方式處理爭議,尊重程序正義及專業判斷,避免情緒化對立,尋求雙贏解決方案。生活在法治國家,應以法律途徑解決爭議,循正當救濟途徑優先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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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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