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未成年 有人讓我簽了一張陳述書 內容是我覺得之前的性騷擾案件是誤會 希望取消申訴但我未成年 監護人不在身邊 不知道也不同意 那這樣那張紙有法律效益嗎
當事人為未成年人,在監護人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況下,被他人要求簽署一份陳述書。該陳述書內容表示當事人認為先前的性騷擾案件係屬誤會,並希望撤回申訴。當事人質疑該陳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依據民法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及民法第13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當事人若為滿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應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原則上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事後承認,始生效力。
依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當事人簽署陳述書時,監護人不在場、不知情且未同意,該行為應屬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之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該陳述書作為撤回申訴之意思表示,若屬單獨行為性質,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或事後承認之情況下,應不生效力。
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然撤回性騷擾申訴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反而可能影響當事人權益之保護,應不適用該但書規定。
性騷擾申訴為保護被害人權益之重要機制,未成年被害人之申訴權益應受特別保護。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可能涉及壓力或誘導之情況下簽署之撤回聲明,考量未成年人之判斷能力及意思表示之真實性,該陳述書之效力應有疑義。
使未成年人在無監護人陪同下簽署可能不利於己之文件,可能構成對未成年人施加不當影響,妨害未成年人行使法律權利之情形。
若該行為目的在阻礙性騷擾案件之調查或處理,可能涉及妨害相關程序進行之疑慮,應審慎評估是否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之情形。
建議當事人立即將此事告知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說明簽署陳述書之經過及內容,尋求監護人之協助與保護。
建議保存陳述書影本,記錄簽署時之情況(包括時間、地點、在場人員、對方言詞等),並保留相關通訊紀錄,以利後續處理。
建議由監護人出面主張該陳述書因欠缺法定代理人同意,依法應不生效力或效力未定,並以書面方式向相關單位說明情況。
建議向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單位(如學校、機關等)說明情況,表明該陳述書非出於真意且未經監護人同意,請求繼續進行原申訴案件之調查。
建議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評估是否對要求簽署陳述書之人提出相關法律主張,必要時向警察機關或相關主管機關反映。
若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或有其他需要保護之情形,可向學校或社政單位申請適當之保護措施。
建議與監護人、師長保持密切聯繫,遇到類似情況立即尋求協助,避免單獨面對可能不利之情境。
未成年人簽署重要文件前應諮詢監護人,有權拒絕在不了解內容或受壓力下簽署任何文件。
若對方持續施壓,應記錄相關過程,必要時進行錄音或請第三人在場見證,以保護自身權益。
關於當事人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下簽署之陳述書,考量當事人為未成年人,依民法第77條及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未得允許所為之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本案撤回性騷擾申訴之陳述書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況下,該陳述書應不生效力或效力未定。
建議當事人立即告知監護人,並由監護人出面主張該陳述書不生效力,同時向原申訴單位說明情況,請求繼續進行性騷擾案件之調查。必要時應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情況可能因具體事實而有不同之法律評價。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建議。若涉及刑事案件或人身安全問題,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尋求社政單位協助。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