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簽的撤銷性騷擾申訴書有效嗎?監護人不知情能反悔嗎?

我未成年 有人讓我簽了一張陳述書 內容是我覺得之前的性騷擾案件是誤會 希望取消申訴但我未成年 監護人不在身邊 不知道也不同意 那這樣那張紙有法律效益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未成年人,在監護人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況下,被他人要求簽署一份陳述書。該陳述書內容表示當事人認為先前的性騷擾案件係屬誤會,並希望撤回申訴。當事人質疑該陳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貳、法律分析

一、未成年人之行為能力

依據民法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及民法第13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當事人若為滿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應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原則上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事後承認,始生效力。

二、本案陳述書之法律效力分析

(一)民事法律行為效力

  1. 欠缺法定代理人同意

依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當事人簽署陳述書時,監護人不在場、不知情且未同意,該行為應屬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之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該陳述書作為撤回申訴之意思表示,若屬單獨行為性質,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或事後承認之情況下,應不生效力。

  1. 是否屬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

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然撤回性騷擾申訴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反而可能影響當事人權益之保護,應不適用該但書規定。

(二)性騷擾申訴程序之特殊性

性騷擾申訴為保護被害人權益之重要機制,未成年被害人之申訴權益應受特別保護。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可能涉及壓力或誘導之情況下簽署之撤回聲明,考量未成年人之判斷能力及意思表示之真實性,該陳述書之效力應有疑義。

三、可能涉及之不當行為

(一)對未成年人權益之影響

使未成年人在無監護人陪同下簽署可能不利於己之文件,可能構成對未成年人施加不當影響,妨害未成年人行使法律權利之情形。

(二)妨害案件調查之疑慮

若該行為目的在阻礙性騷擾案件之調查或處理,可能涉及妨害相關程序進行之疑慮,應審慎評估是否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之情形。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1. 告知監護人

建議當事人立即將此事告知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說明簽署陳述書之經過及內容,尋求監護人之協助與保護。

  1. 保留相關證據

建議保存陳述書影本,記錄簽署時之情況(包括時間、地點、在場人員、對方言詞等),並保留相關通訊紀錄,以利後續處理。

  1. 主張陳述書效力有疑義

建議由監護人出面主張該陳述書因欠缺法定代理人同意,依法應不生效力或效力未定,並以書面方式向相關單位說明情況。

二、後續法律行動

  1. 向原申訴單位說明

建議向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單位(如學校、機關等)說明情況,表明該陳述書非出於真意且未經監護人同意,請求繼續進行原申訴案件之調查。

  1. 尋求法律協助

建議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評估是否對要求簽署陳述書之人提出相關法律主張,必要時向警察機關或相關主管機關反映。

  1. 申請保護措施

若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或有其他需要保護之情形,可向學校或社政單位申請適當之保護措施。

三、預防再次發生

  1. 建立支持系統

建議與監護人、師長保持密切聯繫,遇到類似情況立即尋求協助,避免單獨面對可能不利之情境。

  1. 了解自身權益

未成年人簽署重要文件前應諮詢監護人,有權拒絕在不了解內容或受壓力下簽署任何文件。

  1. 記錄與蒐證

若對方持續施壓,應記錄相關過程,必要時進行錄音或請第三人在場見證,以保護自身權益。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下簽署之陳述書,考量當事人為未成年人,依民法第77條及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未得允許所為之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本案撤回性騷擾申訴之陳述書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況下,該陳述書應不生效力或效力未定。

建議當事人立即告知監護人,並由監護人出面主張該陳述書不生效力,同時向原申訴單位說明情況,請求繼續進行性騷擾案件之調查。必要時應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情況可能因具體事實而有不同之法律評價。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建議。若涉及刑事案件或人身安全問題,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尋求社政單位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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