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交友軟體上遭他人公開留言辱罵,使用「犯賤」、「欠人幹的爛貨」等不雅言詞,詢問是否可提起法律訴訟。
本案應檢視是否符合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1)「公然」要件之判斷
交友軟體屬於網路平台,具有電腦設備者均可上網瀏覽,公開留言區域屬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見聞之場所,應符合「公然」之要件。
(2)「侮辱」行為之認定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中「犯賤」、「欠人幹的爛貨」等用語明顯帶有貶抑性質,該等言詞並非針對具體事實之評論,而是對人格之謾罵,應足以貶損當事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
(3)法律效果
本罪法定刑為拘役或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本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當事人應於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用語雖屬粗鄙,但觀察其內容並未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僅為空洞之謾罵與人身攻擊,應不符合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名譽權屬於人格權之一種,公開辱罵行為應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當事人得請求之項目包括:
(1)財產上損害賠償(如有具體損害)
(2)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3)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登報道歉等)
(1)立即截圖保存
建議完整截取留言內容、時間、帳號資訊,保留交友軟體之對話紀錄,截圖應包含網址列或可識別平台之資訊。
(2)申請保全證據
考量網路證據易於刪除,可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避免對方刪除留言導致證據滅失。
(1)管轄機關
可向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報案,或直接向檢察署提出告訴。
(2)應備文件
包括刑事告訴狀、證據資料(截圖、對話紀錄等)、身分證明文件。
(3)注意事項
須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本罪為告訴乃論,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惟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
本案屬告訴乃論之罪,若對方願意道歉並達成和解,可考慮撤回告訴。和解內容可包含:書面道歉、刪除不當言論、支付慰撫金等。
(1)訴訟標的
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及請求刊登道歉啟事或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舉證責任
需證明侵權行為之存在(截圖、證人等)及證明受有精神上痛苦。
可先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且費用較低。
考量因素包括:
(1)刑罰輕重:公然侮辱罪刑度不重(拘役或罰金)
(2)時間成本:訴訟程序耗時費力
(3)實際效益:是否能達到嚇阻或回復名譽之目的
(4)和解可能:對方是否有和解誠意
第一階段:溝通協商
第二階段:法律警告
第三階段:法律行動
(1)告訴期間限制:務必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
(2)證據保全:網路證據易於刪除,應立即保存
(3)理性應對:避免以相同方式回應,以免構成相互侮辱
(4)尋求專業協助:建議諮詢律師評估個案勝訴可能性
關於當事人在交友軟體遭他人公開辱罵之行為,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應構成公然侮辱罪,並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得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建議當事人首先立即保全證據,並評估透過協商或調解方式解決之可能性。若對方態度惡劣或拒不道歉,再採取法律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惟須注意告訴期間之限制,應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諮詢專業律師,並依最新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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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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