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修改員工稿件向長官陳述競爭對手缺失,是否涉及不實陳述或違法?

負責人告知員工預計傳遞以下訊息給地方長官 謝謝oo姐,告訴我這些事,讓我更清楚問題點,就如同我所說的必須處理及改進! 目前已瞭解初審情況,只有我們通過,希望oo姐這邊可以給合作機會,我們會好好的努力 後續計畫人力會依照oo姐建議調整,相信這對協會必能朝向更好的方向邁進 接下來我這邊會跟隨a哥盡全力支持b姐,讓我們一同努力打拼! 最終傳遞以下版本給長官 謝謝oo姐,告訴我這些事,讓我更清楚問題點,就如同我所說的必須處理及改進! 目前已瞭解計畫資格審當日狀況,另一家投標廠商沒提供標單跟完整計畫書數量,還望oo姐能給個合作機會,只要我們通過,我們會好好的努力把握爭取未來長久穩定的合作機會 我這邊也會參照oo姐建議計畫人力的部分進行相關調整,或是oo姐有推薦前執行單位優良的夥伴願意跟我們一起努力此計畫呢?我相信能讓協會朝向更好的方向邁進 接下來我這邊會跟隨a哥盡全力支持b姐,讓我們一同努力打拼! 後續因此堅決不同意原在計畫書人力內的特定成員留用計畫,這要是否有相關違法事宜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某協會負責人在政府採購案件投標過程中,向地方長官傳遞訊息。訊息內容包含:

(1)詢問競爭對手投標文件缺失情況(提及另一家投標廠商未提供標單及完整計畫書數量)

(2)請求給予合作機會

(3)表示願意調整計畫人力配置

(4)詢問是否有前執行單位優良夥伴可推薦合作

(5)後續因此拒絕留用原計畫書中列載之特定成員

本案主要法律爭點為:該行為是否構成政府採購法相關違法行為,以及人力調整之合法性。

貳、法律分析

一、政府採購法相關問題

(一)妨害投標公正之疑慮

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同法第87條第4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同法第87條第5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本案若有負責人向地方長官傳遞訊息,提及競爭對手文件缺失,並請求給予合作機會之情形,此行為可能涉及「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不當接觸。若地方長官對採購案有決定權或影響力,該行為可能成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相關罪責。

(二)不當接觸採購人員之疑慮

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本案若有訊息內容涉及探詢競爭對手投標缺失之情形,請求「給個合作機會」可能構成影響採購公正之行為。詢問前執行單位人員推薦,可能涉及不當資訊取得或影響採購公正。

(三)刺探或洩漏採購資訊之疑慮

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同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本案若有負責人得知「另一家投標廠商沒提供標單跟完整計畫書數量」之情形,此資訊應屬於開標前應保密之投標資訊。若地方長官主動或被動提供此資訊,雙方均可能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

二、廠商停權問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本案若經檢調偵辦並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該協會可能面臨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停權處分,將嚴重影響協會未來承接政府計畫之能力。

三、人力調整之合法性問題

(一)計畫書人力變更之疑慮

本案若有投標時計畫書已載明特定人力配置之情形,得標後拒絕留用原列載人員,需視契約約定及採購文件規定而定。若人力為重要規格或評選項目,擅自變更可能構成:

(1)違約:違反投標文件承諾

(2)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3)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4)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二)勞動權益問題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本案若該特定成員已有合理期待受僱之情形,可能涉及契約成立要件之爭議。若因此造成該成員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可能衍生損害賠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建議

(一)停止不當接觸行為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違法情事,建議:

  • 立即停止與地方長官或採購相關人員之不當聯繫
  • 避免再次探詢競爭對手投標資訊
  • 不要再傳遞任何可能影響採購公正之訊息

(二)保全證據

建議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含:

  • 所有相關通訊紀錄(訊息、郵件、通話紀錄)
  • 投標文件及計畫書原始版本
  • 所有人力調整之決策過程及理由

(三)內部檢討

建議進行內部檢討:

  • 召開內部會議,檢討本次行為之適法性
  • 建立政府採購案件處理之內部控制機制
  • 對相關人員進行政府採購法規教育訓練

二、法律風險評估

(一)刑事責任風險評估

考量本案行為態樣,若有明確向具影響力之地方長官請求給予合作機會,並取得競爭對手投標缺失資訊之情形,可能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7條構成要件。若經檢舉,檢調機關可能立案偵辦。

(二)行政責任風險評估

考量本案若經刑事判決有罪,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面臨停權處分,將嚴重影響協會生存及營運。

(三)民事責任風險評估

考量本案若特定成員主張權益受損,可能提起民事訴訟。賠償金額視實際損害而定,但需證明有合理期待及實際損害。

三、具體建議措施

(一)短期措施

建議於1至2週內採取以下措施:

(1)諮詢專業律師

  • 立即委任熟悉政府採購法之律師
  • 進行完整法律風險評估
  • 準備可能之法律程序因應

(2)評估自首可能性

  • 若確認有違法行為,考慮主動向主管機關說明
  • 可能爭取較輕之處罰

(3)人力問題處理

  • 檢視投標文件對人力之約定
  • 評估是否可能與特定成員協商
  • 若確需調整,應有正當理由並符合契約規定

(二)中期措施

建議於1至3個月內採取以下措施:

(1)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 制定政府採購案件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 明定禁止不當接觸之行為準則
  • 建立內部稽核機制

(2)教育訓練

  • 對全體員工進行政府採購法規訓練
  • 強化法律遵循意識
  • 建立風險預警機制

(3)評估組織調整

  • 檢討負責人之適任性
  • 必要時考慮組織改組
  • 降低未來法律風險

(三)長期措施

建議於3個月以上採取以下措施:

(1)建立企業誠信文化

  • 制定企業倫理守則
  • 建立檢舉保護機制
  • 定期進行法遵查核

(2)強化法律遵循能力

  • 考慮聘任法務人員或法律顧問
  • 建立法律諮詢管道
  • 定期更新法規知識

四、特別提醒事項

(一)證據保全

建議不要銷毀任何相關文件或通訊紀錄。完整保存證據有助於釐清事實及自我保護。

(二)對外說明

建議在法律程序確定前,避免對外公開說明。所有對外說明應經律師審閱。

(三)配合調查

建議若檢調機關或主管機關調查,應配合但保留權利。有權保持緘默或請律師陪同,不要做不實陳述,詳實記錄調查過程。

五、最壞情況因應

若最終遭到刑事起訴或行政處分,建議:

(一)刑事程序

  • 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
  • 爭取緩起訴或認罪協商
  • 積極尋求和解可能性

(二)行政程序

  • 依法提出異議或申訴
  • 爭取減輕停權期間
  • 評估行政救濟可能性

(三)組織存續

  • 評估另設新組織可能性
  • 保護核心業務及人員
  • 維護其他合法權益

肆、結論

關於本案涉及之行為可能涉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妨害投標公正罪,並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及停權處分,建議:

(1)立即停止所有不當接觸行為

(2)儘速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完整評估

(3)審慎評估自首或主動說明之可能性

(4)妥善處理人力調整問題,避免衍生額外爭議

(5)建立制度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考量本案情況可能涉及重大法律風險,建議立即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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