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對妹妹強制性交被控妨害性自主,會被判多重刑罰?

我滿14歲兒子對13歲女兒強制性交,以威脅方式,目前已收到妨害性自主通知書,但雙方兄妹目前相處很好,請問我兒子會如何被判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一名滿14歲之男性少年(以下稱「行為人」)對其13歲之妹妹(以下稱「被害人」)以威脅方式為強制性交行為。雖雙方目前相處良好,惟已收到妨害性自主通知書,需評估行為人可能面臨之刑事責任及處遇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犯罪構成要件分析

(一)強制性交罪之成立

依據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

(1)行為人:滿14歲之少年,已具刑事責任能力

(2)被害人:13歲女性,未滿14歲

(3)行為方式:以「威脅」方式為性交行為

(4)性交定義:依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加重強制性交罪之適用

依據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本案關鍵法律爭點:

  • 被害人未滿14歲
  • 行為人使用「威脅」方式(屬於刑法第221條列舉之「脅迫」方法)

本案被害人13歲,且行為人使用「威脅」方式,明顯屬於非合意性交,應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三)與刑法第227條之競合關係

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同時符合:

  •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對未滿14歲之人以強暴、脅迫等方法為性交(7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未滿14歲之人為性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本案應從較重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處斷。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

由於行為人為滿14歲之少年,本案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一)管轄法院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由少年法院(庭)管轄
  • 不適用普通刑事訴訟程序

(二)可能處遇方式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少年法院得為下列處分:

1. 保護處分(第1項)

  •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2. 刑事處分(第2項)

若認為應負刑事責任,且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移送檢察官
  • 但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之罪者,不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2項)

(三)刑度考量

若移送刑事處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2條:

  • 少年犯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 法定刑為有期徒刑者,得減輕其刑

本案加重強制性交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減輕其刑:

  • 依刑法第66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 減輕後刑度:可能為3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

另依刑法第227-1條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若適用此條,可能有進一步減輕或免除刑責之空間。

三、特殊考量因素

(一)兄妹關係

本案兄妹屬二親等旁系血親,雖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犯之為加重事由,但本案已適用第2款(對未滿14歲犯之),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不再另行加重。

(二)雙方目前相處良好

此情節可能作為:

  • 量刑時之參考(顯示悔意、修復關係)
  • 保護處分優先考量之依據
  • 緩刑或減刑之有利事由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建議

(一)委任專業律師

  • 建議儘速委任熟悉少年事件之律師
  • 律師可陪同偵查、調查程序,保障少年權益

(二)配合調查

  • 誠實陳述案情
  • 展現悔意與改過決心
  • 說明雙方目前關係已修復

(三)家庭功能評估

  • 配合社工進行家庭訪視
  • 展現家庭支持系統完善
  • 說明家長監護能力

二、爭取保護處分之策略

由於行為人年僅14歲,建議爭取保護處分而非刑事處分:

(一)有利事證蒐集

  • 雙方和解書或諒解書
  • 被害人陳述(若願意)表達已原諒
  • 家長願意加強監護之承諾書
  • 心理諮商或輔導紀錄

(二)強調教育矯正優先

  • 少年可塑性高
  • 家庭功能良好
  • 已有悔意並修復關係
  • 保護處分更符合少年最佳利益

(三)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 接受心理諮商
  • 參加性教育課程
  • 家長加強監督
  • 定期追蹤輔導

三、若移送刑事處分之因應

若少年法院認為應負刑事責任:

(一)爭取減輕其刑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2條
  • 依刑法第227-1條
  • 強調初犯、年輕、可教化

(二)爭取緩刑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若減輕後宣告2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爭取緩刑,並附條件:接受輔導、保護管束等。

(三)量刑辯護重點

  • 犯後態度良好
  • 與被害人關係修復
  • 家庭支持系統完善
  • 無再犯之虞

四、家庭處遇建議

(一)心理諮商

  • 行為人接受性教育及心理輔導
  • 被害人接受創傷治療(若需要)
  • 家庭諮商,重建健康互動模式

(二)家長職責

  • 加強監護與性教育
  • 建立適當界線
  • 避免類似情況再發生

(三)兄妹關係處理

  • 在專業輔導下重建信任
  • 建立適當相處界線
  • 持續追蹤關係狀態

肆、結論

本案行為人雖為少年,但所犯可能涉及加重強制性交罪,屬重罪。然考量:

(1)行為人年僅14歲,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2)雙方目前相處良好,顯示關係已修復

(3)若家庭功能良好,可能爭取保護處分

關於行為人可能面臨之處遇,建議:

  • 最佳情況:保護處分(感化教育或安置輔導)
  • 次佳情況:移送刑事處分但減輕其刑,爭取緩刑
  • 最不利情況:減輕後判處有期徒刑

考量行為人涉及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之罪,建議立即委任專業律師,積極爭取保護處分,展現悔意與家庭支持,配合心理輔導與治療,強調教育矯正優先於刑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遇需視少年法院調查結果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情況擬定辯護策略。性侵害案件涉及被害人保護,處理過程需特別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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