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滿14歲兒子對13歲女兒強制性交,以威脅方式,目前已收到妨害性自主通知書,但雙方兄妹目前相處很好,請問我兒子會如何被判刑?
本案涉及一名滿14歲之男性少年(以下稱「行為人」)對其13歲之妹妹(以下稱「被害人」)以威脅方式為強制性交行為。雖雙方目前相處良好,惟已收到妨害性自主通知書,需評估行為人可能面臨之刑事責任及處遇方式。
依據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
(1)行為人:滿14歲之少年,已具刑事責任能力
(2)被害人:13歲女性,未滿14歲
(3)行為方式:以「威脅」方式為性交行為
(4)性交定義:依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依據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本案關鍵法律爭點:
本案被害人13歲,且行為人使用「威脅」方式,明顯屬於非合意性交,應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同時符合:
依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本案應從較重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處斷。
由於行為人為滿14歲之少年,本案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少年法院得為下列處分:
1. 保護處分(第1項):
2. 刑事處分(第2項):
若認為應負刑事責任,且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
若移送刑事處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2條:
本案加重強制性交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減輕其刑:
另依刑法第227-1條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若適用此條,可能有進一步減輕或免除刑責之空間。
本案兄妹屬二親等旁系血親,雖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犯之為加重事由,但本案已適用第2款(對未滿14歲犯之),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不再另行加重。
此情節可能作為:
由於行為人年僅14歲,建議爭取保護處分而非刑事處分:
若少年法院認為應負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若減輕後宣告2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爭取緩刑,並附條件:接受輔導、保護管束等。
本案行為人雖為少年,但所犯可能涉及加重強制性交罪,屬重罪。然考量:
(1)行為人年僅14歲,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2)雙方目前相處良好,顯示關係已修復
(3)若家庭功能良好,可能爭取保護處分
關於行為人可能面臨之處遇,建議:
考量行為人涉及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之罪,建議立即委任專業律師,積極爭取保護處分,展現悔意與家庭支持,配合心理輔導與治療,強調教育矯正優先於刑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遇需視少年法院調查結果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情況擬定辯護策略。性侵害案件涉及被害人保護,處理過程需特別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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