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有一棟房子是專門給他弟弟跟姊姊和他媽媽住的,而他弟弟把浴室用的瓷磚都突出來很嚴重,整個很亂,請問如果我爸爸過世,可以請他們搬走或者賠償嗎
當事人之父親擁有一棟房屋,供其弟弟、姊姊及母親居住使用。目前該房屋浴室瓷磚因使用不當而嚴重突出損壞。當事人詢問若父親過世後,繼承人是否可要求居住者搬離或賠償損害。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當事人之父親過世後,其子女(包含當事人)應屬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當事人與其他子女應以相同親等共同繼承。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父親過世後,該房屋所有權應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應有權決定房屋之使用、收益及處分。
本案涉及家族成員間之財產爭議,若繼承人間對於房屋處理方式意見不一,依民法第1130條規定:「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可能需要召開親屬會議協調處理。
依民法第1131條規定:「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
惟依民法第1133條規定:「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若符合資格之親屬不足或難以召開,依民法第1132條規定:「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可能需要聲請法院處理。
父親無償提供房屋供親屬居住,應屬「使用借貸」關係。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貸未定期限者,貸與人應得隨時請求返還。原貸與人(父親)死亡後,繼承人承受其權利,應得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並可依法要求借用人返還房屋(即搬離)。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借用物。本案浴室瓷磚嚴重突出損壞,若已超過正常使用之損耗,借用人可能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應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具體可能包括:
借用人若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亦應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借用人為父親之兄弟姊妹及母親(即當事人之祖母、叔伯姑等),涉及家族倫理關係。依民法第1134條規定:「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顯示法律重視親屬間之協調義務。
依民法第1135條規定:「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若需處理家族財產爭議,應可能需要透過親屬會議或其他協調機制處理。
依民法第1136條規定:「親屬會議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本案中居住於該房屋之親屬,若參與親屬會議討論此事,可能因有個人利害關係而不得加入決議。
若協商不成,建議可考慮採取以下法律途徑:
關於當事人父親過世後,繼承人是否可要求居住者搬離或賠償損害:
關於要求搬離部分:繼承人承受使用借貸關係之貸與人地位,應得終止使用借貸,請求借用人返還房屋。
關於損害賠償部分:若借用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浴室瓷磚損壞,繼承人應可能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可能包括修復費用或價值減損。
考量本案涉及家族成員間之財產爭議及親屬倫理關係,建議優先採取協商方式處理,必要時可考慮召開親屬會議或聲請法院協調。若協商不成,再循法律途徑解決。建議及早規劃繼承事宜,保全相關證據,並注意相關時效限制,避免權利喪失。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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