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過世後,住在他房子裡的親戚破壞浴室,我能要求賠償或趕他們出去嗎?

我爸爸有一棟房子是專門給他弟弟跟姊姊和他媽媽住的,而他弟弟把浴室用的瓷磚都突出來很嚴重,整個很亂,請問如果我爸爸過世,可以請他們搬走或者賠償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之父親擁有一棟房屋,供其弟弟、姊姊及母親居住使用。目前該房屋浴室瓷磚因使用不當而嚴重突出損壞。當事人詢問若父親過世後,繼承人是否可要求居住者搬離或賠償損害。

貳、法律分析

一、房屋所有權與繼承關係

(一)繼承權的取得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當事人之父親過世後,其子女(包含當事人)應屬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當事人與其他子女應以相同親等共同繼承。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父親過世後,該房屋所有權應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應有權決定房屋之使用、收益及處分。

(二)親屬會議之可能適用

本案涉及家族成員間之財產爭議,若繼承人間對於房屋處理方式意見不一,依民法第1130條規定:「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可能需要召開親屬會議協調處理。

依民法第1131條規定:「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

惟依民法第1133條規定:「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若符合資格之親屬不足或難以召開,依民法第1132條規定:「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可能需要聲請法院處理。

二、使用借貸關係之認定

(一)法律關係性質

父親無償提供房屋供親屬居住,應屬「使用借貸」關係。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二)使用借貸關係之終止

借貸未定期限者,貸與人應得隨時請求返還。原貸與人(父親)死亡後,繼承人承受其權利,應得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並可依法要求借用人返還房屋(即搬離)。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違反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借用物。本案浴室瓷磚嚴重突出損壞,若已超過正常使用之損耗,借用人可能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損害賠償範圍

損害賠償應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具體可能包括:

  • 修復費用:恢復原狀所需之瓷磚更換及施工費用
  • 若無法修復,應賠償價值減損之金額

(三)請求權基礎

借用人若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亦應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親屬關係之特殊考量

本案借用人為父親之兄弟姊妹及母親(即當事人之祖母、叔伯姑等),涉及家族倫理關係。依民法第1134條規定:「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顯示法律重視親屬間之協調義務。

依民法第1135條規定:「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若需處理家族財產爭議,應可能需要透過親屬會議或其他協調機制處理。

依民法第1136條規定:「親屬會議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本案中居住於該房屋之親屬,若參與親屬會議討論此事,可能因有個人利害關係而不得加入決議。

參、處理建議

一、繼承前之準備

  • 建議評估父親名下所有財產及債務狀況
  • 建議評估房屋現況及損害程度,可委請專業估價師鑑定修復費用
  • 建議保全證據,拍攝浴室損壞現況照片及影片,必要時可委請公證人進行現場公證

二、繼承開始後之處理

  • 建議考慮採「限定繼承」方式,以繼承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建議於知悉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 建議向地政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繼承登記

三、終止使用借貸關係

  • 建議考量親屬關係,優先以協商方式處理
  • 建議可以存證信函通知借用人終止使用借貸關係,載明返還房屋之期限(建議給予合理搬遷期間)
  • 建議同時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提出修復費用估價單

四、親屬協調機制

  • 建議考慮召開家族會議或親屬會議協調處理
  • 若符合民法第1132條規定之情形,建議可聲請法院處理
  • 建議與其他繼承人溝通,取得處理共識

五、法律救濟途徑

若協商不成,建議可考慮採取以下法律途徑:

  • 提起返還房屋之訴,請求返還借用物
  • 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請求賠償修復費用
  • 取得勝訴判決後,可聲請強制執行

六、特別注意事項

  • 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應為二年,建議儘速主張權利
  • 考量借用人包括祖母等長輩,建議處理時兼顧倫理親情
  • 房屋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重大處分行為應需全體繼承人同意
  • 若祖母年事已高,建議評估是否給予較長搬遷期間或其他安置方案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父親過世後,繼承人是否可要求居住者搬離或賠償損害:

  • 關於要求搬離部分:繼承人承受使用借貸關係之貸與人地位,應得終止使用借貸,請求借用人返還房屋。

  • 關於損害賠償部分:若借用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浴室瓷磚損壞,繼承人應可能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可能包括修復費用或價值減損。

考量本案涉及家族成員間之財產爭議及親屬倫理關係,建議優先採取協商方式處理,必要時可考慮召開親屬會議或聲請法院協調。若協商不成,再循法律途徑解決。建議及早規劃繼承事宜,保全相關證據,並注意相關時效限制,避免權利喪失。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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