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指名罵房東和仲介公司,說的不是事實,會被告毀謗嗎?

請問租客直接指名出來那間是惡房東,並公布仲介公司名稱,指名這間公司不能找。 但事實卻不是那樣,是否造成毀謗?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租客公開指稱特定房東為「惡房東」,並公布仲介公司名稱,建議他人不要與該公司往來。惟據稱所述內容與事實不符,房東認為可能構成毀謗相關法律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案租客之行為若符合以下要件,應可能構成誹謗罪:

(1)客觀要件

  • 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租客明確指名房東及仲介公司名稱,並稱其為「惡房東」
  •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惡房東」、「不能找」等負面評價,應足以貶損社會對該房東及仲介公司之評價
  • 散布於眾:公開發布訊息,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知悉

(2)主觀要件

  • 故意:明知或可得而知所述內容
  • 意圖散布於眾:有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之意圖

(二)阻卻違法事由之檢視

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另依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本案租客若主張:

  • 所述為真實(需舉證證明)
  • 善意發表言論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 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

然若租客無法證明所述為真實,且非基於善意發表言論,則難以主張阻卻違法。

(三)本案法律關係初判

考量租客公開指名房東及仲介公司,並散布「惡房東」等足以毀損名譽之言論,若所述內容與事實不符,且租客明知或可得而知為不實,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

二、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租客若故意或過失散布不實言論,侵害房東及仲介公司之名譽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

  • 財產上損害:如營業額下降、客戶流失等實際損失
  • 非財產上損害:名譽受損之精神慰撫金

(二)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房東及仲介公司之名譽權受侵害,可請求相當金額之慰撫金,並得請求:

  • 刪除不實言論
  • 公開道歉
  • 刊登更正啟事等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本案法律關係初判

關於租客散布不實言論之行為,應涉及民法侵權行為責任,房東及仲介公司可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三、告訴乃論之注意事項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須告訴乃論。房東及仲介公司若欲追究刑事責任,應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參、處理建議

一、對房東及仲介公司之建議

(一)證據保全

建議立即進行以下證據保全措施:

(1)保全不實言論內容

  • 截圖或錄影保存完整發文內容
  • 記錄發布時間、平台、傳播範圍
  • 必要時可聲請公證保全證據

(2)蒐集事實真相證據

  • 租賃契約書
  • 往來通訊紀錄(LINE、email等)
  • 證人證詞(其他房客、鄰居等)
  • 相關單據、收據

(3)證明損害事證

  • 營業額下降證明
  • 客戶流失紀錄
  • 商譽受損之具體事證

(二)法律途徑選擇

(1)刑事告訴

  • 提告時機:發現不實言論後六個月內
  • 管轄機關: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地之地方檢察署
  • 應備文件:刑事告訴狀、證據資料
  •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

(2)民事訴訟

  • 請求項目:損害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刊登道歉啟事、刪除不實言論
  • 舉證責任:原告需證明被告行為、損害及因果關係

(3)調解或和解

  • 可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或以律師函警告,促成和解
  • 節省訴訟成本及時間

(三)預防措施

建議採取以下預防措施:

  • 建立良好租賃關係,契約明確化
  • 保持良好溝通,妥善處理糾紛
  • 定期監控網路評價
  • 建立正面形象,及時回應質疑

二、對租客之提醒

(一)法律風險

租客應注意以下法律風險:

(1)刑事責任

  • 可能面臨誹謗罪刑責
  •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民事責任

  • 需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
  • 賠償金額可能相當可觀

(3)其他影響

  • 可能留下前科紀錄
  • 影響個人信用

(二)正確作法

建議租客採取以下正確作法:

(1)確認事實真相

  • 發表言論前應查證
  • 保留相關證據

(2)適當表達方式

  • 陳述客觀事實,避免情緒性字眼
  • 就事論事,不做人身攻擊
  • 可尋求消費者保護管道

(3)合法申訴途徑

  • 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向相關公會檢舉
  • 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三、和解方案建議

若雙方願意和解,建議:

(1)租客部分

  • 公開道歉並刪除不實言論
  • 支付合理賠償金額
  • 承諾不再散布不實訊息

(2)房東部分

  • 考量租客經濟能力
  • 以恢復名譽為主要目的
  • 避免訴訟勞費

肆、結論

關於租客公開指稱特定房東為「惡房東」並公布仲介公司名稱之行為,若所述內容與事實不符,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並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然是否成立犯罪,仍需視以下因素綜合判斷:

  • 租客所述內容是否確實不實
  • 租客主觀上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為不實
  • 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如善意評論、真實陳述等)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事及民事責任,建議房東及仲介公司應先蒐集完整證據,評估提告之必要性及勝訴可能性,並可考慮先以律師函警告,促成和解,以節省訴訟成本。

建議租客若確有不實陳述,應儘速刪除相關言論並主動道歉,以降低法律責任。未來發表言論時,應注意查證事實,避免觸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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