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長突然辭任程序不全,協會無法簽約發薪投保,該如何應急處理?

人民團體理事長12/24辭任程序不全,又不授權協會行使相關名義事項。目前協會面臨標案契約簽立、發薪、新進人力投保、標案投保相關事宜無法推進業務,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貴協會理事長於112年12月24日辭任,惟辭任程序未完備,且未授權協會行使相關名義事項。目前協會面臨下列業務困境:

  1. 標案契約無法簽立
  2. 員工薪資無法發放
  3. 新進人力無法辦理投保
  4. 標案相關投保事宜停滯

上述情況已嚴重影響協會正常運作及員工權益,亟需妥適處理。

貳、法律分析

一、理事長辭任之法律效力

(一)辭任程序要件

依據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理事長之辭任應經適法程序始生效力。本案理事長雖於112年12月24日表示辭任,惟「辭任程序不全」,依法律關係判斷:

  1. 理事長辭任應經理事會決議接受,始發生辭任效力
  2. 若僅單方表示辭意而未經理事會決議,辭任程序尚未完成
  3. 在辭任程序完成前,理事長應仍負有職務執行義務

(二)現況法律定性

本案理事長「辭任程序不全」,法律上應認定:

  • 理事長職務應尚未解除
  • 應仍為協會之法定代理人
  • 應負有執行職務之法定義務

二、協會業務停滯之法律風險

(一)對外法律責任

  1. 契約違約風險:標案契約無法履行,可能構成違約
  2. 行政責任:無法配合政府標案要求,可能遭受行政處分
  3. 民事賠償:因業務停滯造成相對人損害,協會可能負賠償責任

(二)對內法律責任

  1. 勞動法令違反:

(1)薪資給付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未依期發薪應涉及違反上開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勞工保險投保義務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未辦理勞工保險應涉及違反上開規定,依同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3)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義務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6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未依規定辦理投保,可能遭受行政處分並須補繳保費。

  1. 員工權益受損:
  • 員工可向勞工局申訴
  • 可請求損害賠償
  • 可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三、理事長不作為之法律責任

理事長若故意不執行職務或不授權,可能涉及下列責任:

(一)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理人,應負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因故意或過失不執行職務致協會受損害,應可能負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視具體情節而定,若造成協會重大財產損失,可能涉及刑法背信罪;若侵占協會財物,可能涉及刑法業務侵占罪。惟應視具體事證認定。

(三)行政責任

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第1項規定:「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廢止許可。四、解散。」

主管機關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警告、撤免職員或其他處分。

參、處理建議

【緊急處理措施】(建議立即執行)

一、召開緊急理事會(最優先)

目的:確認理事長法律地位並解決代表權問題

具體作為:

  1. 由常務理事或理事召集:
  • 依章程規定召集程序辦理
  • 若章程未規定,可由1/3以上理事連署召集
  • 通知應載明會議目的及議案
  1. 會議議案建議:

議案一:確認理事長辭任案之處理

說明:理事長於112年12月24日表示辭任,惟未經理事會決議,請討論是否接受辭任。

決議方案(擇一):

  • 不接受辭任,請理事長繼續執行職務
  • 接受辭任,並依章程規定由副理事長代理
  • 接受辭任,並選任新理事長

議案二:授權案(若理事長暫時無法執行職務)

決議:授權副理事長/常務理事代理執行下列職務:

(1)簽署標案契約 (2)辦理員工薪資發放 (3)辦理員工勞健保投保 (4)其他日常業務執行事項

授權期限:至新任理事長選出或原理事長恢復執行職務為止

  1. 會議記錄:
  • 詳實記載出席人員、決議內容
  • 由出席理事簽名確認
  • 必要時可請律師或公證人見證

依人民團體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理事會決議應符合上開法定程序。

二、法律途徑(若理事長拒絕配合)

(一)發函催告

建議以書面正式通知理事長,載明:

  1. 辭任程序尚未完成,理事長職務應仍存續
  2. 請求理事長執行特定職務(如簽署契約、核發薪資等)
  3. 告知若拒絕執行職務之法律責任
  4. 設定合理期限(如文到3日內)
  5. 保留追究法律責任之權利

(二)向主管機關陳情

  • 向社會局(或相關主管機關)陳報理事長不執行職務情事
  • 請求主管機關介入協調或依法處理
  • 必要時請求主管機關指派臨時管理人

(三)提起民事訴訟

  1. 確認之訴:請求確認理事長職務關係存在
  2. 給付之訴:請求理事長執行特定職務行為
  3. 損害賠償之訴:請求賠償因不執行職務所生損害

(四)聲請假處分

  • 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 請求法院裁定由副理事長或其他理事暫時代行理事長職務
  • 以維持協會正常運作

【中期處理方案】

一、修改章程(預防未來爭議)

建議於下次會員大會修改章程,增訂:

  1. 理事長辭任程序:明定辭任應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經理事會決議接受後生效
  2. 職務代理規定:明定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之代理順序
  3. 緊急授權機制:建立緊急情況下之授權程序

二、建立內部控制機制

  1. 職務代理制度:明確規範各職務之代理順序
  2. 授權清單:列明各項業務之授權層級
  3. 緊急應變程序:建立理事長無法執行職務時之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立即可執行之權宜措施】

在理事會召開前,為避免損害擴大:

一、薪資發放

  1. 由會計或出納先行墊付(若有此機制)
  2. 請銀行協助:說明情況,請求以協會名義發薪
  3. 保留證據:所有墊付應留存憑證,日後向協會請求

二、勞健保投保

  1. 聯繫勞保局及健保署說明情況,請求寬限或指導處理方式
  2. 準備相關文件:待理事會決議後立即補辦

三、標案契約

  1. 與契約相對人溝通:說明內部程序問題,請求展延
  2. 發函說明:正式函文說明情況,避免違約責任
  3. 保留證據:所有溝通記錄均應保存

【風險評估與注意事項】

一、時效壓力

  • 薪資發放:每月固定日期,延遲應涉及違反勞基法
  • 勞健保:新進員工應於到職當日投保
  • 標案契約:依契約約定期限,逾期可能違約

二、法律風險

  • 協會風險:行政罰鍰、民事賠償、契約違約
  • 理事會風險:若知情不處理,理事可能連帶負責
  • 員工風險:權益受損,可能集體申訴或提告

三、建議優先順序

第一優先:召開緊急理事會(3日內) 第二優先:發函催告理事長(同步進行) 第三優先:向主管機關陳情(若理事會無法召開) 第四優先:採取法律行動(若前述方式無效)

肆、結論

一、法律定性

本案理事長辭任程序未完成,法律上應仍為協會理事長,應負有執行職務之義務。其拒絕執行職務應可能構成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協會及員工均可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核心建議

考量本案涉及協會正常運作及員工權益保障,建議立即召開緊急理事會為解決本案之關鍵:

  1. 於3日內完成理事會召集程序
  2. 明確決議理事長職務歸屬
  3. 授權代理人執行緊急業務
  4. 保留所有證據以備後續求償

三、預防措施

建議協會於本次事件處理完畢後:

  1. 修改章程,完善辭任及代理機制
  2. 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3. 定期進行法令遵循檢視

四、法律協助

鑑於本案涉及人民團體法規範、勞動法令遵循、契約履行義務及可能之訴訟程序,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程序合法並維護協會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及相關證據為準,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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