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長書面辭任後拒交印章與代理人,協會無法簽約投保怎麼辦?

人民團體理事長提出書面辭任,後面又立即退出理監事群組與把工作群組的人員退出,自行在臉書公告已辭任與協會無關,也不准任何人動用他的印章跟資料 又堅持未指定代理人,說協會侵權,推翻理事會辭任決議 協會目前面臨 標案無法簽約、明年度人力無法投保、各項保險無法投保 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人民團體理事長提出書面辭任後,採取一系列單方行為(退出群組、公告辭任、禁止使用印章及資料、拒絕指定代理人),並主張協會侵權及推翻理事會關於其辭任之決議。此舉導致協會運作陷入困境,包括標案無法簽約、人力及各項保險無法投保等實務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理事長辭任之法律效力

(一)辭任程序與生效時點

依人民團體法第24條規定:「人民團體依其章程聘僱工作人員,辦理會務、業務。」本條文雖未直接規範理事長辭任程序,惟理事長職務涉及團體運作,其辭任應依循團體章程規定及理事會決議程序辦理。

理事長提出書面辭任後,該意思表示應屬有效,惟考量人民團體組織運作之特殊性,理事會對於辭任案之決議具有確認效力。理事長單方推翻理事會合法決議之行為,可能不具法律效力。

(二)理事長之職務與義務

理事長於辭任前仍負有職務執行義務,應依誠信原則妥善辦理交接事宜。理事長禁止使用印章及資料、拒絕指定代理人等行為,可能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妨礙協會正常運作。

二、理事會之職權與決議效力

(一)理事會之召集與決議

依人民團體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依法定程序召開會議並作成決議,該決議對協會及全體理監事具有拘束力。理事長無權單方推翻合法之理事會決議。

(二)代理人之指定

若協會章程訂有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之代理規定,理事會得依章程指定代理人或選任新理事長。此項職權之行使不受原理事長意見拘束。

三、印章及資料之歸屬

協會印章及業務資料應屬協會所有,理事長僅為保管使用人。理事長辭任後,應負有返還及移交義務。理事長禁止使用印章及資料之行為,可能侵害協會財產權。

四、「侵權」主張之檢視

理事長主張協會侵權,惟若協會係依法定程序處理辭任案,且理事會決議程序合法,應不構成侵權。反而理事長妨礙協會運作之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善良管理人義務及侵害協會權益。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緊急措施(1至3日內)

(一)召開緊急理事會

建議協會儘速召開緊急理事會,依人民團體法第29條規定作成決議:

(1)確認理事長辭任生效日期

(2)依章程規定指定代理人或選任新理事長

(3)授權代理人或新理事長全權處理協會事務,包括簽約、投保、用印等必要行為

(4)製作完整會議紀錄並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二)印鑑及資料處理

(1)印章部分:若原理事長拒絕返還,建議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印鑑遺失,同步向警察機關報案,並申請重新刻製印鑑及辦理變更登記,公告舊印鑑作廢

(2)資料部分:發函正式要求原理事長返還所有協會資料,保留存證信函證明,若拒不返還,可評估提起相關法律行動之必要性

(三)對外公告與說明

(1)向主管機關報備:函報主管機關理事長異動情形,檢附理事會會議紀錄,申請變更登記

(2)對外公告:於協會官網、臉書等正式管道公告理事長異動及新任代表人資訊,澄清原理事長個人公告不代表協會立場

二、短期處理方案(1至2週內)

(一)標案簽約問題

建議主動聯繫標案承辦單位說明情況,提供理事會會議紀錄及新任代表人證明文件,請求展延簽約期限或同意新代表人簽約。準備理事會決議書、新任代表人授權書及主管機關核備函等法律文件。

(二)保險投保問題

(1)員工保險:立即聯繫勞保局說明情況,以新任代表人名義辦理投保,補正相關證明文件

(2)其他保險:聯繫保險公司說明代表人異動,辦理要保人變更或重新投保

三、中長期法律行動

(一)民事途徑

若因原理事長行為導致協會受有損害(如標案違約金、保險中斷損失等),可評估向原理事長請求返還協會財產或損害賠償之必要性。

(二)刑事途徑

針對拒不返還印章、資料行為,可評估向地檢署提出相關告訴之必要性。

(三)行政途徑

可向主管機關陳情,請求主管機關介入協調或依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預防性建議

(一)章程修正

建議於適當時機修正章程,明確規定:

(1)理事長辭任之程序及生效時點

(2)職務交接之具體規範

(3)印章、資料保管及移交規定

(4)違反交接義務之處理方式

(二)內部管理制度

(1)建立備援機制:重要文件應有備份,印章應有副章備用,數位資料應雲端備份

(2)明確授權規範:建立職務代理制度,重要業務應有複數人知悉

肆、結論

本案理事長辭任後採取之單方行為,可能影響協會正常運作。建議協會優先召開緊急理事會,依人民團體法第29條規定作成合法決議,指定代理人或選任新理事長,並儘速處理印鑑、資料返還及標案簽約、保險投保等緊急事項。

關於理事長主張協會侵權及推翻理事會決議部分,若理事會決議程序合法,該決議應具拘束力。協會可依法定程序處理相關事務,並評估採取民事、刑事或行政途徑維護協會權益之必要性。

考量本案涉及人民團體組織運作及多項法律關係,建議協會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並視具體情況調整處理方式,以維護協會及全體會員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協會章程具體規定、主管機關意見及個案情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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