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在校長室留言板發佈不實消息損害我商譽,還號召抵制,我該怎麼辦?

在學校的校長室留言板、同學在學校的校長室留言板公開發佈我與其他攤商之間的問題甚至提到因為我聯合學校將其他攤商給趕走、為不實之消息。時間是2025/12/15 23:24:37分公開發佈在學校論壇校長室留言板。另一篇留言是在202512/16 15:47:24 文中由提到要聯合同學抵制我們 想諮詢這樣是否為害到我的商譽及有無威脅之意圖 我該透過何種管道去解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校園內攤商經營者(以下稱「當事人」)遭學生於學校公開論壇發布不實言論及號召抵制之爭議。具體事實如下:

一、事件時序

(一)2025年12月15日23時24分37秒

  • 發布地點:學校校長室留言板(公開論壇)
  • 內容:指稱當事人與其他攤商間有糾紛,並散布「當事人聯合學校將其他攤商趕走」之消息
  • 當事人主張:該消息為不實內容

(二)2025年12月16日15時47分24秒

  • 發布地點:同一論壇
  • 內容:號召同學聯合抵制當事人經營之攤位

二、當事人疑慮

  • 商譽是否受到損害
  • 對方行為是否構成威脅
  • 應循何種管道尋求救濟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誹謗罪之成立可能性

1. 法律依據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 構成要件檢視

(1)意圖散布於眾

  • 校長室留言板屬學校公開論壇,不特定多數師生均可瀏覽
  • 發文者於公開平台發布內容,應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2)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 「聯合學校將其他攤商趕走」之陳述,涉及商業競爭手段之不當指控
  • 該內容可能使閱讀者對當事人產生負面評價,認為其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
  • 對於經營攤商而言,此類指控足以影響其商業信譽及社會評價

(3)散布文字

  • 透過網路留言板以文字方式發布

(4)內容不實

  • 若當事人確實未有「聯合學校趕走其他攤商」之行為,該陳述即屬虛偽
  • 需由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事實並非如此

3. 法律效果初判

若上述事實經查證屬實,且發文者無法證明其所述為真實,該行為應涉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可能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4. 阻卻違法事由檢視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本案中,若發文者主張其係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或校園環境而發表言論,可能援引第311條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作為抗辯。惟此抗辯應符合「善意」及「適當評論」之要件,若內容涉及不實事實之陳述(而非單純意見表達),且欠缺合理查證,則難以該條款阻卻違法。

(二)公然侮辱罪之可能性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若留言內容除事實陳述外,另含有謾罵、貶抑人格之侮辱性字眼(例如「黑心商人」、「奸商」等),可能另構成公然侮辱罪。惟依目前提供之案情,尚未見明顯侮辱性用語,此部分需視完整留言內容而定。

(三)強制罪之成立可能性

1. 法律依據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構成要件檢視

(1)強暴或脅迫手段

  • 第二則留言號召同學聯合抵制當事人攤位
  • 單純號召抵制屬於言論自由及消費選擇自由之範疇
  • 除非伴隨具體威脅手段(例如「不參與抵制者將如何」或對當事人為具體危害之預告),否則難認屬刑法上之「脅迫」

(2)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 號召他人不向特定攤商消費,係影響他人之消費選擇
  • 惟消費者本有選擇交易對象之自由,號召抵制並未強制他人為無義務之行為

3. 法律效果初判

單純號召抵制之行為,在刑事法律上較難構成強制罪。除非有具體證據顯示發文者對當事人或其他同學施以強暴、脅迫手段,否則此部分成立犯罪之可能性較低。

(四)告訴期間限制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妨害名譽罪章(包括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當事人應自知悉發文者身分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將喪失告訴權。

二、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1. 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 構成要件檢視

(1)故意或過失

  • 發文者於公開論壇發布不利於當事人之言論,應具有故意或至少有過失
  • 若未經合理查證即發布不實內容,至少具有過失

(2)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 侵害權利:名譽權、商譽權
  • 名譽權為人格權之一種,受法律保護
  • 商譽權為財產權之延伸,對於經營者尤為重要

(3)受有損害

  • 財產上損害:可能因商譽受損導致營業額下降、顧客流失
  •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痛苦、名譽受損

(4)因果關係

  • 需證明損害係因該不實言論所致
  • 實務上可透過營業額對比、顧客反應等證明

3. 法律效果初判

若當事人能證明上述要件,應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惟需注意舉證責任在當事人,特別是損害金額及因果關係部分,需提供充分證據支持。

(二)損害賠償範圍

1. 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財產上損害可能包括:

  • 所受損害:因名譽受損而支出之回復名譽費用(例如刊登澄清啟事)
  • 所失利益:因商譽受損導致之營業額減少

惟所失利益之舉證較為困難,需證明: (1)若無該不實言論,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營業收入 (2)實際營業收入因該言論而減少 (3)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

實務上建議提供:

  • 事件發生前後之營業額對比資料
  • 同期其他攤商之營業狀況(作為對照)
  • 顧客反應或證詞

2.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當事人可請求: (1)精神慰撫金:實務上妨害名譽案件之精神慰撫金通常在新台幣3萬元至20萬元之間,需綜合考量:

  • 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 侵害情節之輕重
  • 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
  • 加害人之態度(是否道歉、是否刪除留言等)

(2)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可請求發文者於同一留言板公開道歉,或刊登澄清啟事。

三、實務考量

(一)刑事程序之實務觀察

  • 妨害名譽案件之起訴率相對不高
  • 檢察官多會先嘗試促成雙方調解
  • 即使起訴,刑度相對輕微(誹謗罪最重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實務上多數案件以緩起訴或和解收場

(二)民事求償之實務觀察

  • 財產上損害之舉證困難,特別是所失利益部分
  • 精神慰撫金金額通常不高
  • 訴訟成本(裁判費、律師費)可能高於實際獲償金額
  • 需評估成本效益

(三)發文者可能之抗辯

  • 主張所述為真實(刑法第310條第3項)
  • 主張係善意發表言論且屬適當評論(刑法第311條)
  • 主張僅為個人意見表達,非事實陳述
  • 主張號召抵制屬言論自由及消費選擇自由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最優先且必要)

(一)立即蒐證措施

1. 電子證據保存

  • 完整截取留言板頁面,應包含:
  • 網址列(顯示網站位址)
  • 發文時間戳記(2025/12/15 23:24:37及2025/12/16 15:47:24)
  • 發文者帳號或暱稱
  • 完整留言內容
  • 頁面其他可識別資訊
  • 建議同時使用:
  • 電腦截圖功能
  • 手機拍攝電腦螢幕(證明非事後修圖)
  • 錄影方式記錄瀏覽過程

2. 公證程序

  • 至民間公證人處辦理網頁公證
  • 公證人會製作公證書,記載網頁內容及擷取時間
  • 公證書具有較高證據力
  • 費用約新台幣3,000元至5,000元

3. 其他相關證據

  • 營業額資料:
  • 事件發生前三個月之營業額
  • 事件發生後之營業額
  • 製作對比表格
  • 證人證詞:
  • 其他攤商之證詞(證明未聯合學校趕走他人)
  • 同學或顧客之證詞(證明受該留言影響)
  • 學校相關文件:
  • 攤位租賃契約
  • 學校對於攤商管理之相關規定
  • 其他攤商離開之真實原因(若有相關文件)

4. 證據保全之重要性

  • 網路留言可能隨時被刪除或修改
  • 證據滅失後將難以舉證
  • 無論後續採取何種處理方式,證據保全均為必要前提

二、校內處理途徑(建議優先採行)

(一)向學校提出申訴

1. 申訴對象

  • 學生事務處
  • 校長室
  • 學校申訴委員會(若有)

2. 申訴內容

  • 說明事件經過
  • 檢附證據資料(截圖、公證書等)
  • 說明不實言論對商譽之影響
  • 提出具體訴求:
  • 刪除不實留言
  • 要求發文者公開道歉並澄清事實
  • 依校規對發文者進行適當處置
  • 學校協助澄清事實(若有必要)

3. 優點

  • 程序簡便快速
  • 無需支付費用
  • 學校具有管理權限,可直接處理
  • 較能維持校園和諧關係
  • 對於學生而言,學校處分可能較具嚇阻效果

4. 可能結果

  • 學校要求發文者刪除留言並道歉
  • 學校依校規對發文者進行懲處(例如記過、警告等)
  • 學校協助雙方調解
  • 學校發布澄清聲明

(二)校內調解機制

若學校設有調解機制,可請學校協助安排與發文者對話,尋求和解方案。和解內容可能包括:

  • 刪除不實留言
  • 公開道歉
  • 象徵性賠償
  • 承諾不再為類似行為

三、民間調解途徑

(一)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1. 法律依據

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民事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均可聲請調解。

2. 調解程序

  • 向學校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
  • 填寫調解聲請書
  • 調解委員會通知雙方到場
  • 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達成協議

3. 調解效力

  • 調解成立後,製作調解書
  • 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若一方不履行,他方可持調解書聲請強制執行

4. 優點

  • 完全免費
  • 程序簡便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 可同時處理民事賠償及刑事告訴(調解成立後可撤回告訴)

四、存證信函(正式通知)

(一)發送時機

建議在向學校申訴後,若對方仍未回應或處理,再發送存證信函。

(二)存證信函內容要點

1. 敘明事實

  • 發文時間、地點、內容
  • 內容不實之處
  • 對商譽造成之損害

2. 法律依據

  • 簡要說明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刑法第310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3. 具體要求

  • 於文到七日內:
  • 刪除不實留言
  • 於同一留言板公開道歉(載明不實內容並澄清)
  • 賠償損失新台幣○○元(可先提出合理金額,例如5萬元)

4. 後續處理預告

  • 若逾期未處理,將採取法律行動:
  • 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 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發送方式**

  • 至郵局辦理存證信函
  • 費用約新台幣200元至300元
  • 一式三份(寄件人、收件人、郵局各留存一份)
  • 建議同時辦理掛號,確保送達

(四)存證信函之功能**

  • 正式通知對方侵權事實
  • 表達處理誠意及決心
  • 作為後續訴訟之證據(證明已給予對方改正機會)
  • 可能促使對方主動和解

五、刑事途徑

(一)提出刑事告訴

1. 告訴方式

(1)向警察機關報案

  • 攜帶證據至學校所在地警察局(分局)報案
  • 說明欲告訴誹謗罪
  • 警方製作筆錄並給予報案三聯單
  • 警方移送檢察署偵辦

(2)直接向檢察署提出告訴(建議)

  • 向學校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提出
  • 撰寫刑事告訴狀(一式三份)
  • 檢附證據資料
  • 由檢察官直接偵辦

2. 刑事告訴狀撰寫要點

(1)告訴人資料

  • 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聯絡電話
  • 攤商經營事實說明

(2)被告資料

  • 若知悉真實姓名,載明姓名、年籍
  • 若不知真實姓名,可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之人」
  • 學校可能協助提供學生資料,或由檢察官發函查詢

(3)犯罪事實

  • 詳述兩則留言之時間、地點、內容
  • 說明內容不實之處及理由
  • 說明如何損害商譽及名譽
  • 說明已受之損害(營業額下降、精神痛苦等)

(4)證據清單

  • 留言截圖或公證書
  • 營業額對比資料
  • 證人證詞
  • 其他相關證據

(5)請求事項

  • 請求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偵辦
  • 若有侮辱性字眼,可併請求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偵辦

3. 應備文件

  • 刑事告訴狀(一式三份)
  • 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
  • 攤商經營證明(營業登記、租賃契約等)
  • 證據資料(截圖、公證書、營業額資料等)

4. 告訴期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若目前尚不知發文者真實身分,期限自知悉時起算。

(二)刑事程序預期發展

1. 偵查階段

  • 檢察官分案後進行偵查
  • 可能傳喚雙方到庭說明
  • 檢察官可能先嘗試促成調解

2. 可能結果

(1)起訴

  • 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充足
  • 向法院提起公訴
  • 進入審判程序

(2)緩起訴處分

  • 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充足,但情節輕微
  • 附條件不起訴(例如:道歉、賠償、公益服務等)
  • 緩起訴期間(通常一至三年)內未再犯,視為不起訴

(3)不起訴處分

  • 證據不足
  • 對方成功援引阻卻違法事由
  • 其他法定不起訴事由
  • 若不服,可於收到處分書後十日內聲請再議

3. 實務觀察

  • 妨害名譽案件起訴率相對不高
  • 檢察官多會先嘗試調解
  • 即使起訴,刑度輕微,法院可能判處罰金或緩刑
  • 多數案件以調解或緩起訴收場

(三)刑事告訴之策略考量

1. 優點

  • 由檢察官主導偵查,無需自行蒐證
  • 檢察官可發函學校查詢發文者身分
  • 刑事程序較具嚇阻效果
  • 可能促使對方主動和解
  • 若成立緩起訴,可要求道歉及賠償

2. 缺點

  • 程序耗時較長(數月至一年以上)
  • 結果不確定(可能不起訴)
  • 需多次到庭說明
  • 即使起訴,刑度輕微

3. 建議

  • 若希望透過公權力介入,刑事告訴為有效途徑
  • 可與民事求償併行
  • 刑事調解或緩起訴之條件,可包含民事賠償

六、民事途徑

(一)提起民事訴訟

1. 訴訟標的

(1)請求刪除留言(民法第18條、第195條) (2)請求公開道歉並回復名譽(民法第195條) (3)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 財產上損害:營業額減少、回復名譽費用
  •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2. 損害賠償金額建議

(1)財產上損害

  • 需具體舉證營業額減少金額
  • 實務上舉證困難
  • 建議保守估算

(2)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 考量本案情節,建議請求新台幣5萬元至10萬元
  • 實務上法院可能酌減
  • 最終金額通常在3萬元至10萬元之間

3. 訴訟程序

(1)撰寫民事起訴狀

  • 原告、被告資料
  • 訴訟標的及請求金額
  • 事實及理由
  • 證據清單
  • 法律依據

(2)向法院遞狀

  • 向學校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起
  • 繳納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
  • 請求10萬元,裁判費約1,000元
  • 請求20萬元,裁判費約2,000元

(3)審理程序

  • 法院排定言詞辯論期日
  • 雙方到庭陳述及辯論
  • 法院可能先行調解
  • 若調解不成,進入審理程序
  • 法院判決

4. 訴訟費用評估

(1)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如上述) (2)律師費:

  • 若委任律師,費用約5萬元至10萬元
  • 可評估是否自行進行(小額訴訟程序較簡便) (3)其他費用:
  • 證人旅費
  • 鑑定費用(若有)

5. 成本效益評估

考量因素:

  • 預期獲償金額(可能3萬元至10萬元)
  • 訴訟成本(裁判費、律師費、時間成本)
  • 勝訴可能性
  • 對方賠償能力(學生可能經濟能力有限)
  • 執行可能性(即使勝訴,仍需強制執行)

建議:

  • 若主要目的為金錢賠償,需審慎評估成本效益
  • 若主要目的為討回公道、回復名譽,民事訴訟為有效途徑
  • 可考慮先透過其他途徑(校內處理、調解)嘗試和解

(二)小額訴訟程序

若請求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 程序較簡便
  • 一次辯論終結
  • 不得上訴(僅可提起再審)
  • 適合自行進行,無需委任律師

七、綜合處理建議

(一)建議處理流程(溫和方案)

適用情況: 希望快速解決,維持校園和諧,避免關係惡化

步驟:

第一階段:證據保全(立即執行)

  • 完整截圖保存
  • 考慮辦理公證
  • 蒐集其他相關證據

第二階段:校內處理(優先途徑)

  • 向學校學生事務處或校長室提出申訴
  • 檢附證據資料
  • 說明商譽受損情形
  • 請求學校協助處理:
  • 刪除不實留言
  • 要求發文者道歉
  • 依校規適當處置

第三階段:正式通知(若校內處理無效)

  • 發送存證信函
  • 要求於七日內:
  • 刪除留言
  • 公開道歉
  • 賠償損失

第四階段:調解(給予和解機會)

  • 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或請學校協助安排調解
  • 尋求雙方可接受之和解方案

第五階段:法律途徑(最後手段)

  • 若調解不成,再考慮:
  • 提出刑事告訴
  • 提起民事訴訟

優點:

  • 成本低(主要為時間成本)
  • 程序簡便
  • 較能維持關係
  • 多數案件可在此階段解決

缺點:

  • 對方可能不理會
  • 效果較不確定
  • 若最終仍需訴訟,時間拉長

(二)建議處理流程(積極方案)

適用情況: 商譽受損嚴重,決心追究到底,不在意關係維持

步驟:

第一階段:證據保全(立即執行)

  • 完整截圖保存
  • 辦理公證(必要)
  • 蒐集所有相關證據

第二階段:多管齊下(同時進行)

  • 向學校提出申訴
  • 發送存證信函
  • 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第三階段:等待偵查結果

  • 配合檢察官偵查
  • 若檢察官安排調解,評估是否接受
  • 若緩起訴,爭取較優條件(道歉、賠償)

第四階段:視刑事結果決定民事訴訟

  • 若刑事成立(起訴或緩起訴),可作為民事訴訟之有利證據
  • 若刑事不起訴,評估民事訴訟勝算
  • 決定是否提起民事訴訟

優點:

  • 較具嚇阻效果
  • 對方較可能主動和解
  • 展現處理決心

缺點:

  • 耗時較長(可能一年以上)
  • 需投入較多心力
  • 關係完全破裂
  • 成本較高(若委任律師)

(三)和解條件建議

無論採取何種途徑,若對方願意和解,建議和解條件包括:

1. 刪除不實留言

  • 立即刪除兩則留言
  • 提供刪除完成之截圖證明

2. 公開道歉

  • 於同一留言板(校長室留言板)公開道歉
  • 道歉內容應包括:
  • 承認先前留言內容不實
  • 澄清事實(當事人並未聯合學校趕走其他攤商)
  • 向當事人道歉
  • 承諾不再為類似行為
  • 道歉文應保留至少一週

3. 賠償金額

  • 視情節輕重,建議新台幣3萬元至5萬元
  • 可視對方經濟能力調整
  • 學生可能經濟能力有限,可考慮象徵性賠償

4. 簽立和解書

  • 載明上述條件
  • 約定履行期限
  • 約定違約責任
  • 雙方簽名蓋章
  • 若透過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書

5. 撤回告訴(若已提出刑事告訴)

  • 和解條件履行完畢後,撤回刑事告訴
  • 或於和解書中約定,對方履行完畢後即撤回

八、特別提醒事項

(一)時效限制

1. 刑事告訴期限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
  • 目前距離事件發生尚未逾六個月,仍在告訴期限內
  • 若尚不知發文者真實身分,期限自知悉時起算
  • 建議儘早處理,避免逾期

2. 民事請求權時效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目前時效尚未起算或剛開始起算,時間充裕

(二)舉證責任

1. 刑事部分

  • 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 當事人僅需提供初步證據及說明
  • 由檢察官進行偵查及舉證

2. 民事部分

  • 原告(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 需證明:
  • 對方有侵權行為
  • 內容不實
  • 受有損害
  • 損害與侵權行為間有因果關係
  • 建議盡可能蒐集完整證據

(三)對方可能抗辯及因應

1. 主張所述為真實

  • 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若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不罰
  • 因應:提供證據證明事實並非如此
  • 學校相關文件
  • 其他攤商證詞
  • 攤位租賃契約等

2. 主張善意評論

  • 依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且屬適當評論者,不罰
  • 因應:
  • 強調對方陳述為「事實」而非「意見」
  • 強調對方未經查證即發布不實內容,非善意
  • 強調內容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

3. 主張言論自由

  • 主張號召抵制屬言論自由範疇
  • 因應:
  • 言論自由非絕對,不得侵害他人權利
  • 強調對方散布不實內容,已逾越言論自由界限

(四)成本效益再評估

考量因素:

1. 實際損害程度

  • 營業額是否明顯下降
  • 顧客反應如何
  • 商譽受損程度

2. 投入成本

  • 時間成本:訴訟程序可能耗時一年以上
  • 金錢成本:
  • 公證費用:3,000-5,000元
  • 存證信函:200-300元
  • 裁判費:1,000-2,000元(視請求金額)
  • 律師費:5-10萬元(若委任)
  • 精力成本:需多次到庭、準備書狀等

3. 預期效果

  • 刑事:可能緩起訴或不起訴,刑度輕微
  • 民事:可能獲賠3-10萬元
  • 對方賠償能力:學生可能經濟能力有限
  • 執行可能性:即使勝訴,仍需強制執行

4. 個人需求

  • 主要目的為金錢賠償?或討回公道?
  • 是否在意校園關係維持?
  • 是否有時間精力投入訴訟?

建議:

  • 若實際損害不大,建議優先採取溫和方案
  • 若商譽受損嚴重,可考慮積極方案
  • 無論如何,證據保全為必要措施
  • 建議先嘗試校內處理及調解,多數案件可在此階段解決
  • 若對方態度惡劣或拒不處理,再考慮法律途徑

肆、結論

一、法律評估總結

(一)刑事責任

關於學生於校長室留言板發布不實言論之行為,若經查證確屬不實,應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該行為於公開論壇散布足以毀損當事人名譽之不實內容,符合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惟實務上妨害名譽案件之起訴率相對不高,多數案件以調解或緩起訴處分收場。

關於號召抵制之行為,單純號召他人不向特定攤商消費,屬於言論自由及消費選擇自由之範疇,在刑事法律上較難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二)民事責任

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範圍包括財產上損害(營業額減少等)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惟財產上損害之舉證較為困難,精神慰撫金金額實務上通常在新台幣3萬元至10萬元之間。此外,當事人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要求對方公開道歉。

二、處理途徑建議

考量本案情節及實務經驗,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立即措施(必要)

  1. 完整保存電子證據(截圖、錄影)
  2. 考慮辦理公證,增強證據力
  3. 蒐集其他相關證據(營業額資料、證人證詞等)

(二)優先途徑(建議)

  1. 向學校學生事務處或校長室提出申訴
  2. 請求學校協助處理(刪除留言、要求道歉、依校規處置)
  3. 若學校處理無效,發送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對方
  4. 嘗試透過調解機制(校內調解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尋求和解

(三)法律途徑(視情況決定)

  1. 若上述途徑均無效,可考慮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2. 視刑事程序結果,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
  3. 若決定訴訟,建議諮詢律師進行個案評估

三、和解建議

無論採取何種途徑,若對方願意和解,建議和解條件應包括:刪除不實留言、公開道歉並澄清事實、適當賠償(建議新台幣3萬元至5萬元)、承諾不再為類似行為。和解為最經濟有效之解決方式,建議當事人保持開放態度。

四、最終建議

基於成本效益考量及實務經驗,建議當事人優先採取溫和處理方案:先透過學校管道處理(成本最低、效果可能最好),同時發送存證信函施壓,若對方仍不理會,再考慮刑事告訴,民事訴訟作為最後手段。此方式可在維持校園和諧之前提下,有效保障當事人權益。

若當事人希望更積極處理,或對於法律程序不熟悉,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並提供具體協助。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應視具體證據、情節及對方態度綜合判斷。法律程序涉及專業知識,建議必要時尋求合格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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