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校園內攤商經營者(以下稱「當事人」)遭學生於學校公開論壇發布不實言論及號召抵制之爭議。具體事實如下:
一、事件時序
(一)2025年12月15日23時24分37秒
- 發布地點:學校校長室留言板(公開論壇)
- 內容:指稱當事人與其他攤商間有糾紛,並散布「當事人聯合學校將其他攤商趕走」之消息
- 當事人主張:該消息為不實內容
(二)2025年12月16日15時47分24秒
- 發布地點:同一論壇
- 內容:號召同學聯合抵制當事人經營之攤位
二、當事人疑慮
- 商譽是否受到損害
- 對方行為是否構成威脅
- 應循何種管道尋求救濟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誹謗罪之成立可能性
1. 法律依據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 構成要件檢視
(1)意圖散布於眾
- 校長室留言板屬學校公開論壇,不特定多數師生均可瀏覽
- 發文者於公開平台發布內容,應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2)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 「聯合學校將其他攤商趕走」之陳述,涉及商業競爭手段之不當指控
- 該內容可能使閱讀者對當事人產生負面評價,認為其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
- 對於經營攤商而言,此類指控足以影響其商業信譽及社會評價
(3)散布文字
(4)內容不實
- 若當事人確實未有「聯合學校趕走其他攤商」之行為,該陳述即屬虛偽
- 需由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事實並非如此
3. 法律效果初判
若上述事實經查證屬實,且發文者無法證明其所述為真實,該行為應涉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可能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4. 阻卻違法事由檢視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本案中,若發文者主張其係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或校園環境而發表言論,可能援引第311條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作為抗辯。惟此抗辯應符合「善意」及「適當評論」之要件,若內容涉及不實事實之陳述(而非單純意見表達),且欠缺合理查證,則難以該條款阻卻違法。
(二)公然侮辱罪之可能性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若留言內容除事實陳述外,另含有謾罵、貶抑人格之侮辱性字眼(例如「黑心商人」、「奸商」等),可能另構成公然侮辱罪。惟依目前提供之案情,尚未見明顯侮辱性用語,此部分需視完整留言內容而定。
(三)強制罪之成立可能性
1. 法律依據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構成要件檢視
(1)強暴或脅迫手段
- 第二則留言號召同學聯合抵制當事人攤位
- 單純號召抵制屬於言論自由及消費選擇自由之範疇
- 除非伴隨具體威脅手段(例如「不參與抵制者將如何」或對當事人為具體危害之預告),否則難認屬刑法上之「脅迫」
(2)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 號召他人不向特定攤商消費,係影響他人之消費選擇
- 惟消費者本有選擇交易對象之自由,號召抵制並未強制他人為無義務之行為
3. 法律效果初判
單純號召抵制之行為,在刑事法律上較難構成強制罪。除非有具體證據顯示發文者對當事人或其他同學施以強暴、脅迫手段,否則此部分成立犯罪之可能性較低。
(四)告訴期間限制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妨害名譽罪章(包括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當事人應自知悉發文者身分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將喪失告訴權。
二、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1. 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 構成要件檢視
(1)故意或過失
- 發文者於公開論壇發布不利於當事人之言論,應具有故意或至少有過失
- 若未經合理查證即發布不實內容,至少具有過失
(2)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 侵害權利:名譽權、商譽權
- 名譽權為人格權之一種,受法律保護
- 商譽權為財產權之延伸,對於經營者尤為重要
(3)受有損害
- 財產上損害:可能因商譽受損導致營業額下降、顧客流失
-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痛苦、名譽受損
(4)因果關係
- 需證明損害係因該不實言論所致
- 實務上可透過營業額對比、顧客反應等證明
3. 法律效果初判
若當事人能證明上述要件,應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惟需注意舉證責任在當事人,特別是損害金額及因果關係部分,需提供充分證據支持。
(二)損害賠償範圍
1. 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財產上損害可能包括:
- 所受損害:因名譽受損而支出之回復名譽費用(例如刊登澄清啟事)
- 所失利益:因商譽受損導致之營業額減少
惟所失利益之舉證較為困難,需證明:
(1)若無該不實言論,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營業收入
(2)實際營業收入因該言論而減少
(3)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
實務上建議提供:
- 事件發生前後之營業額對比資料
- 同期其他攤商之營業狀況(作為對照)
- 顧客反應或證詞
2.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當事人可請求:
(1)精神慰撫金:實務上妨害名譽案件之精神慰撫金通常在新台幣3萬元至20萬元之間,需綜合考量:
- 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 侵害情節之輕重
- 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
- 加害人之態度(是否道歉、是否刪除留言等)
(2)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可請求發文者於同一留言板公開道歉,或刊登澄清啟事。
三、實務考量
(一)刑事程序之實務觀察
- 妨害名譽案件之起訴率相對不高
- 檢察官多會先嘗試促成雙方調解
- 即使起訴,刑度相對輕微(誹謗罪最重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實務上多數案件以緩起訴或和解收場
(二)民事求償之實務觀察
- 財產上損害之舉證困難,特別是所失利益部分
- 精神慰撫金金額通常不高
- 訴訟成本(裁判費、律師費)可能高於實際獲償金額
- 需評估成本效益
(三)發文者可能之抗辯
- 主張所述為真實(刑法第310條第3項)
- 主張係善意發表言論且屬適當評論(刑法第311條)
- 主張僅為個人意見表達,非事實陳述
- 主張號召抵制屬言論自由及消費選擇自由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最優先且必要)
(一)立即蒐證措施
1. 電子證據保存
- 完整截取留言板頁面,應包含:
- 網址列(顯示網站位址)
- 發文時間戳記(2025/12/15 23:24:37及2025/12/16 15:47:24)
- 發文者帳號或暱稱
- 完整留言內容
- 頁面其他可識別資訊
- 建議同時使用:
- 電腦截圖功能
- 手機拍攝電腦螢幕(證明非事後修圖)
- 錄影方式記錄瀏覽過程
2. 公證程序
- 至民間公證人處辦理網頁公證
- 公證人會製作公證書,記載網頁內容及擷取時間
- 公證書具有較高證據力
- 費用約新台幣3,000元至5,000元
3. 其他相關證據
- 營業額資料:
- 事件發生前三個月之營業額
- 事件發生後之營業額
- 製作對比表格
- 證人證詞:
- 其他攤商之證詞(證明未聯合學校趕走他人)
- 同學或顧客之證詞(證明受該留言影響)
- 學校相關文件:
- 攤位租賃契約
- 學校對於攤商管理之相關規定
- 其他攤商離開之真實原因(若有相關文件)
4. 證據保全之重要性
- 網路留言可能隨時被刪除或修改
- 證據滅失後將難以舉證
- 無論後續採取何種處理方式,證據保全均為必要前提
二、校內處理途徑(建議優先採行)
(一)向學校提出申訴
1. 申訴對象
2. 申訴內容
- 說明事件經過
- 檢附證據資料(截圖、公證書等)
- 說明不實言論對商譽之影響
- 提出具體訴求:
- 刪除不實留言
- 要求發文者公開道歉並澄清事實
- 依校規對發文者進行適當處置
- 學校協助澄清事實(若有必要)
3. 優點
- 程序簡便快速
- 無需支付費用
- 學校具有管理權限,可直接處理
- 較能維持校園和諧關係
- 對於學生而言,學校處分可能較具嚇阻效果
4. 可能結果
- 學校要求發文者刪除留言並道歉
- 學校依校規對發文者進行懲處(例如記過、警告等)
- 學校協助雙方調解
- 學校發布澄清聲明
(二)校內調解機制
若學校設有調解機制,可請學校協助安排與發文者對話,尋求和解方案。和解內容可能包括:
- 刪除不實留言
- 公開道歉
- 象徵性賠償
- 承諾不再為類似行為
三、民間調解途徑
(一)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1. 法律依據
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民事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均可聲請調解。
2. 調解程序
- 向學校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
- 填寫調解聲請書
- 調解委員會通知雙方到場
- 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達成協議
3. 調解效力
- 調解成立後,製作調解書
- 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若一方不履行,他方可持調解書聲請強制執行
4. 優點
- 完全免費
- 程序簡便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 可同時處理民事賠償及刑事告訴(調解成立後可撤回告訴)
四、存證信函(正式通知)
(一)發送時機
建議在向學校申訴後,若對方仍未回應或處理,再發送存證信函。
(二)存證信函內容要點
1. 敘明事實
- 發文時間、地點、內容
- 內容不實之處
- 對商譽造成之損害
2. 法律依據
- 簡要說明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刑法第310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3. 具體要求
- 於文到七日內:
- 刪除不實留言
- 於同一留言板公開道歉(載明不實內容並澄清)
- 賠償損失新台幣○○元(可先提出合理金額,例如5萬元)
4. 後續處理預告
- 若逾期未處理,將採取法律行動:
- 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 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發送方式**
- 至郵局辦理存證信函
- 費用約新台幣200元至300元
- 一式三份(寄件人、收件人、郵局各留存一份)
- 建議同時辦理掛號,確保送達
(四)存證信函之功能**
- 正式通知對方侵權事實
- 表達處理誠意及決心
- 作為後續訴訟之證據(證明已給予對方改正機會)
- 可能促使對方主動和解
五、刑事途徑
(一)提出刑事告訴
1. 告訴方式
(1)向警察機關報案
- 攜帶證據至學校所在地警察局(分局)報案
- 說明欲告訴誹謗罪
- 警方製作筆錄並給予報案三聯單
- 警方移送檢察署偵辦
(2)直接向檢察署提出告訴(建議)
- 向學校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提出
- 撰寫刑事告訴狀(一式三份)
- 檢附證據資料
- 由檢察官直接偵辦
2. 刑事告訴狀撰寫要點
(1)告訴人資料
- 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聯絡電話
- 攤商經營事實說明
(2)被告資料
- 若知悉真實姓名,載明姓名、年籍
- 若不知真實姓名,可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之人」
- 學校可能協助提供學生資料,或由檢察官發函查詢
(3)犯罪事實
- 詳述兩則留言之時間、地點、內容
- 說明內容不實之處及理由
- 說明如何損害商譽及名譽
- 說明已受之損害(營業額下降、精神痛苦等)
(4)證據清單
- 留言截圖或公證書
- 營業額對比資料
- 證人證詞
- 其他相關證據
(5)請求事項
- 請求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偵辦
- 若有侮辱性字眼,可併請求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偵辦
3. 應備文件
- 刑事告訴狀(一式三份)
- 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
- 攤商經營證明(營業登記、租賃契約等)
- 證據資料(截圖、公證書、營業額資料等)
4. 告訴期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若目前尚不知發文者真實身分,期限自知悉時起算。
(二)刑事程序預期發展
1. 偵查階段
- 檢察官分案後進行偵查
- 可能傳喚雙方到庭說明
- 檢察官可能先嘗試促成調解
2. 可能結果
(1)起訴
- 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充足
- 向法院提起公訴
- 進入審判程序
(2)緩起訴處分
- 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充足,但情節輕微
- 附條件不起訴(例如:道歉、賠償、公益服務等)
- 緩起訴期間(通常一至三年)內未再犯,視為不起訴
(3)不起訴處分
- 證據不足
- 對方成功援引阻卻違法事由
- 其他法定不起訴事由
- 若不服,可於收到處分書後十日內聲請再議
3. 實務觀察
- 妨害名譽案件起訴率相對不高
- 檢察官多會先嘗試調解
- 即使起訴,刑度輕微,法院可能判處罰金或緩刑
- 多數案件以調解或緩起訴收場
(三)刑事告訴之策略考量
1. 優點
- 由檢察官主導偵查,無需自行蒐證
- 檢察官可發函學校查詢發文者身分
- 刑事程序較具嚇阻效果
- 可能促使對方主動和解
- 若成立緩起訴,可要求道歉及賠償
2. 缺點
- 程序耗時較長(數月至一年以上)
- 結果不確定(可能不起訴)
- 需多次到庭說明
- 即使起訴,刑度輕微
3. 建議
- 若希望透過公權力介入,刑事告訴為有效途徑
- 可與民事求償併行
- 刑事調解或緩起訴之條件,可包含民事賠償
六、民事途徑
(一)提起民事訴訟
1. 訴訟標的
(1)請求刪除留言(民法第18條、第195條)
(2)請求公開道歉並回復名譽(民法第195條)
(3)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 財產上損害:營業額減少、回復名譽費用
-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2. 損害賠償金額建議
(1)財產上損害
- 需具體舉證營業額減少金額
- 實務上舉證困難
- 建議保守估算
(2)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 考量本案情節,建議請求新台幣5萬元至10萬元
- 實務上法院可能酌減
- 最終金額通常在3萬元至10萬元之間
3. 訴訟程序
(1)撰寫民事起訴狀
- 原告、被告資料
- 訴訟標的及請求金額
- 事實及理由
- 證據清單
- 法律依據
(2)向法院遞狀
- 向學校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起
- 繳納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
- 請求10萬元,裁判費約1,000元
- 請求20萬元,裁判費約2,000元
(3)審理程序
- 法院排定言詞辯論期日
- 雙方到庭陳述及辯論
- 法院可能先行調解
- 若調解不成,進入審理程序
- 法院判決
4. 訴訟費用評估
(1)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如上述)
(2)律師費:
- 若委任律師,費用約5萬元至10萬元
- 可評估是否自行進行(小額訴訟程序較簡便)
(3)其他費用:
- 證人旅費
- 鑑定費用(若有)
5. 成本效益評估
考量因素:
- 預期獲償金額(可能3萬元至10萬元)
- 訴訟成本(裁判費、律師費、時間成本)
- 勝訴可能性
- 對方賠償能力(學生可能經濟能力有限)
- 執行可能性(即使勝訴,仍需強制執行)
建議:
- 若主要目的為金錢賠償,需審慎評估成本效益
- 若主要目的為討回公道、回復名譽,民事訴訟為有效途徑
- 可考慮先透過其他途徑(校內處理、調解)嘗試和解
(二)小額訴訟程序
若請求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 程序較簡便
- 一次辯論終結
- 不得上訴(僅可提起再審)
- 適合自行進行,無需委任律師
七、綜合處理建議
(一)建議處理流程(溫和方案)
適用情況: 希望快速解決,維持校園和諧,避免關係惡化
步驟:
第一階段:證據保全(立即執行)
第二階段:校內處理(優先途徑)
- 向學校學生事務處或校長室提出申訴
- 檢附證據資料
- 說明商譽受損情形
- 請求學校協助處理:
- 刪除不實留言
- 要求發文者道歉
- 依校規適當處置
第三階段:正式通知(若校內處理無效)
- 發送存證信函
- 要求於七日內:
- 刪除留言
- 公開道歉
- 賠償損失
第四階段:調解(給予和解機會)
- 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或請學校協助安排調解
- 尋求雙方可接受之和解方案
第五階段:法律途徑(最後手段)
優點:
- 成本低(主要為時間成本)
- 程序簡便
- 較能維持關係
- 多數案件可在此階段解決
缺點:
- 對方可能不理會
- 效果較不確定
- 若最終仍需訴訟,時間拉長
(二)建議處理流程(積極方案)
適用情況: 商譽受損嚴重,決心追究到底,不在意關係維持
步驟:
第一階段:證據保全(立即執行)
第二階段:多管齊下(同時進行)
- 向學校提出申訴
- 發送存證信函
- 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第三階段:等待偵查結果
- 配合檢察官偵查
- 若檢察官安排調解,評估是否接受
- 若緩起訴,爭取較優條件(道歉、賠償)
第四階段:視刑事結果決定民事訴訟
- 若刑事成立(起訴或緩起訴),可作為民事訴訟之有利證據
- 若刑事不起訴,評估民事訴訟勝算
- 決定是否提起民事訴訟
優點:
缺點:
- 耗時較長(可能一年以上)
- 需投入較多心力
- 關係完全破裂
- 成本較高(若委任律師)
(三)和解條件建議
無論採取何種途徑,若對方願意和解,建議和解條件包括:
1. 刪除不實留言
2. 公開道歉
- 於同一留言板(校長室留言板)公開道歉
- 道歉內容應包括:
- 承認先前留言內容不實
- 澄清事實(當事人並未聯合學校趕走其他攤商)
- 向當事人道歉
- 承諾不再為類似行為
- 道歉文應保留至少一週
3. 賠償金額
- 視情節輕重,建議新台幣3萬元至5萬元
- 可視對方經濟能力調整
- 學生可能經濟能力有限,可考慮象徵性賠償
4. 簽立和解書
- 載明上述條件
- 約定履行期限
- 約定違約責任
- 雙方簽名蓋章
- 若透過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書
5. 撤回告訴(若已提出刑事告訴)
- 和解條件履行完畢後,撤回刑事告訴
- 或於和解書中約定,對方履行完畢後即撤回
八、特別提醒事項
(一)時效限制
1. 刑事告訴期限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
- 目前距離事件發生尚未逾六個月,仍在告訴期限內
- 若尚不知發文者真實身分,期限自知悉時起算
- 建議儘早處理,避免逾期
2. 民事請求權時效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目前時效尚未起算或剛開始起算,時間充裕
(二)舉證責任
1. 刑事部分
- 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 當事人僅需提供初步證據及說明
- 由檢察官進行偵查及舉證
2. 民事部分
- 原告(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 需證明:
- 對方有侵權行為
- 內容不實
- 受有損害
- 損害與侵權行為間有因果關係
- 建議盡可能蒐集完整證據
(三)對方可能抗辯及因應
1. 主張所述為真實
- 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若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不罰
- 因應:提供證據證明事實並非如此
- 學校相關文件
- 其他攤商證詞
- 攤位租賃契約等
2. 主張善意評論
- 依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且屬適當評論者,不罰
- 因應:
- 強調對方陳述為「事實」而非「意見」
- 強調對方未經查證即發布不實內容,非善意
- 強調內容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
3. 主張言論自由
- 主張號召抵制屬言論自由範疇
- 因應:
- 言論自由非絕對,不得侵害他人權利
- 強調對方散布不實內容,已逾越言論自由界限
(四)成本效益再評估
考量因素:
1. 實際損害程度
2. 投入成本
- 時間成本:訴訟程序可能耗時一年以上
- 金錢成本:
- 公證費用:3,000-5,000元
- 存證信函:200-300元
- 裁判費:1,000-2,000元(視請求金額)
- 律師費:5-10萬元(若委任)
- 精力成本:需多次到庭、準備書狀等
3. 預期效果
- 刑事:可能緩起訴或不起訴,刑度輕微
- 民事:可能獲賠3-10萬元
- 對方賠償能力:學生可能經濟能力有限
- 執行可能性:即使勝訴,仍需強制執行
4. 個人需求
- 主要目的為金錢賠償?或討回公道?
- 是否在意校園關係維持?
- 是否有時間精力投入訴訟?
建議:
- 若實際損害不大,建議優先採取溫和方案
- 若商譽受損嚴重,可考慮積極方案
- 無論如何,證據保全為必要措施
- 建議先嘗試校內處理及調解,多數案件可在此階段解決
- 若對方態度惡劣或拒不處理,再考慮法律途徑
肆、結論
一、法律評估總結
(一)刑事責任
關於學生於校長室留言板發布不實言論之行為,若經查證確屬不實,應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該行為於公開論壇散布足以毀損當事人名譽之不實內容,符合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惟實務上妨害名譽案件之起訴率相對不高,多數案件以調解或緩起訴處分收場。
關於號召抵制之行為,單純號召他人不向特定攤商消費,屬於言論自由及消費選擇自由之範疇,在刑事法律上較難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二)民事責任
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範圍包括財產上損害(營業額減少等)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惟財產上損害之舉證較為困難,精神慰撫金金額實務上通常在新台幣3萬元至10萬元之間。此外,當事人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要求對方公開道歉。
二、處理途徑建議
考量本案情節及實務經驗,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立即措施(必要)
- 完整保存電子證據(截圖、錄影)
- 考慮辦理公證,增強證據力
- 蒐集其他相關證據(營業額資料、證人證詞等)
(二)優先途徑(建議)
- 向學校學生事務處或校長室提出申訴
- 請求學校協助處理(刪除留言、要求道歉、依校規處置)
- 若學校處理無效,發送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對方
- 嘗試透過調解機制(校內調解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尋求和解
(三)法律途徑(視情況決定)
- 若上述途徑均無效,可考慮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 視刑事程序結果,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
- 若決定訴訟,建議諮詢律師進行個案評估
三、和解建議
無論採取何種途徑,若對方願意和解,建議和解條件應包括:刪除不實留言、公開道歉並澄清事實、適當賠償(建議新台幣3萬元至5萬元)、承諾不再為類似行為。和解為最經濟有效之解決方式,建議當事人保持開放態度。
四、最終建議
基於成本效益考量及實務經驗,建議當事人優先採取溫和處理方案:先透過學校管道處理(成本最低、效果可能最好),同時發送存證信函施壓,若對方仍不理會,再考慮刑事告訴,民事訴訟作為最後手段。此方式可在維持校園和諧之前提下,有效保障當事人權益。
若當事人希望更積極處理,或對於法律程序不熟悉,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並提供具體協助。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應視具體證據、情節及對方態度綜合判斷。法律程序涉及專業知識,建議必要時尋求合格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