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設鐵鍊防停車合法嗎?會不會妨害公眾通行?

供用大眾行走的騎樓可以設置鐵鍊防止別人亂停車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騎樓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為防止他人於騎樓違規停車,而於騎樓設置鐵鍊等障礙物之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此涉及私有財產權與公共通行權之衝突,以及相關行政法規之適用。

貳、法律分析

一、騎樓之法律性質與使用限制

(一)私有財產與公共用途之雙重性質

騎樓在民法上屬於建築物所有權人之私有財產。依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然而,騎樓雖為私有財產,但其使用權受到公益限制,必須供公眾通行使用。

(二)騎樓屬於道路之範圍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可知騎樓在法律上屬於道路之一部分,應供公眾通行使用。

此外,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此規定亦確認騎樓具有供公共通行之公益性質。

二、設置鐵鍊障礙物之法律問題

(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關於在騎樓設置鐵鍊等障礙物之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由於騎樓屬於道路範圍,在騎樓設置鐵鍊等障礙物,應屬於「在道路設置足以妨礙交通之物」,應構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

(二)可能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

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騎樓作為建築物之一部分,其使用應符合法定用途,即供公眾通行。設置障礙物妨礙通行,可能構成違反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規定。

若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依建築法第95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雖本條文主要針對室內裝修,但建築法對於建築物使用之管理,主管機關可能依職權要求限期改善或恢復原狀。

(三)民事責任風險

若因設置鐵鍊等障礙物導致行人絆倒受傷,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設置人可能需負損害賠償責任。若造成嚴重傷害,亦可能涉及刑法過失傷害罪責。

三、違規停車之合法處理途徑

(一)檢舉違規停車

面對他人於騎樓違規停車之情形,建議採取合法檢舉途徑:

  1. 向當地警察機關或交通主管機關檢舉違規停車
  2. 提供照片、時間、地點、車牌號碼等證據
  3. 可使用各地方政府提供之線上檢舉系統

(二)設置警示標語

可於騎樓牆面張貼「禁止停車」、「違者檢舉」等警示標語,但標語不得突出妨礙通行,且不得設置實體障礙物。

(三)申請劃設禁停標線或加強取締

可向地方交通主管機關申請於騎樓前劃設禁止停車標線,或申請加強該路段之違規停車取締,提供違規熱點資訊供執法參考。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建議

(一)移除障礙物

考量在騎樓設置鐵鍊等障礙物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建議立即移除騎樓上之鐵鍊等障礙物,避免遭主管機關裁罰或強制拆除,並避免因此造成行人受傷而衍生民刑事責任。

(二)保留違規停車證據

若有他人違規停車情形,應拍照存證,記錄違規時間、車牌號碼等資訊,以利後續檢舉。

二、合法替代方案

(一)設置警示標語

可於騎樓牆面張貼「禁止停車」、「違者檢舉」等標語,但標語不得突出妨礙通行。

(二)加強檢舉

定期向警察機關或交通主管機關檢舉違規停車,可使用各地方政府提供之線上檢舉系統。

(三)申請劃設禁停標線

向地方交通主管機關申請於騎樓前劃設禁止停車標線,增加執法依據。

(四)申請加強取締

向警察機關申請加強該路段之違規停車取締,提供違規熱點資訊供執法參考。

三、社區協調與長期解決

(一)社區協調

與鄰里、社區管理委員會協調,建立社區自律公約,共同維護騎樓通行順暢。

(二)持續關注與檢舉

持續關注違規停車情形,並定期檢舉,以遏止違規行為。

四、法律風險提醒

(一)避免私力救濟

不得自行設置障礙物、鐵鍊等妨礙通行之物,亦不得對違規停車車輛進行破壞或上鎖等私力救濟行為。

(二)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

若設置障礙物,可能面臨:

  1. 行政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2. 民事責任:若造成他人受傷,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刑事責任:若造成嚴重傷害,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

肆、結論

關於在騎樓設置鐵鍊防止他人停車之行為,考量騎樓依法屬於道路範圍,應供公眾通行使用,設置鐵鍊等障礙物應涉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能遭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經主管機關責令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此外,若因此造成行人受傷,亦可能衍生民刑事責任。

建議採取合法途徑處理違規停車問題,包括向主管機關檢舉、設置警示標語(不得妨礙通行)、申請劃設禁停標線或加強取締等方式,避免因私力救濟而觸法受罰。騎樓雖為私有財產,但依法應供公眾通行使用,所有權人應於法令限制範圍內行使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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