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校的校長室留言板、同學在學校的校長室留言板公開發佈我與其他攤商之間的問題甚至提到因為我聯合學校將其他攤商給趕走、為不實之消息。時間是2025/12/15 23:24:37分公開發佈在學校論壇校長室留言板。另一篇留言是在202512/16 15:47:24 文中由提到要聯合同學抵制我們 想諮詢這樣是否為害到我的商譽及有無威脅之意圖 我該透過何種管道去解決!
1.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構成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案事實涵攝:
意圖散布於眾:對造在學校公開論壇「校長室留言板」發文,該平台性質上屬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公開場所,應符合散布於眾之要件
足以毀損名譽之事:指稱委託人「聯合學校趕走其他攤商」,此類陳述涉及商業道德與誠信問題,可能使一般社會大眾對委託人產生負面評價,應屬足以毀損名譽之事
文字散布:透過網路留言板以文字方式散布,若成立誹謗罪,應適用刑法第310條第2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不實內容:委託人主張該內容為不實消息
法律關係初判:
本案若對造所散布之內容確屬不實,且無法證明其為真實或與公共利益有關,對造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惟須注意,依同條第3項規定,若對造能證明所言為真實,或能證明係善意發表言論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可能阻卻違法而不罰。
2.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對造係陳述具體事實(雖可能不實),而非單純使用謾罵或侮辱性言詞,較不符合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應不成立本罪。
1.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事實涵攝:
對造於第二則留言中號召同學聯合抵制委託人之攤位,此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04條之「脅迫」,需視具體情況判斷:
法律關係初判:
本案對造「號召抵制」之行為,若未伴隨其他具體威脅手段,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可能性較低。
2. 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事實涵攝:
本案對造號召抵制之行為,是否構成「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法律關係初判:
本案若對造僅係號召抵制,未有其他具體威脅言詞或行為,可能較難認定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惟若有其他具體威脅內容,則可能涉及本罪。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構成要件分析:
故意或過失:對造在公開論壇發布不實消息,若明知不實或未經查證即發布,應具有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法律關係初判:
本案若對造所散布之內容確屬不實,且因此造成委託人名譽或營業上之損害,對造行為應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事實涵攝:
可請求項目:
財產上損害賠償:因名譽、信用受損導致之營業損失(需提出具體證據,例如營業額對比、客源流失情況等)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依個案情節、雙方身分地位、加害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要求對造公開道歉、刊登更正啟事、刪除不實留言等
法律關係初判:
本案對造之行為應構成對委託人名譽權之侵害,委託人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參考實務見解,妨害名譽之民事賠償金額需視個案情節判斷:
一般而言,類似案件之精神慰撫金約為新台幣數萬元至十餘萬元,若能證明具體財產損害,則另計。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委託人應於知悉犯人(對造學生)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委託人應於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對造學生)時起二年內行使請求權。
優點:
作法: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優點:
作法:
評估要點:
若決定提告:
方式一:向警方報案
方式二:直接向地檢署遞狀
刑事告訴狀應載明:
告訴期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應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
提起時機:
訴訟標的:
管轄法院:
| 途徑 | 費用 | 時間 | 效果 | 建議優先順序 | |------|------|------|------|------------| | 校內協調 | 免費 | 約一至二週 | 快速解決,可維持和諧 | ⭐⭐⭐⭐⭐ | | 調解 | 免費 | 約一個月 | 有機會達成和解 | ⭐⭐⭐⭐ | | 刑事告訴 | 免費(自行辦理)或律師費約新台幣三萬元至五萬元 | 約六個月至一年 | 刑度較輕,嚇阻效果有限 | ⭐⭐⭐ | | 民事訴訟 | 裁判費加律師費約新台幣五萬元至十萬元 | 約六個月至一年 | 可獲賠償但金額通常不高 | ⭐⭐ |
證據保全最重要:網路留言可能隨時被刪除,務必立即保存證據
評估必要性:
刑事部分:考量對造在公開論壇散布不實消息,若內容確屬不實且無法證明為真實或與公共利益有關,對造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至於號召抵制之行為,若未伴隨其他具體威脅手段,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或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可能性較低。
民事部分:對造之行為應構成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委託人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並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威脅部分:單純號召抵制較難構成刑法上之強制或恐嚇,惟若有其他具體威脅言詞或行為,則可能涉及相關刑責。
建議採取「先協調、後法律」策略:
建議委任律師之情況:
可自行處理之情況:
後續若需要進一步協助,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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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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