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在校長室留言板發佈不實消息損害我商譽,還號召抵制,我該怎麼辦?

在學校的校長室留言板、同學在學校的校長室留言板公開發佈我與其他攤商之間的問題甚至提到因為我聯合學校將其他攤商給趕走、為不實之消息。時間是2025/12/15 23:24:37分公開發佈在學校論壇校長室留言板。另一篇留言是在202512/16 15:47:24 文中由提到要聯合同學抵制我們 想諮詢這樣是否為害到我的商譽及有無威脅之意圖 我該透過何種管道去解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身分

  • 委託人:校園內攤商經營者
  • 對造:在校學生(於校長室留言板發文者)

二、事實經過

  1. 第一則留言(2025年12月15日23:24:37)
  • 發布地點:學校校長室留言板(公開論壇)
  • 內容:指稱委託人與其他攤商有糾紛,並散布「委託人聯合學校將其他攤商趕走」之不實消息
  1. 第二則留言(2025年12月16日15:47:24)
  • 發布地點:同上
  • 內容:號召同學聯合抵制委託人之攤位

三、委託人疑慮

  • 商譽是否受損
  • 對方行為是否構成威脅
  • 應循何種管道處理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妨害名譽罪章

1.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構成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案事實涵攝:

  • 意圖散布於眾:對造在學校公開論壇「校長室留言板」發文,該平台性質上屬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公開場所,應符合散布於眾之要件

  • 足以毀損名譽之事:指稱委託人「聯合學校趕走其他攤商」,此類陳述涉及商業道德與誠信問題,可能使一般社會大眾對委託人產生負面評價,應屬足以毀損名譽之事

  • 文字散布:透過網路留言板以文字方式散布,若成立誹謗罪,應適用刑法第310條第2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不實內容:委託人主張該內容為不實消息

法律關係初判:

本案若對造所散布之內容確屬不實,且無法證明其為真實或與公共利益有關,對造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惟須注意,依同條第3項規定,若對造能證明所言為真實,或能證明係善意發表言論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可能阻卻違法而不罰。

2.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對造係陳述具體事實(雖可能不實),而非單純使用謾罵或侮辱性言詞,較不符合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應不成立本罪。

(二)妨害自由罪章

1.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事實涵攝:

對造於第二則留言中號召同學聯合抵制委託人之攤位,此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04條之「脅迫」,需視具體情況判斷:

  • 單純號召消費者不購買特定商品或服務,一般而言屬於言論自由與消費選擇權之範疇
  • 除非伴隨具體威脅手段(例如:對不參加抵制者施以不利對待),否則較難認定構成刑法上之「脅迫」
  • 實務上對「脅迫」之認定採較嚴格標準,需達到足以壓制他人意思自由之程度

法律關係初判:

本案對造「號召抵制」之行為,若未伴隨其他具體威脅手段,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可能性較低。

2. 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事實涵攝:

本案對造號召抵制之行為,是否構成「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 號召抵制可能影響委託人之營業收入,涉及財產利益
  • 惟「恐嚇」需達到使人心生畏懼之程度,且須「致生危害於安全」
  • 單純號召消費者不購買,是否達到恐嚇之程度,實務上認定標準較為嚴格

法律關係初判:

本案若對造僅係號召抵制,未有其他具體威脅言詞或行為,可能較難認定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惟若有其他具體威脅內容,則可能涉及本罪。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構成要件分析:

  1. 故意或過失:對造在公開論壇發布不實消息,若明知不實或未經查證即發布,應具有故意或過失

  2.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 侵害委託人之名譽權:散布不實消息足以貶損委託人之社會評價
  • 侵害委託人之營業權:號召抵制可能影響委託人之營業收入
  1. 受有損害
  • 財產上損害:營業額下降、客源流失(需舉證證明)
  • 非財產上損害:名譽、信用受損
  1. 因果關係:對造之行為與委託人所受損害間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律關係初判:

本案若對造所散布之內容確屬不實,且因此造成委託人名譽或營業上之損害,對造行為應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民法第195條)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事實涵攝:

  • 對造散布不實消息,侵害委託人之名譽權
  • 號召抵制可能影響委託人之信用
  • 委託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精神痛苦),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精神慰撫金)
  • 委託人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要求對造公開道歉、刊登更正啟事等

可請求項目:

  1. 財產上損害賠償:因名譽、信用受損導致之營業損失(需提出具體證據,例如營業額對比、客源流失情況等)

  2.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依個案情節、雙方身分地位、加害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3.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要求對造公開道歉、刊登更正啟事、刪除不實留言等

法律關係初判:

本案對造之行為應構成對委託人名譽權之侵害,委託人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預估賠償金額

參考實務見解,妨害名譽之民事賠償金額需視個案情節判斷:

  • 散布範圍大小(本案為校園內公開論壇)
  • 實際損害程度(營業額下降幅度、持續時間等)
  • 雙方身分地位(對造為學生,委託人為攤商)
  • 加害情節輕重(是否惡意、是否多次散布等)

一般而言,類似案件之精神慰撫金約為新台幣數萬元至十餘萬元,若能證明具體財產損害,則另計。

三、告訴期限與程序

(一)刑事告訴期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委託人應於知悉犯人(對造學生)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二)民事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委託人應於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對造學生)時起二年內行使請求權。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最優先且重要)

立即進行以下蒐證:

  1. 網頁截圖
  • 完整截取留言內容(包含發文者帳號、發文時間、留言內容)
  • 截圖需顯示網址列及完整頁面
  • 建議使用手機、電腦分別截圖,以利交互比對
  1. 網頁存檔
  • 使用瀏覽器「另存網頁」功能(選擇「完整網頁」格式)
  • 保存HTML原始碼
  • 記錄存檔時間
  1. 公證
  • 考量至民間公證人處辦理網頁公證(費用約數千元)
  • 公證後之證據具有較強證據力
  1. 其他證據
  • 營業額紀錄(抵制前後對比,例如近三個月之營業額統計)
  • 證人證詞(其他攤商、學生之反應)
  • 學校相關文件(證明未曾聯合學校趕走其他攤商)

二、處理途徑建議(依序評估)

第一階段:校內協調機制(建議優先)

優點:

  • 成本低、時間快
  • 可維持校園和諧
  • 對造為學生,透過學校處理較為適當

作法:

  1. 向學校學務處或相關單位反映
  2. 檢附證據資料,說明:
  • 留言內容不實,損害商譽
  • 號召抵制影響營業
  • 要求學校介入調查與處理
  1. 請求學校:
  • 要求發文者刪除不實留言
  • 要求發文者公開道歉或更正
  • 依校規處理該生(若違反校規)

第二階段:民事調解(若校內協調無效)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優點:

  • 免費
  • 程序簡便
  • 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作法:

  1. 向對造住所地或學校所在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 提出調解聲請書,載明:
  • 雙方當事人基本資料
  • 請求事項(例如:刪除留言、公開道歉、賠償金額等)
  • 事實經過與證據
  1. 調解成立後,可聲請法院核定,取得執行名義

第三階段:刑事告訴(若有追究刑責必要)

評估要點:

  • 誹謗罪刑度較輕(最重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多判處拘役或罰金
  • 偵查、審理耗時(通常需半年至一年以上)
  • 對造為學生,若留下刑事前科可能影響其未來
  • 建議先嘗試和解途徑,保留刑事告訴作為談判籌碼

若決定提告:

方式一:向警方報案

  • 至學校所在地派出所報案
  • 提供證據資料
  • 警方製作筆錄後移送地檢署

方式二:直接向地檢署遞狀

  • 撰寫刑事告訴狀
  • 向學校所在地地檢署遞交
  • 檢察官將分案偵查

刑事告訴狀應載明:

  • 告訴人、被告基本資料
  • 犯罪事實(時間、地點、方式)
  • 所犯法條(刑法第310條第2項)
  • 證據清單
  • 請求依法偵辦

告訴期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應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

第四階段:民事訴訟(求償實際損害)

提起時機:

  • 刑事判決確定後(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
  • 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標的:

  1. 財產上損害賠償(需舉證營業損失,例如提出營業額統計、客源流失證明等)
  2.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建議請求金額約新台幣五萬元至十五萬元)
  3.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要求公開道歉、刊登更正啟事等)

管轄法院:

  • 請求金額新台幣十萬元以下:小額訴訟程序(簡易庭)
  • 請求金額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至五十萬元以下:簡易訴訟程序(簡易庭)
  • 請求金額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通常訴訟程序(民事庭)

三、具體行動步驟

立即行動(三日內)

  1. 完成所有證據保全(網頁截圖、存檔)
  2. 整理事實經過時間軸
  3. 蒐集營業損失相關資料(例如:近期營業額統計)

短期行動(一週內)

  1. 向學校正式提出申訴
  2. 準備相關證明文件(證明留言內容不實)
  3. 評估是否需要委任律師協助

中期行動(視情況而定)

  1. 若校內協調無效,考量調解或法律途徑
  2. 若決定提告,應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四、成本效益分析

| 途徑 | 費用 | 時間 | 效果 | 建議優先順序 | |------|------|------|------|------------| | 校內協調 | 免費 | 約一至二週 | 快速解決,可維持和諧 | ⭐⭐⭐⭐⭐ | | 調解 | 免費 | 約一個月 | 有機會達成和解 | ⭐⭐⭐⭐ | | 刑事告訴 | 免費(自行辦理)或律師費約新台幣三萬元至五萬元 | 約六個月至一年 | 刑度較輕,嚇阻效果有限 | ⭐⭐⭐ | | 民事訴訟 | 裁判費加律師費約新台幣五萬元至十萬元 | 約六個月至一年 | 可獲賠償但金額通常不高 | ⭐⭐ |

五、特別提醒

  1. 證據保全最重要:網路留言可能隨時被刪除,務必立即保存證據

  2. 評估必要性

  • 對造為學生,建議優先透過學校處理
  • 法律途徑耗時費力,賠償金額通常不高
  • 除非對營業造成重大損害,否則建議以和解為主
  1. 真實性抗辯風險
  • 若對造能證明所言為真實,可能不構成誹謗罪
  • 建議準備相關證據證明留言內容不實
  1. 公共利益抗辯
  • 若涉及校園消費權益等公共議題,對造可能主張言論自由
  • 惟仍需基於真實,不得散布不實消息
  1. 和解考量
  • 建議先要求對造刪除留言、公開道歉
  • 若對造配合,可考量不追究法律責任
  • 保留法律追訴權作為談判籌碼

肆、結論

一、法律評估結論

  1. 刑事部分:考量對造在公開論壇散布不實消息,若內容確屬不實且無法證明為真實或與公共利益有關,對造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至於號召抵制之行為,若未伴隨其他具體威脅手段,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或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可能性較低。

  2. 民事部分:對造之行為應構成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委託人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並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 威脅部分:單純號召抵制較難構成刑法上之強制或恐嚇,惟若有其他具體威脅言詞或行為,則可能涉及相關刑責。

二、最佳處理建議

建議採取「先協調、後法律」策略:

  1. 第一步:立即保全證據(最重要)
  2. 第二步:向學校提出申訴,透過校方協調處理
  3. 第三步:若協調無效,考量調解或法律途徑
  4. 第四步:保留六個月告訴期限內提告之權利

三、是否需要委任律師

建議委任律師之情況:

  • 校內協調失敗,需進入法律程序
  • 損害金額較大,值得投入資源
  • 希望有專業人士協助談判或訴訟

可自行處理之情況:

  • 優先嘗試校內協調
  • 向警方報案(警方會協助製作筆錄)
  • 金額較小之民事求償

後續若需要進一步協助,建議:

  1. 攜帶完整證據資料
  2. 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
  3. 由律師協助撰寫正式法律文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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