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未經同意查詢我的房屋設定,這樣違法嗎?

我雖然有欠某當舖錢 當舖卻私自去查詢我房屋設定 也問我說對方是誰請問當舖是否有犯罪?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積欠當舖款項,該當舖業者私自查詢當事人之不動產(房屋)設定狀況,並詢問當事人關於設定權利人之身分資訊。當事人質疑當舖此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貳、法律分析

一、當舖查詢不動產設定之合法性

(一)不動產登記資料之性質

依據土地法第7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損壞或滅失請求換給或補給時,依左列之規定:一、因損壞請求換給者,應提出損壞之原土地所有權狀或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二、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

另依土地法第79條之2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繳納工本費或閱覽費:一、聲請換給或補給權利書狀者。二、聲請發給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或節本者。三、聲請抄錄或影印登記聲請書及其附件者。四、聲請分割登記,就新編地號另發權利書狀者。五、聲請閱覽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者。六、聲請閱覽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者。前項工本費、閱覽費費額,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基於上述規定,不動產登記資料原則上屬於公開資訊,任何人均得依法定程序向地政機關申請閱覽或取得相關資料。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雖然不動產登記資料具公開性,但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七、經當事人同意。」

當舖業者查詢債務人不動產設定狀況,可能涉及:

  • 債權保全之正當利益:當舖作為債權人,為評估債務人清償能力及財產狀況,應具有一定之正當性
  • 查詢目的之合理性:若係為確認擔保品價值或債務人資力,應屬合理範圍

二、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責任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判斷:

  • 當舖若僅係查詢公開之不動產登記資料,因該資料本具公示性,較難認定構成個資法之犯罪
  • 若當舖係透過不法手段取得非公開資訊,則可能構成違法
  • 需進一步審酌當舖是否具有「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之意圖,且是否足生損害於當事人

(二)恐嚇罪

若當舖在查詢後,以所得資訊對當事人施加壓力、威脅或恐嚇,可能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判斷:需視當舖後續行為是否有恐嚇之具體事實,且是否達到「致生危害於公安」之程度。若僅係針對個人之恐嚇行為,應另依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三、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責任

若當舖查詢行為:

  • 超越債權保全之必要範圍
  • 造成當事人隱私權或其他權益受損
  • 可能構成侵權行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惟需注意,因不動產登記資料具公開性,要主張隱私權受侵害,應證明當舖之查詢行為已逾越合理範圍,且確實造成損害。

(二)當舖業法相關規範

依當舖業法相關規定,當舖業者應遵守相關營業規範。若有違反,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停業或廢止許可。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一)債權保全之界限

當舖作為債權人,雖有權採取合法手段保全債權,但應注意:

  • 查詢行為應限於必要範圍
  • 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界限
  • 不得侵害債務人之合法權益

(二)催收行為之規範

若當舖後續有催收行為,應注意不得有下列情形:

  • 以強暴、脅迫、恐嚇等不當方法催收
  • 騷擾債務人或其家屬
  • 散布債務人之個人資料

參、處理建議

一、蒐集證據

建議當事人:

  • 保存相關對話紀錄:包括當舖詢問房屋設定及權利人身分之通訊內容(簡訊、LINE、電話錄音等)
  • 調閱地政查詢紀錄:向地政機關申請調閱不動產登記資料之查詢紀錄,確認當舖是否確有查詢行為及查詢之具體內容
  • 記錄當舖後續行為:若當舖有進一步騷擾、恐嚇或不當催收行為,應詳實記錄

二、評估法律途徑

(一)刑事途徑

考量單純查詢公開之不動產登記資料,較難構成刑事犯罪。但若有以下情形,可考慮提告:

  • 當舖以不法手段取得非公開資訊
  • 當舖利用所得資訊進行恐嚇、威脅
  • 當舖有其他違法催收行為

若決定提告,可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告訴,主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或其他相關罪名。惟應注意舉證責任及訴訟成本。

(二)民事途徑

若認為隱私權受侵害,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需證明:

  • 當舖查詢行為已逾越必要範圍
  • 造成實際損害
  • 損害與查詢行為間有因果關係

(三)行政救濟

可向當地警察局(當舖業主管機關)檢舉當舖違反當舖業法相關規定,或向個資保護機關申訴。

三、其他建議

(一)釐清債務關係

建議先確認與當舖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包括:

  • 借款金額
  • 利息計算方式
  • 還款期限
  • 擔保品內容

(二)協商解決

若債務確實存在,可考慮與當舖協商還款方案,避免糾紛擴大。協商時應注意:

  • 確認債務總額
  • 協商合理之還款計畫
  • 保留協商紀錄

(三)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進行更詳細之案情分析。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

四、風險提醒

(一)舉證困難

不動產登記資料具公開性,要證明當舖查詢行為違法,舉證上可能有一定難度。

(二)訴訟成本

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需投入時間與金錢成本,應審慎評估。

(三)債務問題

即使當舖行為有瑕疵,仍不影響原有債務之清償義務。應正視債務問題,尋求合理解決方案。

肆、結論

關於當舖查詢公開之不動產登記資料之行為,考量該資料具有公示性,原則上應不構成刑事犯罪。惟若當舖有後續不當催收、恐嚇或其他違法行為,則另當別論。

建議當事人先蒐集完整證據,包括查詢紀錄、通訊內容等,並尋求專業法律諮詢,評估最適當之處理方式。同時,應正視債務問題,與當舖協商合理之還款方案,避免糾紛持續擴大。

若當舖後續有恐嚇、騷擾或其他不當行為,應立即保留證據,並考慮向主管機關檢舉或尋求司法救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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