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承租房屋,租約尚未到期,惟房東要求當事人於20天內搬離。本案涉及租賃契約之效力、房東終止租約之合法性,以及承租人之權利保障等問題。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租賃契約成立後,出租人有提供租賃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之義務,承租人則有支付租金之義務。租約未到期前,雙方應依約履行,不得任意終止契約。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出租人於租賃期間內,應持續提供符合約定之租賃物供承租人使用。
房東欲於租期屆滿前終止租約,必須符合法定事由。本案若當事人無違約情形,且房東未說明終止租約之法定事由,則房東之要求可能不具法律效力。
若承租人有下列情形,出租人可能得終止契約:
依民法第424條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此為承租人之終止權,而非出租人之終止事由。
依據案情描述,房東僅給予20天搬遷期限,未說明終止租約之法定事由。本案若當事人無違約情形,則房東之要求應不具法律效力。
若無法定終止事由,租賃契約仍然有效,承租人應有權繼續居住至租期屆滿。
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即使房屋所有權移轉,租賃契約原則上仍對新所有權人繼續有效。
惟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若租約未經公證且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則可能不受買賣不破租賃保護。
承租人可拒絕房東不合法之搬遷要求,房東不得採取斷水斷電、強行進入租屋處、任意丟棄承租人物品等行為,否則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若房東堅持要求搬遷,建議寄發存證信函,內容包括:
若調解不成,可考慮:
關於房東要求20天內搬遷之行為,考量若承租人無違約情形,該要求可能不具法律效力,建議當事人:
重要提醒:房東若採取斷水斷電、強行進入等手段,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承租人應立即報警處理並保留證據。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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