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人之配偶(以下稱「被繼承人」)立有遺囑,指定將大筆遺產分配予其與前妻所生之兩位子女。委任人於協助整理被繼承人帳務後,發現實際遺產金額遠低於遺囑所載金額,現就相關法律問題尋求意見。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遺囑所能處分者,僅限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實際存在之遺產。若遺囑記載之財產金額超過實際遺產,該遺囑並非當然無效,而應按實際遺產狀況執行。
當遺產總額不足以履行遺囑所載內容時,依民法第1199條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若遺囑指定特定金額予特定繼承人,但實際遺產不足,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比例分配原則:若遺囑未明定優先順序,各受遺贈人應按遺囑所載比例,就實際遺產額按比例受償。
(2)特留分保障: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不得以遺囑剝奪。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與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共同繼承。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以本案為例,若被繼承人有三位繼承人(現任配偶及前妻所生兩位子女),則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均為三分之一。
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即使遺囑將大部分遺產指定予前妻所生子女,委任人仍享有法定特留分權利。以三位繼承人為例:
若遺囑侵害委任人之特留分,委任人得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對受遺贈人或其他繼承人行使扣減權。
遺囑中記載之財產金額與實際遺產不符,並不影響遺囑本身之效力。遺囑仍屬有效,僅是執行時應以實際遺產為準。
(1)遺囑作成時之財產狀況變動:被繼承人於立遺囑後至死亡前,財產可能因投資損失、消費支出、債務清償等原因而減少,此屬正常情況。
(2)遺產債務之清償: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若被繼承人有債務,應先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始為可分配之遺產。
(3)遺產隱匿或不當處分:若有證據顯示被繼承人生前遺產遭他人不當處分或隱匿,繼承人得依法追回。
若被繼承人與委任人間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被繼承人死亡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委任人可能享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優先於遺產分配: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先計算並分配剩餾財產差額,剩餘部分始為遺產。
(2)計算基準時點:依民法第1030-4條第1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本案因死亡而消滅,應以死亡時為準。
(3)追加計算之可能:依民法第1030-3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五年內有處分婚後財產之情形,委任人得主張追加計算。
若被繼承人與委任人間約定採共同財產制,依民法第1039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委任人應先取得共同財產之半數,剩餘部分始為遺產。
(1)清查所有財產:
(2)查明債務狀況:
(3)製作遺產清冊:
(1)查明適用之財產制:
(2)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或共同財產分配:
(1)確認遺囑形式是否合法:
(2)分析遺囑實質內容:
若適用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委任人應優先主張財產分配請求權:
(1)法定財產制:
(2)共同財產制:
若遺囑內容侵害委任人之特留分,應採取以下步驟:
(1)計算特留分不足額: 範例計算(假設淨遺產為600萬元,三位繼承人):
(2)行使扣減權:
(3)必要時提起訴訟:
(1)與其他繼承人溝通:
(2)考量情理因素:
(3)達成分割協議:
若有證據顯示被繼承人生前遺產遭他人不當處分,應:
(1)蒐集相關證據:
(2)評估法律救濟途徑:
(3)主張追加計算: 依民法第1030-3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委任人得主張追加計算並向第三人請求返還。
若懷疑遺囑作成時被繼承人意思能力有問題,或遺囑係受詐欺、脅迫而為,應:
(1)蒐集證據:
(2)主張遺囑無效或得撤銷:
(1)遺產稅申報:
(2)繼承登記:
若被繼承人債務狀況不明,建議:
(1)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2)保障繼承人權益:
(3)依規定辦理財產清冊: 參照民法第1099條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繼承人應於法定期間內完成財產清冊之開具與陳報。
(1)優先確認實際遺產範圍:詳細清查所有財產與債務,製作完整遺產清冊,作為後續處理之基礎。
(2)確認夫妻財產制並主張分配權利:若適用法定財產制,委任人應優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若適用共同財產制,應主張取得共同財產之半數。此部分權利優先於遺產分配。
(3)保障法定特留分權益:委任人作為配偶,享有法定特留分保障。即使遺囑將大部分遺產指定予前妻所生子女,委任人仍得主張特留分扣減權,確保至少取得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4)尋求協商解決:在確認實際遺產狀況後,建議先與其他繼承人協商,說明實際情況,尋求合理之遺產分配方案,避免訴訟之勞費與家庭關係之破裂。
(5)必要時採取法律行動:若協商不成或權益受侵害,應及時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減權或提起相關訴訟,保障自身權益。
(1)時效限制:
(2)證據保全:妥善保存所有相關文件、紀錄,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證據。
(3)專業協助:繼承案件涉及複雜之法律與稅務問題,建議委請律師及會計師協助處理。
(4)家庭關係維護:在處理遺產糾紛時,亦應考量家庭和諧,尋求兼顧法律與情理之解決方案。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應視具體事實及證據而定,建議委請律師提供進一步之法律服務。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