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承諾的遺產不足,繼承人該怎麼辦?

先生立遺囑給前妻兩位孩子大筆遺產,幫他整理帳務,發現根本沒那麼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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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之配偶(以下稱「被繼承人」)立有遺囑,指定將大筆遺產分配予其與前妻所生之兩位子女。委任人於協助整理被繼承人帳務後,發現實際遺產金額遠低於遺囑所載金額,現就相關法律問題尋求意見。

貳、法律分析

一、遺囑效力與遺產範圍

(一) 遺囑僅能處分現存遺產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遺囑所能處分者,僅限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實際存在之遺產。若遺囑記載之財產金額超過實際遺產,該遺囑並非當然無效,而應按實際遺產狀況執行。

(二) 遺產不足時之處理原則

當遺產總額不足以履行遺囑所載內容時,依民法第1199條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若遺囑指定特定金額予特定繼承人,但實際遺產不足,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比例分配原則:若遺囑未明定優先順序,各受遺贈人應按遺囑所載比例,就實際遺產額按比例受償。

(2)特留分保障: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不得以遺囑剝奪。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委任人(現任配偶)之繼承權益

(一) 配偶之法定繼承權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與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共同繼承。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以本案為例,若被繼承人有三位繼承人(現任配偶及前妻所生兩位子女),則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均為三分之一。

(二) 特留分之保障

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即使遺囑將大部分遺產指定予前妻所生子女,委任人仍享有法定特留分權利。以三位繼承人為例:

  • 委任人應繼分:1/3
  • 委任人特留分:1/3 × 1/2 = 1/6

若遺囑侵害委任人之特留分,委任人得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對受遺贈人或其他繼承人行使扣減權。

三、遺囑內容與實際遺產不符之法律效果

(一) 遺囑不因遺產金額錯誤而無效

遺囑中記載之財產金額與實際遺產不符,並不影響遺囑本身之效力。遺囑仍屬有效,僅是執行時應以實際遺產為準。

(二) 可能涉及之情況

(1)遺囑作成時之財產狀況變動:被繼承人於立遺囑後至死亡前,財產可能因投資損失、消費支出、債務清償等原因而減少,此屬正常情況。

(2)遺產債務之清償: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若被繼承人有債務,應先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始為可分配之遺產。

(3)遺產隱匿或不當處分:若有證據顯示被繼承人生前遺產遭他人不當處分或隱匿,繼承人得依法追回。

四、婚後財產與剩餘財產分配之考量

(一) 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若被繼承人與委任人間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被繼承人死亡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委任人可能享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二) 剩餘財產分配與繼承之關係

(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優先於遺產分配: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先計算並分配剩餾財產差額,剩餘部分始為遺產。

(2)計算基準時點:依民法第1030-4條第1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本案因死亡而消滅,應以死亡時為準。

(3)追加計算之可能:依民法第1030-3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五年內有處分婚後財產之情形,委任人得主張追加計算。

(三) 共同財產制之適用

若被繼承人與委任人間約定採共同財產制,依民法第1039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委任人應先取得共同財產之半數,剩餘部分始為遺產。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

(一) 確認實際遺產範圍

(1)清查所有財產:

  • 不動產:向地政機關查詢被繼承人名下所有不動產
  • 動產:包括現金、存款、股票、債券、車輛等
  • 其他財產權:如智慧財產權、債權等

(2)查明債務狀況:

  • 向聯徵中心查詢信用報告
  • 檢視被繼承人生前之金融往來紀錄
  • 確認是否有保證債務或其他或有負債

(3)製作遺產清冊:

  • 詳列所有財產及其價值
  • 列明所有債務
  • 計算淨遺產額

(二) 確認夫妻財產制

(1)查明適用之財產制:

  • 是否有約定財產制契約
  • 若無約定,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2)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或共同財產分配:

  • 若適用法定財產制,計算雙方婚後財產差額
  • 若適用共同財產制,確認共同財產範圍
  • 先行分配後,剩餘部分始為遺產

(三) 檢視遺囑內容與效力

(1)確認遺囑形式是否合法:

  • 自書遺囑:需全文親筆書寫、簽名並記明年月日(民法第1190條)
  • 公證遺囑:由公證人作成(民法第1191條)
  • 密封遺囑:由遺囑人密封後向公證人提出(民法第1192條)
  • 代筆遺囑:由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民法第1194條)
  • 口授遺囑: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民法第1195條)

(2)分析遺囑實質內容:

  • 遺囑是否明確指定財產分配方式
  • 是否有侵害特留分之情形
  • 遺囑作成時被繼承人之意思能力是否正常

二、權益保障策略

(一) 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共同財產分配

若適用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委任人應優先主張財產分配請求權:

(1)法定財產制:

  • 計算雙方婚後財產差額
  • 主張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差額
  • 依民法第1030-1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應注意時效限制

(2)共同財產制:

  • 主張取得共同財產之半數
  • 依民法第1039條規定行使權利

(二) 主張特留分扣減權

若遺囑內容侵害委任人之特留分,應採取以下步驟:

(1)計算特留分不足額: 範例計算(假設淨遺產為600萬元,三位繼承人):

  • 委任人應繼分:600萬 × 1/3 = 200萬
  • 委任人特留分:200萬 × 1/2 = 100萬
  • 若遺囑僅分配50萬予委任人,不足額為50萬

(2)行使扣減權:

  • 扣減權之行使期間:自知悉特留分被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225條準用第1146條)
  • 以意思表示向受遺贈人或其他繼承人為之
  •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方式為之,保留證據

(3)必要時提起訴訟:

  • 若協商不成,得向法院提起「扣減特留分」之訴
  • 請求法院判決扣減遺贈,回復特留分

(三) 協商遺產分配

(1)與其他繼承人溝通:

  • 說明實際遺產狀況
  • 提出合理分配方案
  • 尋求共識,避免訴訟

(2)考量情理因素:

  • 被繼承人立遺囑之真意
  • 各繼承人之實際需求
  • 家庭和諧之維護

(3)達成分割協議:

  • 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
  • 辦理遺產分割登記

三、特殊情況之處理

(一) 懷疑遺產遭不當處分

若有證據顯示被繼承人生前遺產遭他人不當處分,應:

(1)蒐集相關證據:

  • 金融交易紀錄
  • 不動產移轉登記資料
  • 相關人證、物證

(2)評估法律救濟途徑:

  • 若涉及刑事犯罪(如侵占、詐欺),向檢察機關提告
  • 若屬民事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
  • 若符合民法第1030-3條規定,主張追加計算婚後財產

(3)主張追加計算: 依民法第1030-3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委任人得主張追加計算並向第三人請求返還。

(二) 遺囑效力有疑義

若懷疑遺囑作成時被繼承人意思能力有問題,或遺囑係受詐欺、脅迫而為,應:

(1)蒐集證據:

  • 醫療紀錄(證明意思能力)
  • 證人證詞
  • 其他相關事證

(2)主張遺囑無效或得撤銷:

  • 依民法第1145條第2、3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銷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銷或變更之者。」若遺囑係受詐欺或脅迫而為,相關繼承人可能喪失繼承權
  • 若遺囑人於作成遺囑時無意思能力,遺囑無效

四、繼承程序之辦理

(一) 法定期限內辦理

(1)遺產稅申報:

  • 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
  • 必要時得申請延期

(2)繼承登記:

  • 不動產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起六個月內辦理
  • 逾期未辦理將被處罰鍰

(二) 考慮限定繼承

若被繼承人債務狀況不明,建議:

(1)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 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得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 此為現行法之當然限定繼承制度

(2)保障繼承人權益:

  • 限定繼承可避免繼承人以自有財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 僅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3)依規定辦理財產清冊: 參照民法第1099條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繼承人應於法定期間內完成財產清冊之開具與陳報。

肆、結論

一、核心建議

(1)優先確認實際遺產範圍:詳細清查所有財產與債務,製作完整遺產清冊,作為後續處理之基礎。

(2)確認夫妻財產制並主張分配權利:若適用法定財產制,委任人應優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若適用共同財產制,應主張取得共同財產之半數。此部分權利優先於遺產分配。

(3)保障法定特留分權益:委任人作為配偶,享有法定特留分保障。即使遺囑將大部分遺產指定予前妻所生子女,委任人仍得主張特留分扣減權,確保至少取得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4)尋求協商解決:在確認實際遺產狀況後,建議先與其他繼承人協商,說明實際情況,尋求合理之遺產分配方案,避免訴訟之勞費與家庭關係之破裂。

(5)必要時採取法律行動:若協商不成或權益受侵害,應及時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減權或提起相關訴訟,保障自身權益。

二、注意事項

(1)時效限制: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五年(民法第1030-1條第5項)
  • 特留分扣減權:自知悉特留分被侵害時起二年,自繼承開始時起十年(民法第1225條準用第1146條)
  • 對第三人之追加計算請求權:自知悉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五年(民法第1030-3條第3項)

(2)證據保全:妥善保存所有相關文件、紀錄,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證據。

(3)專業協助:繼承案件涉及複雜之法律與稅務問題,建議委請律師及會計師協助處理。

(4)家庭關係維護:在處理遺產糾紛時,亦應考量家庭和諧,尋求兼顧法律與情理之解決方案。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應視具體事實及證據而定,建議委請律師提供進一步之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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