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超商店員,昨天遇到一個客人來問垃圾要丟哪,我請他稍等我一下,之後我有跟他說垃圾給我就可以了,然後他問我是不是新來的,我說對,然後他就罵了幹您娘 還罵很多次
當事人為超商店員,於執行職務時遭遇客人詢問垃圾丟棄位置。當事人請客人稍等並表示可協助處理垃圾後,客人詢問當事人是否為新進員工,當事人回答「是」後,該客人即以「幹您娘」等三字經辱罵當事人多次。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應檢視以下要件:
「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超商為公共營業場所,具有開放性,縱使當下僅有少數顧客在場,仍符合「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要件,應具備公然性。
「幹您娘」屬於粗鄙不雅之言詞,依社會通念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且該客人「罵很多次」,顯見其侮辱之故意明確,應已構成侮辱行為。
該客人明知在公共場所以三字經辱罵他人會損害當事人名譽,仍多次為之,應具有侮辱之故意。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客人僅以三字經辱罵,並未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應不構成誹謗罪,僅涉及公然侮辱罪。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該客人以三字經多次辱罵當事人,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應成立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客人於公共場所多次以三字經辱罵當事人,已不法侵害當事人之名譽,當事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精神慰撫金),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要求道歉)。
實務上公然侮辱案件之精神慰撫金約新台幣1萬至5萬元不等,惟實際金額仍需視個案情節、當事人身分地位、加害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妨害名譽案件之關鍵在於證據:
優點
缺點
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可請求:
第一階段(立即處理)
(1) 保全所有證據(監視器畫面、證人聯絡方式)
(2) 製作詳細書面紀錄
(3) 向公司主管報告
第二階段(評估決策)
(1) 評估個人時間、精力及期望目標
(2) 決定是否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
(3) 考慮是否需委任律師協助
第三階段(採取行動)
(1) 若決定提告,於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2) 配合偵查程序
(3) 必要時尋求法律扶助或律師協助
關於客人於超商公然以三字經多次辱罵當事人之行為,應涉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並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侵權行為。建議當事人優先保全證據,並評估個人時間、精力及期望目標後,決定是否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若決定提告,應於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若希望快速解決,可考慮透過調解程序處理。
考量公然侮辱罪刑度較輕,實務上多以罰金結案,且民事求償金額有限,建議當事人審慎評估成本效益。無論採取何種途徑,均應與雇主溝通,要求公司提供員工保護措施,並確認公司是否有相關申訴管道或法律支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需視具體證據及情況而定。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02-412-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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