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在超商罵我髒話,我可以報警或要求賠償嗎?

我是超商店員,昨天遇到一個客人來問垃圾要丟哪,我請他稍等我一下,之後我有跟他說垃圾給我就可以了,然後他問我是不是新來的,我說對,然後他就罵了幹您娘 還罵很多次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超商店員,於執行職務時遭遇客人詢問垃圾丟棄位置。當事人請客人稍等並表示可協助處理垃圾後,客人詢問當事人是否為新進員工,當事人回答「是」後,該客人即以「幹您娘」等三字經辱罵當事人多次。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 公然侮辱罪之成立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應檢視以下要件:

  1. 公然性要件

「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超商為公共營業場所,具有開放性,縱使當下僅有少數顧客在場,仍符合「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要件,應具備公然性。

  1. 侮辱行為

「幹您娘」屬於粗鄙不雅之言詞,依社會通念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且該客人「罵很多次」,顯見其侮辱之故意明確,應已構成侮辱行為。

  1. 故意要件

該客人明知在公共場所以三字經辱罵他人會損害當事人名譽,仍多次為之,應具有侮辱之故意。

(二) 本案特殊性考量

  • 當事人係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辱罵,此情形更凸顯客人行為之不當性
  • 非單次失言,而是「罵很多次」,顯示惡意程度較高
  • 當事人已善盡職責協助處理,客人之辱罵行為毫無正當理由

(三) 誹謗罪之檢視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客人僅以三字經辱罵,並未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應不構成誹謗罪,僅涉及公然侮辱罪。

二、民事責任

(一)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該客人以三字經多次辱罵當事人,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應成立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客人於公共場所多次以三字經辱罵當事人,已不法侵害當事人之名譽,當事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精神慰撫金),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要求道歉)。

實務上公然侮辱案件之精神慰撫金約新台幣1萬至5萬元不等,惟實際金額仍需視個案情節、當事人身分地位、加害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三、證據保全之重要性

妨害名譽案件之關鍵在於證據:

  • 超商通常設有監視錄影設備,應儘速調閱保存
  • 現場若有其他顧客或同事目擊,可作為證人
  • 建議製作工作日誌記錄事發經過

參、處理建議

一、刑事途徑

(一) 提出告訴(六個月內)

  1. 立即保全證據
  • 向超商主管申請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備份
  • 請在場目擊之同事或顧客作證
  • 記錄事發時間、地點、經過
  1. 提告方式
  • 方式一:至警察局報案,由警方製作筆錄後移送地檢署
  • 方式二:自行撰寫刑事告訴狀遞交至地檢署
  • 告訴狀應載明:當事人資料、被告資料(若知悉)、犯罪事實、證據方法

(二) 優缺點評估

優點

  • 可對加害人產生嚇阻作用
  • 透過公權力彰顯正義
  • 無需支付律師費用(自行提告)

缺點

  • 公然侮辱罪刑度較輕(拘役或罰金),實務上多以罰金結案
  • 需投入時間精力配合偵查、出庭
  • 若對方否認,舉證責任在告訴人

二、民事途徑

(一) 損害賠償請求

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可請求:

  • 精神慰撫金:實務上公然侮辱案件約新台幣1萬至5萬元不等
  •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要求登報道歉

(二) 評估考量

  • 民事訴訟需支付裁判費及可能之律師費
  • 賠償金額通常不高,需衡量成本效益
  • 訴訟程序較為冗長

三、其他建議

(一) 與雇主溝通

  • 向超商主管或公司反映此事
  • 要求公司提供員工保護措施
  • 確認公司是否有相關申訴管道或法律支援

(二) 心理調適

  • 若因此事件造成心理壓力,可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 保留就醫紀錄,可作為精神損害之證明

(三) 綜合評估

  • 若主要目的為出一口氣、教訓對方: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但需有心理準備可能僅處以輕微罰金
  • 若主要目的為獲得賠償:民事求償金額有限,需評估是否值得投入時間成本
  • 若希望快速解決:可考慮透過調解程序,要求對方道歉並給付慰撫金

四、建議處理步驟

第一階段(立即處理)

(1) 保全所有證據(監視器畫面、證人聯絡方式)

(2) 製作詳細書面紀錄

(3) 向公司主管報告

第二階段(評估決策)

(1) 評估個人時間、精力及期望目標

(2) 決定是否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

(3) 考慮是否需委任律師協助

第三階段(採取行動)

(1) 若決定提告,於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2) 配合偵查程序

(3) 必要時尋求法律扶助或律師協助

肆、結論

關於客人於超商公然以三字經多次辱罵當事人之行為,應涉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並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侵權行為。建議當事人優先保全證據,並評估個人時間、精力及期望目標後,決定是否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若決定提告,應於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若希望快速解決,可考慮透過調解程序處理。

考量公然侮辱罪刑度較輕,實務上多以罰金結案,且民事求償金額有限,建議當事人審慎評估成本效益。無論採取何種途徑,均應與雇主溝通,要求公司提供員工保護措施,並確認公司是否有相關申訴管道或法律支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需視具體證據及情況而定。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02-412-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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