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下單後拒領商品,賣家能要求賠償嗎?消保法怎麼說?

您好 我是賣家 近日在賣貨便開設賣場 有一名消費者在賣場下單後 在商品到貨時遲遲未領取 在領貨期限前幾天有嘗試聯絡上買家 買家也允諾會去領取 最後等來的是商品被退回 有查閱消保法第19條相關條文 請問這樣買家是否犯法、賣家又是否能夠得到任何補償? 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賣家於賣貨便平台開設賣場,消費者下單後商品送達超商,惟消費者於取貨期限內未領取商品。賣家曾於期限前聯繫買家,買家承諾會領取,但最終商品仍遭退回。賣家詢問:(一)買家行為是否違法?(二)賣家能否請求補償?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成立與效力

(一)買賣契約之成立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中,消費者於網路賣場下單,賣家接受訂單並出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買賣契約應已成立。

進一步依民法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雙方就標的物及價金已達成合意,買賣契約應屬有效成立。

(二)出賣人與買受人之義務

  1. 出賣人義務: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賣家已將商品送達約定之超商取貨點,應已履行交付義務。

  2. 買受人義務:買受人負有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本案買家下單後即負有依約定方式領取商品之義務,且買家於賣家聯繫時允諾會領取商品,此承諾具有法律上之意義,強化其取貨義務。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適用疑義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七日猶豫期間」(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解約權),其要件須為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且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貨。

本案關鍵在於:消費者根本未領取商品,尚未「收受」商品,可能不符合消保法第19條之適用要件。消費者若主張七日猶豫期間之解約權,恐有疑義。

三、買家行為之法律評價

(一)民事責任

  1. 債務不履行責任

買家未依約領取商品,可能構成給付遲延。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若超商取貨期限屆滿,買家自該時起應負遲延責任。

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賣家可能得請求買家賠償因遲延所生之損害。

  1. 給付不能之責任

若商品因退回而受損或滅失,且可歸責於買家,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賣家可能得請求損害賠償。

  1. 損害賠償範圍

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賣家可能得請求:

  • 所受損害:如商品退回之運費、重新上架成本、商品耗損等
  • 所失利益:如商品價金、因無法轉售他人所失之利益等
  1. 契約解除權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賣家因買家不履行債務,可能得定期催告後解除契約。

另依民法第256條規定:「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若有給付不能之情形,賣家亦可能得解除契約,並請求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

(二)刑事責任

買家行為原則上可能不構成刑事犯罪。若買家下單時無詐欺故意,僅事後未領取,應不構成詐欺罪。此屬契約履行爭議,建議循民事途徑解決。

四、賣家權利救濟途徑

(一)直接請求給付

  1. 支付命令:若標的金額屬小額,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支付命令,程序簡便快速。

  2. 簡易訴訟:若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小額程序,可請求商品價金及相關損害。

(二)請求項目

賣家可能得請求:

  1. 商品價金:買賣契約既已成立,買家應給付價金
  2. 運費損失:商品寄送及退回之運費
  3. 其他損害:商品因退回產生之耗損、重新上架之成本、商品貶值損失(如有)等

參、處理建議

一、優先協商

(一)再次聯繫買家

  1. 說明法律責任及可能後果
  2. 要求給付價金或重新取貨
  3. 保留通訊紀錄作為證據

(二)協商方案

  1. 請買家給付商品價金及運費
  2. 或同意重新寄送,由買家負擔來回運費

二、平台申訴機制

(一)向賣貨便平台申訴

  1. 檢附交易紀錄、聯繫紀錄
  2. 請求平台協助處理
  3. 要求平台依其使用條款處理

(二)平台規範

  1. 查閱平台使用條款關於未取貨之規定
  2. 確認平台是否有相關保障機制

三、法律程序(協商不成時)

(一)支付命令(建議優先採用)

優點:費用低廉、程序快速、債務人未異議即可強制執行

程序:

  1. 向買家住所地法院聲請
  2. 檢附證據:交易紀錄截圖、出貨證明、聯繫紀錄(買家承諾領取之證據)、退貨證明
  3. 請求項目:商品價金、來回運費、其他損害

(二)小額訴訟

若買家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案件轉為訴訟程序:

  1. 準備證據:完整交易流程紀錄、平台訂單資料、物流追蹤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退貨證明文件
  2. 訴訟請求:商品價金、來回運費、商品耗損(如有)、訴訟費用

四、預防措施(未來交易)

(一)明確約定

  1. 在賣場公告明定未取貨之責任
  2. 載明「下單即同意負取貨義務」

(二)取貨提醒

  1. 商品到貨後立即通知
  2. 期限前多次提醒

(三)保留證據

  1. 所有聯繫紀錄截圖保存
  2. 物流資訊完整保留

(四)平台機制

  1. 善用平台評價系統
  2. 檢舉惡意買家

五、成本效益評估

  1. 若金額不大(數千元以下),考量時間成本,可能不值得訴訟
  2. 若金額較大或類似情況頻繁,建議循法律途徑以收嚇阻效果
  3. 支付命令為最經濟之法律途徑

肆、結論

關於買家未取貨之行為,在民事上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買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刑事上,原則上可能不構成犯罪(除非有詐欺故意);關於消保法第19條,買家因未收受商品,可能不得主張解約權。

考量本案情形,賣家可能得請求商品價金(買賣契約已成立)、來回運費及其他相關損害。建議賣家先與買家協商,要求給付或重新取貨;協商不成時,可向平台申訴;必要時可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保留所有交易及聯繫證據,以利後續權利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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