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配合中央執行下水道污水接管,我們是一排前後相鄰的透天建築,後巷排水溝上圍牆由兩塊磚塊共20cm砌成(市政府已認定為違建建物),因為某些住戶不拆除,所以請問單方可以拆除屬於自己部分的圍牆10公分嗎? 另外左右鄰居兩側有4公分的圍牆(市政府已認定是違建建物),單方可以拆除嗎?
本案涉及新竹市政府配合中央執行下水道污水接管工程,當事人所在之透天建築群後巷排水溝上有圍牆,由兩塊磚塊共20公分砌成(前後鄰居各10公分),左右鄰居兩側另有4公分圍牆,上述圍牆均經市政府認定為違建建物。因部分住戶不願拆除,當事人詢問是否可單方拆除屬於自己部分之圍牆。
主要爭點為:
(一)是否可單方拆除後巷圍牆屬於自己的10公分部分?
(二)是否可單方拆除左右兩側4公分的圍牆?
違章建築雖係違反建築法規定而建造,然建造人仍取得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所有權。依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違建物所有權人在未經主管機關拆除前,原則上仍得行使所有權。
惟違建物所有權受到公法上限制,主管機關得依建築法相關規定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所有權人應有隨時可能被拆除之認知。
本案後巷20公分圍牆若係前後鄰居各自興建10公分部分,則應屬「各自所有」而非「共有」關係。惟若兩部分已形成一體結構,難以分離,則可能構成事實上之結合,單方拆除時應注意是否影響他方部分之穩定性。
左右兩側4公分圍牆部分,需確認係當事人單方興建、鄰居興建,或雙方共同興建。若屬共同興建,依民法第1151條至第1152條關於公同共有之規定類推適用,原則上應經共有人同意始得處分。
若10公分圍牆確屬當事人所有,依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理論上當事人應有權自行拆除屬於自己之部分。
惟依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同條第2項並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本案若兩部分圍牆已形成一體結構,單方拆除自己部分可能導致鄰居部分失去支撐而倒塌或損壞,此時拆除行為可能構成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
若拆除行為不當,致損及鄰居之圍牆部分,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可能需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鄰居若因拆除行為受有損害,得於知悉損害時起二年內請求賠償。
左右兩側4公分圍牆之拆除權限,首應確認所有權歸屬:
(一)若係當事人單方興建且位於自己土地上,依民法第765條規定,當事人應有權自行拆除。
(二)若係鄰居興建,當事人無權拆除他人所有物,否則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三)若係雙方共同興建或所有權歸屬不明,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規定:「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類推適用於本案,不能證明所有權歸屬時,可能推定為共有。
若圍牆屬共有性質,依民法第1044條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各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雖得自由處分,但對共有物全部之處分,原則上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本案若4公分圍牆屬共有,單方拆除可能侵害他方共有人之權利,應審慎評估。
本案係配合新竹市政府執行下水道污水接管工程,若違建物妨礙工程進行,主管機關得依建築法相關規定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當事人可向市政府申請,請求主管機關統一處理違建拆除事宜,既符合公共利益,亦可避免私人間糾紛。
考量本案涉及公共工程推動,建議優先透過行政機關協調處理,而非逕行私力拆除。此舉不僅可避免民刑事責任風險,亦可維護鄰里和諧關係。
(一)調查圍牆興建歷史,蒐集相關證據(如照片、鄰居證詞、興建時間等)。
(二)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測量及鑑界,確認圍牆位置與土地界線關係。
(三)確認後巷20公分圍牆是否確為各自興建10公分,以及左右兩側4公分圍牆之興建者及出資者。
(一)向新竹市政府工務處或建管單位申請,說明配合污水接管工程需求,請求市政府依建築法統一拆除違建。
(二)確認工程時程及是否有強制拆除違建之計畫。
(三)透過里長或市政府召集鄰居協調會議,尋求共識,共同拆除違建。
若確認為各自所有且結構可分離,可委託專業拆除業者評估,採取不影響鄰居部分之拆除方式。拆除前應以存證信函通知鄰居,並全程拍照存證(拆除前、中、後),確保不損及鄰居部分。
惟應注意,若鄰居部分因失去支撐而倒塌,依民法第184條規定,當事人可能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確認為自己所有,可自行拆除,但仍建議先通知鄰居。若所有權不明或為共有,不建議單方拆除,應循法律途徑解決(如提起民事訴訟確認所有權)。
若拆除不當損及鄰居財產,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縱使圍牆為違建,仍受民法保護。
若拆除他人所有部分,可能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雖為違建,但在未經主管機關拆除前,仍受刑法保護。
單方行動可能惡化鄰里關係,影響日後相處。建議優先透過協調方式處理,保留證據(如溝通紀錄、照片、存證信函等),必要時尋求律師專業協助。
關於後巷圍牆10公分部分,若確認為當事人所有且結構可分離,理論上應有權自行拆除,惟考量可能影響鄰居部分穩定性,建議優先透過市政府協調處理,避免民刑事責任風險及鄰里糾紛。
關於左右兩側4公分圍牆,需先確認所有權歸屬。若為當事人所有可拆除,若為共有或他人所有則不宜單方拆除。
考量本案涉及配合公共工程,建議以公共利益為由,請求市政府統一處理違建拆除,既合法又可避免私人糾紛,為最佳處理方案。若市政府不作為,可考慮提起行政救濟或民事訴訟確認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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