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配偶結婚30餘年,長期遭受家庭暴力,但不願離婚,希望透過法律途徑建立保護機制與相處規範。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規定:「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防治家庭暴力並保護被害人,當事人長期遭受配偶施暴之情形,應屬本法所欲保護之範疇。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同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當事人作為被害人本人,應有權直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若當事人因故難以親自聲請,亦可由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代為聲請,或請求警察機關、主管機關協助聲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規定:「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當事人可選擇向自己住居所地、配偶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若該地區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則應向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一般情形下應以書面聲請,若有急迫危險,可請求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以言詞或傳真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
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若當事人擔心住居所曝光,可僅記載送達處所。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規定,法院審理保護令事件時:
法院審理時會採取隔別訊問等保護措施,當事人可聲請親屬或社工人員陪同,且審理不公開,無須擔心隱私曝光。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法院應提供被害人安全出庭之環境及措施,包括:
(1)提供視訊或單面鏡審理空間 (2)規劃或安排與加害人不同之入出路線及等候空間 (3)無障礙及其他相關措施
當事人若需要這些措施,應於開庭前或開庭時向法院陳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聲請保護令無須繳納裁判費,可減輕當事人經濟負擔。
保護令制度之設計,目的在於防治家庭暴力並保護被害人,並非以離婚為前提。當事人可在維持婚姻關係之前提下,透過保護令建立明確之相處界線,禁止配偶施暴行為,同時要求配偶接受處遇計畫,此應為當事人目前最適合之法律途徑。
(一)撥打113保護專線
建議當事人撥打113保護專線尋求協助,該專線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服務,可提供諮詢、通報、庇護等服務,必要時可請求警察協助。
(二)就醫驗傷並保留證據
若遭受暴力傷害,建議立即就醫驗傷,保留完整醫療紀錄,請醫院開立驗傷單,並拍照記錄傷勢。同時應蒐集其他證據,如錄音、錄影記錄施暴過程,保留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或請鄰居、親友作證。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規定,可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當事人可親自前往法院聲請,或請警察局、家暴中心協助。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規定,法院會進行不公開審理,必要時會先核發暫時保護令,審理終結後核發通常保護令。
考量當事人不願離婚但需要保護之需求,建議在保護令中聲請下列事項:
若配偶違反保護令,當事人應立即報警處理。違反保護令可能構成刑事責任,不應因心軟而不報警,否則會讓保護令失去效力。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期滿前若仍有保護必要,可聲請延長。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規定,保護令有效期間有變更者,應持保護令、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書狀或相關證明文件,向相關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
(一)參加支持團體
建議當事人參加各縣市家暴防治中心提供之團體輔導,學習自我保護技巧,獲得心理支持。
(二)建立安全計畫
建議準備緊急逃生包(證件、現金、換洗衣物),告知信任的親友當事人之狀況,記住緊急聯絡電話。
(三)協助配偶改善
若當事人希望維持婚姻,可鼓勵配偶接受處遇計畫,參加家庭諮商,尋求專業心理輔導,以改善婚姻關係。
(四)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當事人尋求法律、心理、社工等專業協助,不要獨自承受。長期受暴可能造成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建議尋求專業心理諮商。
(一)保密措施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時得不記載住居所,僅記載送達處所,並可要求法院保密住居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可申請禁止查閱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相關資訊。
(二)心理調適
當事人不應自責,暴力絕非被害人之錯。建議尋求專業心理諮商,建立支持系統。
考量當事人長期遭受家庭暴力但不願離婚之情形,聲請保護令應為目前最適合之法律途徑。保護令制度可在維持婚姻關係之前提下,建立明確之相處界線,禁止配偶施暴,同時要求配偶接受處遇計畫,有助於保護當事人安全,亦可能改善婚姻關係。
建議當事人:
切記:忍耐絕非解決之道,唯有透過法律途徑建立明確界線,才能真正保護自己,也才有機會改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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