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遭家暴但不想離婚,能簽協議保護自己嗎?

我與丈夫結婚30幾年因女方長期以來一直都遭受家暴,我也不想離婚,所以想訂一些法則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配偶結婚30餘年,長期遭受家庭暴力,但不願離婚,希望透過法律途徑建立保護機制與相處規範。

貳、法律分析

一、家庭暴力之認定與法律保護目的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規定:「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防治家庭暴力並保護被害人,當事人長期遭受配偶施暴之情形,應屬本法所欲保護之範疇。

二、保護令制度之適用

(一)保護令之聲請權人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同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當事人作為被害人本人,應有權直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若當事人因故難以親自聲請,亦可由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代為聲請,或請求警察機關、主管機關協助聲請。

(二)管轄法院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規定:「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當事人可選擇向自己住居所地、配偶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若該地區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則應向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

(三)聲請方式與程序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一般情形下應以書面聲請,若有急迫危險,可請求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以言詞或傳真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

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若當事人擔心住居所曝光,可僅記載送達處所。

(四)審理程序之保護措施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規定,法院審理保護令事件時:

  1. 第2項:「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2. 第3項:「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3. 第4項:「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4. 第5項:「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5. 第7項:「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法院審理時會採取隔別訊問等保護措施,當事人可聲請親屬或社工人員陪同,且審理不公開,無須擔心隱私曝光。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法院應提供被害人安全出庭之環境及措施,包括:

(1)提供視訊或單面鏡審理空間 (2)規劃或安排與加害人不同之入出路線及等候空間 (3)無障礙及其他相關措施

當事人若需要這些措施,應於開庭前或開庭時向法院陳明。

(五)費用減免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聲請保護令無須繳納裁判費,可減輕當事人經濟負擔。

三、不離婚但尋求保護之可行性

保護令制度之設計,目的在於防治家庭暴力並保護被害人,並非以離婚為前提。當事人可在維持婚姻關係之前提下,透過保護令建立明確之相處界線,禁止配偶施暴行為,同時要求配偶接受處遇計畫,此應為當事人目前最適合之法律途徑。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保護措施

(一)撥打113保護專線

建議當事人撥打113保護專線尋求協助,該專線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服務,可提供諮詢、通報、庇護等服務,必要時可請求警察協助。

(二)就醫驗傷並保留證據

若遭受暴力傷害,建議立即就醫驗傷,保留完整醫療紀錄,請醫院開立驗傷單,並拍照記錄傷勢。同時應蒐集其他證據,如錄音、錄影記錄施暴過程,保留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或請鄰居、親友作證。

二、聲請保護令(建議優先採行)

(一)準備文件

  1. 聲請狀(載明受暴事實、聲請保護令之原因)
  2. 驗傷單、照片等證據
  3. 證人資料

(二)向法院聲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規定,可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當事人可親自前往法院聲請,或請警察局、家暴中心協助。

(三)法院審理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規定,法院會進行不公開審理,必要時會先核發暫時保護令,審理終結後核發通常保護令。

(四)保護令內容建議

考量當事人不願離婚但需要保護之需求,建議在保護令中聲請下列事項:

  1. 禁止配偶對當事人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配偶對當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等行為(若需要保持聯繫,可限定聯繫方式)
  3. 命配偶遠離當事人之住所、工作場所一定距離(若不分居,可僅針對工作場所等特定場所)
  4. 命配偶給付扶養費(若有需要)
  5. 命配偶交付生活必需品之使用權
  6. 命配偶接受處遇計畫(如戒酒、心理輔導等)
  7. 禁止查閱當事人相關資訊(若有安全疑慮)

三、保護令之執行與變更

(一)違反保護令之處理

若配偶違反保護令,當事人應立即報警處理。違反保護令可能構成刑事責任,不應因心軟而不報警,否則會讓保護令失去效力。

(二)保護令之延長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期滿前若仍有保護必要,可聲請延長。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規定,保護令有效期間有變更者,應持保護令、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書狀或相關證明文件,向相關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

四、其他配套措施

(一)參加支持團體

建議當事人參加各縣市家暴防治中心提供之團體輔導,學習自我保護技巧,獲得心理支持。

(二)建立安全計畫

建議準備緊急逃生包(證件、現金、換洗衣物),告知信任的親友當事人之狀況,記住緊急聯絡電話。

(三)協助配偶改善

若當事人希望維持婚姻,可鼓勵配偶接受處遇計畫,參加家庭諮商,尋求專業心理輔導,以改善婚姻關係。

(四)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當事人尋求法律、心理、社工等專業協助,不要獨自承受。長期受暴可能造成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建議尋求專業心理諮商。

五、注意事項

(一)保密措施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時得不記載住居所,僅記載送達處所,並可要求法院保密住居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可申請禁止查閱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相關資訊。

(二)心理調適

當事人不應自責,暴力絕非被害人之錯。建議尋求專業心理諮商,建立支持系統。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長期遭受家庭暴力但不願離婚之情形,聲請保護令應為目前最適合之法律途徑。保護令制度可在維持婚姻關係之前提下,建立明確之相處界線,禁止配偶施暴,同時要求配偶接受處遇計畫,有助於保護當事人安全,亦可能改善婚姻關係。

建議當事人:

  1. 立即聲請保護令,建立法律保護機制
  2. 完整保留證據,以利後續法律程序
  3. 尋求專業協助,包括法律、心理、社工等
  4. 建立支持系統,不要獨自承受
  5. 若配偶違反保護令,應立即報警處理

切記:忍耐絕非解決之道,唯有透過法律途徑建立明確界線,才能真正保護自己,也才有機會改善婚姻關係。

緊急聯絡資訊:

  • 家暴專線:113
  • 報警專線:110
  • 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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