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手機資料被盜,網銀帳密資料外洩,造成金額損失,銀行端沒有綁定手機也沒發出OTP驗證碼做第二次確認,並說明銀行是以全國繳費網及台灣PAY繳費,不用發OTP碼驗證,這樣若提告銀行機制有缺失請求賠償,有勝算嗎?
當事人因手機資料遭竊,導致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外洩,進而造成金額損失。銀行在交易過程中未綁定手機裝置,亦未發送OTP(一次性密碼)驗證碼進行第二次身分確認。銀行抗辯稱相關交易係透過「全國繳費網」及「台灣PAY繳費」管道進行,依其系統設計無需發送OTP驗證碼。當事人擬主張銀行安全機制存在缺失,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603條規定:「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銀行與存款客戶間之活期存款契約具有消費寄託性質,銀行負有保管義務及返還義務。當存款遭不法提領時,銀行原則上應負返還責任。
依民法第535條規定:「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民法第590條規定:「第五百三十五條及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消費寄託準用之。」
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且收取服務費用,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注意程度應高於一般人。在當前金融科技環境下,銀行應採用符合當代科技水準的安全措施,以保障存款安全。
依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對於網路銀行業務之安全控管,應建立完善之內部控制制度,包括身分驗證機制、交易安全機制及異常交易偵測機制等。
依銀行法第45條之2第1項規定:「銀行對其營業處所、金庫、出租保管箱(室)、自動櫃員機及運鈔業務等應加強安全之維護;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同條第2項規定:「銀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
銀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並應建立異常交易偵測機制,對於疑似不法交易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
現今網路銀行普遍採用手機綁定作為身分驗證機制之一,透過裝置綁定可有效防止未經授權之裝置登入。本案銀行未要求綁定手機裝置,可能降低帳戶安全性。
雙因子驗證(Two-Factor Authentication, 2FA)已是金融業界標準安全措施,透過「知識因子」(帳號密碼)加上「持有因子」(OTP驗證碼)或「生物因子」(指紋、臉部辨識),可大幅提升交易安全性。本案銀行未發送OTP驗證碼進行第二次確認,可能存在安全機制不足之疑慮。
銀行主張透過「全國繳費網」及「台灣PAY繳費」管道交易無需OTP驗證。此抗辯之關鍵在於:
若該交易管道涉及高額款項移轉,銀行仍應採取適當之安全驗證措施,不得僅因交易管道不同即完全免除驗證程序。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
銀行提供網路銀行服務時,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安全機制、風險及客戶應注意事項。若銀行未充分揭露特定交易管道無需OTP驗證之風險,可能構成說明義務之違反。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金融服務業違反前二條規定,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務業能證明損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或非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之事項所致者,不在此限。」
若銀行未充分揭露風險或未建立適當安全機制,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金融服務業應將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規定事項,納入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
銀行應將金融消費者保護相關規定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行。若銀行未建立適當之安全控管機制,可能構成內部控制義務之違反。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銀行因過失未建立適當安全機制,導致當事人存款遭不法提領,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銀行是否有過失,應審酌:
若銀行未採用雙因子驗證等基本安全措施,且低於業界標準,可能構成過失。
應審酌若銀行有發送OTP驗證碼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是否可能阻止不法提領。若可證明適當之安全機制可有效防止損害發生,則銀行疏失與損害間應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若當事人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亦有過失,法院得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減輕銀行之賠償責任。
過失比例之分配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銀行可能主張特定交易管道依系統設計或業務慣例無需OTP驗證。然而,此抗辯之強度取決於:
若銀行未能證明該機制符合法規要求且已充分揭露風險,此抗辯可能較弱。
銀行可能主張現行機制符合業界標準,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然而,若多數銀行已普遍採用OTP或生物辨識等多重驗證,且金管會已多次要求強化網銀安全機制,銀行此抗辯可能不易成立。
銀行可能主張手機資料遭竊、帳密外洩係客戶保管不當所致。此抗辯若成立,可能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減輕銀行賠償責任。然而,即使客戶有疏失,若銀行安全機制確有缺失,銀行仍應負擔主要責任。
考量銀行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且雙因子驗證已是業界標準,若銀行未採用適當安全機制,應屬有過失。然而,當事人手機資料遭竊及帳密外洩亦涉及保管疏失,可能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勝訴可能性評估:
建議委請資訊安全專家出具鑑定意見: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建議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權基礎:
針對「客戶過失」抗辯:
針對「交易管道免驗證」抗辯:
假設損失金額為50萬元:
樂觀情境(勝訴,過失相抵20%):
中等情境(勝訴,過失相抵40%):
悲觀情境(敗訴):
建議採取「先協商、後訴訟」策略:
第一階段(1-2個月):
第二階段(評估協商結果):
第三階段(訴訟進行):
時效問題:請求權時效為2年(民法第197條),應儘速處理
保全證據:
考量銀行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且雙因子驗證已是金融業界標準安全措施,若銀行未採用OTP驗證等適當安全機制,應屬有過失。然而,當事人手機資料遭竊及帳密外洩亦涉及保管疏失,可能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關於提告銀行機制缺失請求賠償,應具有相當勝訴機會(約60-70%部分勝訴可能性),但需注意:
完全勝訴困難:因當事人手機遭竊、帳密外洩涉及保管疏失,法院可能適用過失相抵,減輕銀行賠償責任
關鍵在於舉證:需充分證明銀行安全機制確有缺失,且低於業界標準,並證明若有適當安全機制可防止損害發生
建議先行協商:透過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等管道,爭取較快速的解決方案,可節省時間及訴訟成本
訴訟作為後盾:若協商不成,再考慮提起訴訟,但應有心理準備可能僅獲部分賠償(扣除過失相抵後)
建議若損失金額在30萬元以上,值得積極爭取權益;若金額較小,應審慎評估訴訟成本效益。無論採取何種途徑,均應儘速處理,以免超過請求權時效。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證、最新法規及實務見解判斷。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評估,並視具體情況調整處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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