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答辯書,目前已委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協助處理。被告詢問逾期提出答辯書是否仍為法律所允許。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答辯書之提出期限原則上屬於「訓示規定」而非「強制規定」,逾期提出答辯書通常不會導致喪失答辯權利。
(一)選任辯護人之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本條明確保障被告隨時選任辯護人之權利,且此權利不因訴訟程序進行而受限制。
(二)辯護人資格
依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被告委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協助,符合法定辯護人資格要件。
(三)辯護權行使之時點
基於刑事訴訟法第27條「隨時」選任辯護人之規定,辯護人有權為被告進行辯護,此權利不因答辯書提出期限經過而喪失。法院應重視被告辯護權之保障,即使經濟弱勢者亦可透過法律扶助獲得律師協助。
(一)發現真實原則
刑事訴訟重視發現真實,法院通常會給予被告充分陳述機會。即使逾期提出答辯書,被告仍可在審判期日當庭陳述意見,法院不會僅因逾期提出書狀而剝奪被告防禦權。
(二)程序進行之彈性
考量被告可能因各種原因(如委任律師時程、準備資料等)而未能於期限內提出答辯書,法院實務上通常會給予補正機會,並審酌逾期提出之答辯內容。
逾期提出答辯書雖不影響被告之實體權利,但可能產生以下程序上影響:
惟上述影響均屬程序事項,不會導致被告喪失答辯權利或實體權利受損。
(一)與法扶律師密切配合
(二)補提答辯書
(三)準備開庭
(一)時效觀念
雖逾期提出答辯書通常不影響權利,但仍應儘速處理,避免影響訴訟程序進行,並展現配合訴訟之誠意。
(二)溝通協調
(三)權利保障
(一)建立良好訴訟習慣
(二)善用法律資源
關於逾期提出答辯書之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此權利不因答辯書提出期限經過而受影響。考量被告已委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協助處理,應可妥善處理此問題。建議:
法院重視被告之辯護權保障,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更不會因程序上之瑕疵而剝奪被告之實體權利。逾期提出答辯書通常不會導致喪失答辯權利或實體權利受損,但仍應儘速處理以維護訴訟程序之順暢進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具體處理方式應依個案情況,聽從承辦律師之專業建議。如有疑問,請隨時與法扶律師聯繫討論。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