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屋浴室漏水保固期內報修,建商要求簽切結書放棄訴訟才願修繕,這樣合法嗎?

新成屋109年住戶陸續入住後,110開始至114年,至少15戶陸續發現三間浴室漏水問題。建商保固5年,我們在110/5月中入住,不到六個月便發現浴室牆面近地面處油漆脫落,主浴最嚴重。管理室人員只交代乾區要收乾並加強除濕,並沒想到強調豪宅高品質的建案,是浴室防水層失效。直至114年4月中,樓下通報主浴天花板滴水發霉,才確知是浴室漏水。報修在保固期內,但因前面十幾戶維修住戶提醒要注意,因為修繕後,乾區沒恢復防水功能需避免沖水,便花時間協商修復需求且提因修繕需6~8個月,需搬離住處租屋的搬遷費與房租損害賠償之求償。建商不只不願賠償,也不同意我們找法定鑑定單位建議修繕方式,還要求得寫切結書,放棄法律途徑之訴求,才願意幫忙修繕。請問建商可以如此要求嗎?修繕不是建商之責任義務嗎?麻煩提供法律建議,我們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基本事實

  1. 房屋狀況:新成屋,109年住戶陸續入住
  2. 漏水發現時間:110年5月入住後不到六個月發現牆面油漆脫落,114年4月確認漏水
  3. 保固期限:建商保固5年
  4. 受損範圍:至少15戶發生三間浴室漏水問題
  5. 爭議點
  • 建商要求簽署切結書放棄法律途徑才願修繕
  • 不同意委託法定鑑定單位
  • 拒絕賠償搬遷費與租屋損失

二、您的訴求

  1. 要求建商依保固責任進行修繕
  2. 請求搬遷費與租屋期間(6-8個月)之損害賠償
  3. 委託法定鑑定單位確認修繕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建商保固責任之法律依據

(一)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法律分析

本案浴室防水層失效,導致漏水問題,應屬「減少其通常效用之瑕疵」。您於110年入住不到六個月即發現油漆脫落,顯示交屋時防水層可能已存在瑕疵。依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危險移轉時點為交屋時,建商應就交屋時存在之瑕疵負擔保責任。

(二)民法第359條-瑕疵擔保請求權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法律分析

您可依本條規定請求建商修補瑕疵。考量您已入住多年,解除契約可能顯失公平,因此請求修補瑕疵應為最適當之救濟方式。

(三)民法第360條-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重要提醒

您可同時請求修補瑕疵及損害賠償。若建商於交屋時已知悉防水層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您更可依本條請求損害賠償。

二、關於建商要求簽署切結書之合法性

(一)建商要求應屬違法且無效

  1. 修繕是法定義務,非恩惠

保固期內修繕是建商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應負之法定義務,建商不得以「願意修繕」作為交換條件,要求您放棄其他法律權利。

  1. 切結書內容可能違反強制規定

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若切結書內容要求您放棄法律訴訟權利,可能違反民法關於瑕疵擔保責任之強制規定。

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要求消費者預先拋棄法定權利,可能違反公序良俗。

  1.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限制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同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若建商要求簽署之切結書屬定型化契約條款,且排除您依法應享有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應屬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推定為顯失公平而無效。

結論

建商要求簽署放棄法律途徑之切結書,應屬違法且無效。即使您簽署該切結書,該切結書亦不生法律效力,您仍可依法主張權利。

(二)建商拒絕鑑定之不當性

您有權委託公正第三方鑑定單位(如建築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等)確認漏水原因及適當修繕方式。建商不得拒絕您委託鑑定之權利。建議您可委託專業鑑定單位出具鑑定報告,作為後續協商或訴訟之依據。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分析

(一)可請求之損害項目

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同條第2項規定:「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1. 所受損害(積極損害)

  • 搬遷費用(搬家公司費用、物品包裝費等)
  • 租屋押金、租金(6-8個月)
  • 家具家電臨時存放費用
  • 因漏水導致之財物損害

2. 所失利益(消極損害)

  • 房屋無法使用期間之使用利益損失
  • 可參考同地段租金行情計算

(二)因果關係之認定

修繕期間無法居住,需搬遷並租屋,應屬因建商未履行瑕疵擔保責任所生之直接且可預見之損害。搬遷費與租金損失與建商之瑕疵擔保責任違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建商應負賠償責任。

(三)損益相抵原則

依民法第216-1條規定:「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若您因搬遷而有任何利益(例如原房屋出租收益),應予扣除。

四、時效問題分析

(一)瑕疵擔保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365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您的情況

  • 110年5月入住(交付時點)
  • 114年4月發現並通知(推定)
  • 五年期限至115年5月

您仍在五年期限內,但建議儘速以書面(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建商,並保留通知證明。

(二)通知義務

依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法律分析

浴室防水層瑕疵屬「不能即知之瑕疵」,您於114年4月確認漏水後應即通知建商。雖您於110年10月已發現油漆脫落,但當時尚無法確知係防水層瑕疵,應不影響您之通知義務履行。建議您儘速以書面正式通知建商,避免被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優先順序)

(一)證據保全(最優先)

  1. 拍照錄影存證
  • 漏水現場(多角度、含日期)
  • 牆面油漆脫落情況
  • 樓下天花板滴水發霉狀況
  • 其他受損財物
  1. 書面紀錄整理
  • 110年首次發現異常之紀錄
  • 與管理室人員對話紀錄
  • 與建商往來之所有通訊紀錄(LINE、email、簡訊)
  • 其他15戶漏水情況(可請管理委員會協助統計)
  1. 證人名單
  • 樓下住戶
  • 管理室人員
  • 其他受害住戶

(二)發函通知建商(7日內完成)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建商,載明:

  1. 瑕疵事實(漏水情況、發現時間)
  2. 法律依據(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360條)
  3. 請求事項:
  • 修補瑕疵(依專業鑑定建議之方式完整修復防水層)
  • 損害賠償(搬遷費用、租屋費用等)
  1. 回覆期限(建議7日內書面回覆)
  2. 聲明保留法律權利

重要提醒

  • 明確表示拒絕簽署放棄法律途徑之切結書
  • 要求建商同意委託公正第三方鑑定
  • 保留存證信函收據作為通知證明

(三)委託專業鑑定(同步進行)

建議委託單位:

  1.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或各縣市建築師公會
  2.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3.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鑑定項目:

  • 漏水原因
  • 防水層施工是否符合規範
  • 適當修繕方式
  • 修繕期間評估
  • 損害範圍及金額

二、協商階段策略

(一)絕對不可簽署之文件

  1. 放棄法律訴訟權利之切結書
  2. 承認瑕疵非建商責任之文件
  3. 限縮保固範圍之同意書
  4. 未載明完整修繕內容之空白同意書

(二)可接受之協商方案

修繕方案應包含:

  1. 依專業鑑定建議之完整修繕方式
  2. 明確修繕期程及完工標準
  3. 修繕後保固期間(建議至少2年)
  4. 修繕期間之替代住所或租金補償
  5. 搬遷費用補償
  6. 修繕後驗收標準及程序

書面協議應載明:

  • 修繕範圍及方式
  • 修繕期程
  • 賠償項目及金額
  • 付款方式
  • 驗收標準
  • 保固期間
  • 本協議不影響您其他法定權利

(三)協商技巧

  1. 集體行動
  • 聯合其他15戶共同協商
  • 透過管理委員會統一處理
  • 增加談判籌碼
  1. 設定底線
  • 完整修繕(恢復防水功能)
  • 合理賠償(至少搬遷費+租金)
  • 保留法律權利
  1. 善用外部資源(必要時)
  • 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向地方政府建管單位反映
  • 尋求消費者保護團體協助

三、申訴管道

(一)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建議優先)

管道:

  • 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 消費者保護專線:1950
  • 線上申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

優點:

  • 免費
  • 政府介入協調
  • 可作為訴訟前置程序

準備文件:

  1. 申訴書
  2. 買賣契約書
  3. 保固書
  4. 漏水照片
  5. 與建商往來紀錄
  6. 鑑定報告(如有)

(二)調解程序

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免費
  • 調解成立具強制執行力
  • 程序較快速

準備:

  • 計算具體求償金額
  • 準備證據資料
  • 擬定可接受方案

四、訴訟準備

(一)訴訟類型選擇

  1. 民事訴訟(主要)
  • 請求修補瑕疵
  • 請求損害賠償
  • 訴訟標的:修繕費用+搬遷費+租金損失
  1. 消費訴訟(可併行)
  • 依消費者保護法提起
  • 可能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二)訴訟標的金額計算範例

  1. 修繕費用(若建商拒絕修繕):依鑑定報告估算
  2. 搬遷費用:搬家費、物品包裝費等
  3. 租屋損失:每月租金×預估月數
  4. 財物損害:受損家具等
  5. 其他必要費用

(三)勝訴可能性評估

有利因素:

  1. 在保固期內
  2. 有多戶相同問題(證明非個案)
  3. 入住不到六個月即發現異常
  4. 有樓下住戶證明漏水
  5. 建商要求簽切結書(顯示可能知悉瑕疵)

需補強部分:

  1. 需證明防水層瑕疵係交屋時即存在
  2. 需證明損害金額之合理性
  3. 建議儘速正式通知建商

(四)訴訟策略

  1. 先調解後訴訟
  • 調解不成立可直接起訴
  • 調解紀錄可作為證據
  1. 聲請保全證據
  • 若擔心建商破壞現場
  • 可聲請法院勘驗
  1. 考量訴訟成本
  • 評估訴訟費用與可能獲償金額
  • 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

五、其他建議

(一)保險求償

  1. 檢查是否有投保住宅火險
  • 部分保單含居家綜合險
  • 可能理賠漏水損失
  1. 建商營造綜合保險
  • 保固期內瑕疵可能理賠
  • 可要求建商提供保單資料

(二)預防二次糾紛

  1. 修繕過程全程記錄
  2. 要求提供施工日誌
  3. 每階段驗收並簽認
  4. 保留所有單據

(三)社區集體行動

  1.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討論共同對策
  • 授權管委會處理
  1. 成立自救會
  • 分攤鑑定費用
  • 共同委任律師
  • 降低個別成本

肆、結論

一、您的權利明確且有法律保障

  1. 建商應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負瑕疵擔保責任,修繕是其法定義務,非恩惠。
  2. 您可拒絕簽署放棄法律權利之切結書,該要求應屬違法且無效。
  3. 您有權委託公正第三方鑑定,建商不得拒絕。
  4. 您可依民法第360條、第216條請求損害賠償,包括搬遷費與租金損失。

二、建議處理步驟

  1. 第一步:完成證據保全,發存證信函通知建商
  2. 第二步:委託專業鑑定,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3. 第三步:嘗試協商,必要時申請調解
  4. 第四步:若前述無效,考慮提起訴訟

三、重要提醒

  1. 時間緊迫:您的保固期至115年5月,請儘速行動
  2. 證據為王:所有溝通務必留下書面紀錄
  3. 專業協助:建議諮詢或委任律師處理
  4. 集體力量:聯合其他住戶,增加談判籌碼
  5. 絕對不要簽署任何放棄權利的文件
  6. 務必在時效內主張權利

四、預期結果

考量本案事實及法律依據,您應有相當機會透過協商或訴訟獲得:

  1. 建商完整修繕浴室防水層
  2. 合理之搬遷費與租金損失賠償
  3. 適當之保固延長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合格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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