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大樓只有一個出入口,而出入口那塊土地不是建設公司的,當初建商和地主簽土地合約時約定那塊土地要永久無償給建商埋管線,鋪路,及住戶通行。事後,地主將那塊土地賣給新地主,在蓋房子階段新地主將該土地圍起來不給動,於是建商跟新舊地主持續打官司。現在新地主動作頻繁,在地上圈畫界線寫上私人土地,近日將一台農用貨車停在該土地上,嚴重阻擋住戶通行,報警警察說私人土地無法管。我想問,1.地主有權利阻擋住戶的唯一出入口嗎?2.建商沒有義務幫住戶協調這件事嗎?3.建商在銷售時完全沒有提起這塊爭議土地的事情,有欺騙消費者嫌疑嗎?4.如果地主又大動作阻擋去路,住戶該如何立刻自救?
本案涉及大樓唯一出入口土地使用權爭議。建商與原地主簽訂土地使用合約,約定該土地供管線埋設、鋪路及住戶通行使用。嗣後原地主將土地出售予新地主,新地主否認該使用權利,並以停放車輛等方式阻擋住戶通行。住戶面臨唯一出入口遭阻斷之困境,涉及通行權、契約效力、建商責任及緊急救濟等法律問題。
依據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本案大樓若僅有該唯一出入口可通行至公路,該大樓基地應屬「袋地」,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享有法定通行權。
重要法律要點:
建商與原地主間之通行約定,若已辦理地役權登記,則依民法第851條規定,對新地主具有對世效力。即使未登記,若新地主購地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該通行事實,仍可能受該權利拘束。
新地主以停放農用貨車等方式阻擋住戶通行,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新地主之行為可能構成妨害自由罪。
法律結論: 關於地主阻擋唯一出入口之行為,應屬違法。此舉可能涉及:
建商與住戶間之買賣契約,若包含「提供合法通行出入口」之默示保證,建商即負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4條)。通行權爭議導致住戶無法正常使用出入口,可認定為「物之瑕疵」。
(1)瑕疵修補義務:建商應排除通行障礙,確保住戶通行權利 (2)損害賠償責任:若無法修補,應賠償住戶損失 (3)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嚴重影響使用時,住戶得主張減價或解約
法律結論: 關於建商協調義務,建商應負有協調處理通行爭議之義務,此為其契約義務及瑕疵擔保責任之一部分。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若建商銷售時宣稱有合法出入口,卻隱瞞土地爭議,可能構成:
(1)不實廣告(消保法第22條) (2)隱瞞重要交易資訊(消保法第7條)
依民法第92條規定,若建商故意隱瞞通行權爭議之重要事實,致住戶陷於錯誤而購買,住戶得主張:
若建商明知通行權有爭議仍故意隱瞞,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建商之行為可能涉及詐欺罪。
法律結論: 考量建商隱瞞通行權爭議之行為,可能涉及欺騙消費者之嫌疑,住戶可依消保法及民法主張權利。
(1)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2)本案訴訟
(1)提出刑事告訴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新地主阻擋通行之行為可能構成妨害自由罪,住戶得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請求偵辦。
(2)報警處理 每次遭阻擋時立即報警,要求警方製作筆錄,建立妨害通行之證據,並明確表示欲對地主提出妨害自由告訴。
(1)向建管單位檢舉 若大樓使用執照載明該出入口,地主阻擋可能違反建築法規,請建管單位介入處理。
(2)向消保官申訴 針對建商隱瞞事實,向地方政府消保官申訴。
在緊急且合法範圍內,住戶可會同里長、警察到場見證,移除明顯妨害通行之障礙物。但須注意不得逾越必要程度,避免觸犯毀損罪。
(1)拍攝現場照片、錄影,記錄妨害通行之具體情形 (2)保存建商銷售時之廣告、契約、使用執照等文件 (3)調閱土地登記謄本,確認地主及權利狀態 (4)取得大樓使用執照,確認法定出入口位置
以存證信函通知建商:
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
向地檢署對地主提出妨害自由罪告訴:
針對建商隱瞞事實:
(1)確認通行權存在之訴
(2)排除妨害之訴
(3)損害賠償之訴
(1)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2)詐欺撤銷買賣契約(若建商故意隱瞞)
(1)由建商出面與地主協商 (2)支付合理償金取得永久通行權 (3)辦理地役權登記,確保權利穩定
若協調困難,評估:
住戶可組成自救會:
(1)關於地主阻擋唯一出入口之行為,應屬違法,住戶享有袋地通行權,地主行為已構成侵權,並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妨害自由罪。
(2)關於建商協調義務,建商應負有協調處理通行爭議之義務,此為其契約義務及瑕疵擔保責任之一部分。
(3)考量建商隱瞞通行權爭議之行為,可能涉及消保法違反及民法詐欺,甚至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4)關於住戶自救措施,建議採取民事假處分、刑事告訴、行政申訴等多重救濟途徑並行。
第一優先:聲請假處分
第二優先:刑事告訴
第三優先:要求建商負責
(1)訴訟曠日廢時,應有長期抗戰準備 (2)即使勝訴,執行仍需時間 (3)建議住戶團結一致,共同行動較有力量 (4)可考慮尋求媒體協助,增加談判籌碼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委任律師詳細評估後處理。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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