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我名字開票欠債被查封,賣房償還後還要給家人錢,我有權利拒絕嗎?

我想請問我有兩間房子在買賣之前因為幫姑姑用房子來貸款給他但是錢是他繳得後來他被關了他兒子繳了沒多久撐不下去我們就賣掉了但房子也因為姑姑用我名子開票跟人家借錢沒還反而還告對方後來一審贏後來對方不服上訴然後提出查封雖然有繳一筆20萬去停止繳款但公司也還在進行後來我跟這申請查封的人聯絡並跟他說明我房子要賣請她撤銷查封她說一開始連同我姑姑跟一位律師的金額都要跟我作為賠償來幾次溝通下他同意我的部分還這三張300000+300000+40000的票但是因為官司打很久了所以這一百萬法院利息算40'總共1400000要把這筆錢給他她才要去幫我弄撤銷 但是這筆一百萬+40萬得利息 是他用他的房子去借二胎來處理 票是我姑姑用我名子開的當時我有一間婦嬰用品店所以才有其他銀行的票但因為姑姑關了現在房子因為弟弟無法再繳才逼不得已賣掉 必須要賣兩間的錢才夠還 但現在的意思是要我全部給他 奶奶跟爸爸他會顧會處理 我兩間房子賣掉要償還姑姑借的960萬房貸+140查封部分兩間剩下的金額我還要拿來照顧奶奶(因為房子賣掉租房90歲老人家又不收只能去機構暫住那爸爸(65又重聽)媽媽(62.63左右)也是沒房子也去租房子了。我本來想說幫弟弟他們處理那140有擬定消費借貸合約請他們簽名並保證房子裡面無破壞那些問題還有錢拿了不准15年內提起任何訴訟 15年後是自動清償 對他們都沒有壞處他們不簽就是要跟我要全部並還說留五十萬給我 奶奶跟我爸媽媽他們會顧 要不然就是跟我簽借據 我兩個弟弟被關了就會把錢全數抱還給我 總歸一句 在法律上奶奶是爸爸要照顧但他顧不了是我要承擔 怎樣都是找直系親屬的人對吧 這兩間房我借了姑姑的錢他們不覺得借的是錢而是貸款但他們自己的花費卻是錢要我全部給他們 請問一下這樣合理嗎 我還有90歲的奶奶 65歲的重度殘障的爸爸還有一個62歲的媽媽需要我去照顧扶養 我賣房子的錢不該是我拿走的嗎? 我地他們現在要的金額幾乎是全部了 請問我有權利不給他們任何錢對麻?還是有辦法來解決這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關係

本案涉及以下當事人:

  • 委託人(以下稱「當事人」):房屋所有權人
  • 姑姑:已入獄服刑之親屬
  • 姑姑之子(當事人之堂/表弟):曾代為繳納貸款
  • 債權人:聲請查封之第三人
  • 需扶養親屬:奶奶(90歲)、父親(65歲,重度殘障)、母親(62-63歲)

二、事實經過概要

  1. 當事人以名下兩間房屋為姑姑辦理貸款,貸款金額約960萬元
  2. 姑姑入獄後,其子代為繳納貸款但無力負擔
  3. 姑姑冒用當事人名義開立支票向他人借款(300萬+300萬+40萬=640萬),未償還且反告對方
  4. 一審姑姑勝訴,但對方上訴並聲請查封當事人房屋
  5. 當事人已繳納20萬元停止執行
  6. 經協商後,債權人同意以140萬元(本金100萬+利息40萬)撤銷查封
  7. 兩間房屋出售後需償還:房貸960萬+查封債務140萬
  8. 弟弟們要求當事人給付全部剩餘款項,僅願留50萬給當事人

貳、法律分析

一、房屋所有權與處分權

(一)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二)法律關係分析

  1. 房屋登記在當事人名下,當事人為合法所有權人
  2. 依上開規定,當事人對其所有之房屋享有完整之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能
  3. 房屋出售所得款項,扣除合法債務後,剩餘款項應屬於當事人
  4. 弟弟們對當事人之房產變價款項,若無法律上原因,應無請求權基礎

二、冒名開票之法律效果

(一)代理行為之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03條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二)本案情形分析

  1. 姑姑冒用當事人名義開立支票,若當事人未授權,該行為不符合代理之要件
  2. 若能證明當事人未授權姑姑開票,該票據行為對當事人應不生效力
  3. 惟若債權人為善意第三人且有正當理由信賴,可能涉及表見代理或權利外觀理論之適用
  4. 姑姑之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詐欺等罪)

(三)當事人之權利保護

  1. 當事人應保留所有證據,證明未授權姑姑開票
  2. 已與債權人達成140萬和解,此為當事人之自願給付
  3. 若已給付,建議保留所有單據,日後可向姑姑求償
  4. 考量提起刑事告訴,追究姑姑之刑事責任

三、消費借貸關係之認定

(一)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二)當事人與姑姑間之法律關係

  1. 當事人以房屋為姑姑辦理貸款960萬元,性質上應屬消費借貸關係
  2. 即使無書面借據,仍可能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3. 當事人有權向姑姑及其繼承人(包括弟弟們)請求返還借款

(三)舉證責任

  1. 當事人需證明借貸事實之存在
  2. 建議蒐集相關證據:貸款文件、匯款紀錄、通訊紀錄等
  3. 若弟弟們主張對剩餘款項有權利,應由其負舉證責任

四、扶養義務之範圍

(一)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二)奶奶之扶養

  1. 依上開規定,對奶奶負第一順位扶養義務者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父親及其兄弟姊妹
  2. 當事人對奶奶無直接扶養義務,除非父親無扶養能力
  3. 若有數人負扶養義務,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三)父母之扶養

  1. 當事人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
  2. 若有其他兄弟姊妹,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
  3. 扶養程度應依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四)扶養義務之限制

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1. 扶養義務有其限度,不得以扶養為由要求當事人給付全部財產
  2. 若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可減輕或免除義務
  3. 扶養費用應依實際需要及經濟能力合理計算

五、弟弟們主張之法律評析

(一)「貸款不是錢」之主張

此主張應無法律依據。貸款即為金錢債務,當事人代姑姑償還960萬元,即為給付960萬元,此為典型之消費借貸關係。

(二)「要求給付全部款項」之主張

  1. 房屋為當事人所有,變價款扣除債務後應屬於當事人
  2. 弟弟們若主張對剩餘款項有權利,應提出法律依據及證據
  3. 目前看來,弟弟們之主張應無法律依據

(三)「留50萬給當事人」之主張

  1. 此主張相當於要求當事人放棄自己之財產權
  2. 若以暴力、脅迫手段為之,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3. 當事人有權拒絕此不合理之要求

(四)「簽借據後會還錢」之主張

  1. 依當事人描述,弟弟們已入獄,還款能力堪慮
  2. 即使簽署借據,執行困難
  3. 不建議接受此方案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保全證據

建議當事人立即蒐集並保存以下證據:

  1. 所有貸款文件、匯款紀錄
  2. 與姑姑、弟弟們之通訊紀錄(LINE、簡訊、錄音等)
  3. 房屋買賣契約、價金收據
  4. 與債權人之和解協議及付款證明
  5. 拍照或影印所有相關文件

(二)拒絕不合理要求

建議當事人明確告知弟弟們:

  1. 房屋為當事人所有,變價款扣除債務後屬於當事人
  2. 當事人無義務給付任何款項
  3. 若有爭議,請循法律途徑解決
  4. 不簽署任何借據或承諾給付之文件

(三)考量報案處理冒名開票

若姑姑確實冒用當事人名義開票,建議考量向警察局報案,指控姑姑涉嫌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詐欺等罪,以建立當事人為被害人之法律地位。

二、法律程序建議

(一)向姑姑及其繼承人請求返還借款

  1. 可發存證信函催告返還960萬元借款
  2. 定相當期限(建議2個月)要求返還
  3. 若不返還,考量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

(二)考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1. 可向法院聲請對姑姑及弟弟們核發支付命令
  2. 請求給付96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3. 若對方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確定,與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若弟弟們提起訴訟,積極應訴

若弟弟們提起訴訟,建議積極應訴,主張:

  1. 房屋為當事人所有,變價款屬於當事人
  2. 當事人與姑姑間成立借貸關係,當事人為債權人
  3. 弟弟們無法律依據請求給付
  4. 請求法院駁回其訴

三、扶養義務之處理

(一)奶奶之扶養

建議與父親及其他兄弟姊妹協商共同扶養,依各人經濟能力按比例分擔,不應由當事人單獨負擔全部費用。

(二)父母之扶養

  1. 當事人對父母有扶養義務,但應依當事人之經濟能力
  2. 若有其他兄弟姊妹,應共同分擔
  3. 可評估父母每月生活所需,計算合理之扶養費用

四、財產規劃建議

(一)房屋變價款之分配

建議分配順序:

  1. 房屋售價
  2. 減:房貸960萬(已確定債務)
  3. 減:查封債務140萬(已確定債務)
  4. 減:預留扶養費用(建議至少200-300萬)
  5. 剩餘款項全部屬於當事人

(二)資產保護措施

  1. 將剩餘款項存入當事人個人帳戶
  2. 考量購買保險或信託,避免被強制執行
  3. 避免與弟弟們有金錢往來

五、溝通策略

(一)與弟弟們之溝通

建議態度堅定但不衝突,以法律為依據,不做情緒性回應,必要時透過律師或第三方溝通。

(二)與其他家人之溝通

向其他長輩說明情況,爭取支持,強調當事人之困境及弟弟們要求之不合理性。

肆、結論

一、當事人之權利

  1. 關於房屋所有權,依民法第765條規定,當事人為合法所有權人,對房屋享有完整之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能
  2. 關於房屋變價款,扣除合法債務後,剩餘款項應屬於當事人
  3. 關於與姑姑間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474條規定,應成立消費借貸關係,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借款
  4. 當事人有權拒絕弟弟們不合理之要求

二、弟弟們主張之評析

考量弟弟們要求當事人給付全部款項之主張,目前看來應無法律依據。若弟弟們主張對剩餘款項有權利,應由其提出法律依據及證據。

三、扶養義務之範圍

  1. 關於奶奶之扶養,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為父親及其兄弟姊妹,當事人對奶奶無直接扶養義務
  2. 關於父母之扶養,當事人有扶養義務,但應依當事人之經濟能力,與其他兄弟姊妹共同分擔
  3. 依民法第1117條及第1118條規定,扶養義務有其限度,不得以扶養為由要求當事人給付全部財產

四、建議處理方向

  1. 考量當事人面臨之情況,建議立即保全證據,拒絕不合理要求
  2. 考量委任律師處理,向姑姑追討借款,必要時提起訴訟
  3. 考量與家人協商合理之扶養方案,依各人經濟能力分擔
  4. 考量合理規劃財產,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五、重要提醒

  1. 當事人應堅定立場,不要被情感勒索或威脅
  2. 法律保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
  3. 不要簽署任何借據或承諾給付之文件
  4. 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當事人儘速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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