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下如果按照[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有一項(3)手續費之收取,視契約約定: A.可能約定為不收取或約定定額新臺幣600元。 B.目前實務最常見:應退餘額百分之○○計(不得逾百分之20)。但以新臺幣9,000元為上限。 但那時候合約寫手續費是50%,請問這樣可以去消保會那邊處理嗎?
當事人簽訂健身教練服務契約,契約中約定解約手續費為50%。當事人發現此約定可能違反「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該規定明定手續費收取應為:(A)不收取或定額新臺幣600元,或(B)應退餘額20%以內計算,但以新臺幣9,000元為上限。當事人欲了解是否可向消費者保護會申訴處理。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健身教練服務契約通常屬於定型化契約,業者預先擬定契約條款供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簽訂。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公告之規範,對業者與消費者均具有拘束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規定:「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本案契約約定手續費50%,明顯超過法定上限(應退餘額20%且不超過9,000元),該條款應屬無效。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無效部分應回歸法令規定處理,即依「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定標準計算手續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若業者未提供合理審閱期間,依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業者應確保消費者充分了解契約內容,特別是解約手續費等重要條款。
本案手續費50%之約定,違反「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規定,該條款應屬無效,不生法律效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因此,解約時應依法定標準計算手續費,即: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符合本節規定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若業者主張其契約條款符合法令規定,應由業者負舉證責任。
當事人可以且應該向消費者保護會(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處理,這是最經濟、快速且有效的途徑。
步驟一:向業者申訴
步驟二: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若業者未於15日內妥適處理或處理不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3項規定:「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應檢附資料:
步驟三:申請調解
若申訴仍未獲妥適處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之優點:
第一次申訴(向業者)範例
主旨:依消費者保護法申訴解約手續費爭議
說明:
一、本人於○年○月○日與貴公司簽訂健身教練服務契約
二、契約約定解約手續費為50%,違反「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規定,違法條款無效
四、請求依法定標準(應退餘額20%以內且不超過9,000元)重新計算
五、請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返還溢收款項
第二次申訴(向消費者保護官)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向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提起消費訴訟:
關於本案健身教練服務契約約定解約手續費50%之情形,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規定,違反「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條款應屬無效。
考量當事人之權益保護,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一、當事人可以且應該向消費者保護會(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處理,這是最經濟、快速且有效的途徑。
二、建議依序採取:向業者申訴→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申請調解→提起訴訟之步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依法令規定,解約手續費應以「應退餘額20%以內且不超過9,000元」計算,當事人有權請求業者返還溢收之款項。
四、建議儘速蒐集相關證據,包括契約書、繳費證明及往來紀錄,並計算應返還之金額,以利後續申訴或調解程序進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消費者保護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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