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目前正在進行和解程序,並已委託律師協助撰寫和解書。對方當事人詢問是否可以直接聯繫當事人的律師進行溝通。當事人擔心此種情況是否會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律師執業時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及專業倫理規範。律師不得同時代理利益相反之雙方當事人,以確保當事人權益受到完整保障。此為律師執業之核心原則。
本案涉及以下重點:
(1)律師已受委任代理一方
當事人的律師已接受委任,協助撰寫和解書,其職責應為維護當事人的最佳利益。
(2)對方直接聯繫之適法性分析
(3)實務上常見做法
(1)資訊不對等風險
若對方未委任律師,直接與當事人的律師溝通可能處於不利地位。
(2)角色認知誤解
對方可能誤以為當事人的律師可以提供中立意見,造成後續爭議。
(3)溝通內容爭議
未來若和解破局,溝通內容可能產生爭議,影響雙方權益。
雖本案可能非屬商業事件,但商業事件相關規範仍可作為參考:
依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第5條規定:「律師為他造當事人、關係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程序代理人。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此規定雖針對商業事件,但反映出律師執業時應避免利益衝突之基本原則。
依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律師與當事人、關係人間約定之報酬數額,不受前項酬金數額之限制。」此規定說明律師與當事人間之委任關係具有獨立性,律師應依委任關係履行職務。
(1)釐清溝通目的
(2)設定溝通界限
(3)保持透明原則
(1)建議對方委任律師
(2)採用三方會議模式
(3)書面化所有協議
(1)定期與律師確認
(2)保留溝通紀錄
(3)必要時調整溝通方式
關於對方直接聯繫當事人的律師一事,考量律師執業倫理及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應屬可行,但需注意以下事項:
(1)當事人的律師應僅代理當事人的利益,不得提供對方法律建議
(2)溝通內容應限於和解事項的協商與說明
(3)建議設定明確溝通界限,並保持過程透明
(4)鼓勵對方委任自己的律師,確保雙方權益平等
(5)所有重要事項應書面化,避免日後爭議
建議當事人與律師充分討論此事,確認律師的執業立場與處理方式,並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允許對方直接聯繫。若有疑慮,可考慮採用三方會議模式或建議對方另行委任律師,以確保和解程序順利進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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