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八月的時候跟一個住台中的男朋友在一起,因為我是未婚媽媽扶養一個女兒小四,所以他有時後會匯2.3千讓我留著用,也有匯錢給我讓我帶孩子去台中找他,後來因為我在9/20出了一場很嚴重的車禍,漸漸就很少聯繫了,他就在跟我10/13跟我分手,最後一次匯錢給我是10/8,分手之後我們各自封鎖不再聯繫,在交往期間總共匯款五次。直到12/13的那天,朋友一直打電話來問我帳戶有沒有出問題,我了解事情之後,我才知道因為他跟別的女生有金錢借貸的關係,女生對他提告詐欺和恐嚇。連帶我的郵局戶頭都被凍結了,還有我的4間銀行全部變成衍生帳戶,因為郵局我有租屋補助,還有我車禍還在談金額對方保險公司要賠的金額,這樣對我來說真的很麻煩,錢都卡在裏面,請問我該怎麼做才是對我最好最快的解決凍結的方法,拜託一下幫幫我。目前都還沒收到任何傳單,但是我跟他的匯款紀錄我全部去郵局列印出來了,還有我跟他的對話,匯給我錢是要做甚麼用的,我全都都列印整理好了。
當事人為未婚媽媽,扶養小學四年級女兒,於2024年8月與居住台中之男性交往。交往期間,前男友曾匯款五次,每次金額約2至3千元,作為生活費用及帶孩子至台中探視之交通費。當事人於9月20日發生嚴重車禍後,雙方漸少聯繫,前男友於10月13日提出分手,最後一次匯款日期為10月8日,分手後雙方即封鎖不再聯繫。
至12月13日,當事人經友人告知,始知前男友因與他人涉及金錢借貸糾紛,遭該女性提告詐欺及恐嚇,連帶導致當事人之郵局帳戶遭凍結,另有4間銀行帳戶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當事人之租屋補助款項及車禍保險理賠金均因帳戶凍結而無法領取,造成生活困難。當事人已將與前男友之匯款紀錄及對話內容列印整理完畢,目前尚未收到任何司法文書。
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二、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包括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但書規定所開立之存款帳戶。」
本案當事人之郵局帳戶應屬遭通報為警示帳戶,其他4間銀行帳戶則因金融機構間資訊共享機制,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此係因檢警機關偵辦前男友涉嫌詐欺案件時,追查金流往來,發現前男友曾匯款至當事人帳戶,為預防性措施而通報凍結。
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警示帳戶及衍生管制帳戶屬第一類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金融機構接獲通報後,應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包括存款、提款、轉帳等,直至原通報機關解除警示為止。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本案前男友於交往期間匯款予當事人,係基於男女朋友間之情誼,提供生活費用及交通費,性質上應屬贈與。當事人收受款項具有正當理由,且金額不大(每次約2至3千元,共5次),並非不當得利。
當事人與前男友間之金錢往來,係發生於真實交往關係中,且最後一次收款(10月8日)早於分手日(10月13日),分手後即無任何金錢往來。此等事實顯示當事人收款時具有正當性,並非明知或參與前男友之不法行為。
本案當事人可能面臨之刑事責任風險極低。首先,當事人與前男友為真實男女朋友關係,收受款項係基於正常交往之生活費用,並無詐欺故意。其次,當事人不知前男友涉及詐欺他人之行為,亦未參與任何不法活動。再者,收款金額小且次數少,與一般詐欺案件之大額金流明顯不同。
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本案當事人帳戶遭凍結,應係檢警機關為保全證據或追徵犯罪所得,而對第三人財產所為之預防性扣押措施,並非認定當事人涉案。
綜合本案情況,當事人應屬善意第三人,具備以下特徵:
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本案當事人之帳戶既非犯罪工具,帳戶內款項亦非犯罪所得,且當事人為善意第三人,應無繼續扣押之必要。當事人得向原通報之檢察署或警察機關,說明收款之正當性,並提供相關證據,請求解除帳戶凍結。
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警示帳戶之解除,應由原通報之機關通知金融機構辦理。當事人應主動聯繫通報機關,說明情況並提供證據,請求解除警示。
若帳戶內尚有款項,且屬被害人匯入之款項,銀行應依該辦法規定辦理發還事宜。惟本案當事人帳戶內款項係前男友贈與,非被害人匯入,應不適用該條款之剩餘款項發還規定。
若偵查機關遲未解除凍結,當事人得考慮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該條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當事人因帳戶凍結,導致租屋補助及車禍理賠款無法領取,生活陷入困境,且需扶養女兒,應符合「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之要件。惟此程序需繳納裁判費及擔保金,且需有本案訴訟,實務上較為複雜,建議優先循刑事程序處理。
當事人雖為善意第三人,仍可能被列為證人,需配合偵查機關調查。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有到場及據實陳述之義務。當事人應誠實說明與前男友之關係及收款經過,切勿隱瞞或虛偽陳述,以免衍生偽證等問題。
當事人應避免再與前男友聯繫,以免被誤認為共犯或串證。若前男友或他人要求提供帳戶或進行可疑交易,應立即拒絕並報警。未來涉及金錢往來時,應更加謹慎,保留完整證據。
若偵查機關未立即解除凍結,應以書面提出聲請,內容包括:
定期聯繫偵查機關,了解案件進度及解凍時程。若超過合理期間仍未解除,可考慮委請律師協助或循民事程序處理。
警示帳戶期間無法開立新帳戶,需等解除後才能申請。解除後應立即至其他銀行開戶,分散風險,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所有文件留存影本,對話紀錄備份,以備不時之需。
考量當事人為善意第三人,證據充分且清楚,若偵查機關願意溝通,且僅為證人身分,暫不需委任律師。當事人可先自行前往說明,觀察偵查機關態度後再決定。
若發生以下情況,建議委任律師協助:
若經濟能力有限,可考慮單次諮詢(付費諮詢1至2小時)或部分委任(僅委任撰寫聲請書或陪同出庭),降低費用負擔。
本案當事人應屬善意第三人,與前男友為真實男女朋友關係,收受款項具正當理由且金額小,不知前男友從事不法行為,有完整證據證明清白,未參與任何犯罪行為。帳戶遭凍結係檢警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對第三人財產所為之預防性扣押措施,並非認定當事人涉案。
考量當事人之有利條件,建議優先採取主動聯繫偵查機關說明之方式,提供完整證據,請求解除帳戶凍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當事人之帳戶既非犯罪工具,帳戶內款項亦非犯罪所得,應無繼續扣押之必要。
預期最快1至2週可解除凍結,最慢1至2個月應可恢復正常。若偵查機關遲未解除,可考慮循民事程序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或委請律師協助。同時,應申請急難救助,與債權人協商,以因應短期生活困難。
當事人應保持冷靜,積極處理,相信法律會還清白。未來涉及金錢往來時,應更加謹慎,保留完整證據,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2025-12-21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