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近日台北車站發生砍人事件,考慮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時自行攜帶防爆盾牌作為防身之用,詢問此行為是否違法。本意見書將就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分析,並提供適當建議。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7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防爆盾牌之性質認定
防爆盾牌本質上屬於防禦性裝備,其設計目的為保護使用者,而非主動傷害他人。一般情況下,防爆盾牌應不被認定為「具有殺傷力之器械」。然而,若使用方式不當,仍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
(二)「正當理由」之判斷標準
單純因治安事件而產生恐懼,攜帶防爆盾牌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可能難以認定具有「正當理由」。實務上,正當理由通常指基於職業需要(如警察、保全人員執勤)或其他合理必要情況。一般民眾因擔心治安而攜帶大型防禦裝備,恐難符合此要件。
(三)可能引發之秩序問題
防爆盾牌體積龐大,在擁擠的大眾運輸工具上攜帶,應會妨礙其他乘客通行,且可能引起其他乘客恐慌,造成社會秩序混亂。此行為本身即可能被認定為妨害公共秩序。
(一)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若當事人攜帶防爆盾牌之行為,配合其他情況(如與他人聚集、有施強暴脅迫之意圖),可能涉及本條規定。雖防爆盾牌主要為防禦性質,但若被認定為「其他危險物品」,且有「意圖供行使之用」之情形,應可能構成加重事由。
(二)恐嚇公眾罪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攜帶防爆盾牌之行為引起大眾恐慌,致生危害於公共安全,可能涉及本條規定。然而,本罪須有「恐嚇公眾」之故意,若當事人僅為自我防衛而攜帶,且無恐嚇他人之意圖,應不構成本罪。
(三)妨害公務罪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2款規定:「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若當事人攜帶防爆盾牌時,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脅迫,且防爆盾牌被認定為「其他危險物品」,應可能構成本條加重事由。
依據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規定:「搭乘大眾捷運系統,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或其他危險物品。」違反者,依同法第51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此外,台北捷運旅客運送規約亦規定,禁止攜帶妨礙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之物品,體積過大、有異味或影響其他旅客之物品,得拒絕運送。
防爆盾牌雖非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但體積龐大,應會妨礙其他乘客,且可能被認定為影響公共秩序之物品。捷運公司基於運送規約,應有權拒絕攜帶此類物品之乘客搭乘。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當事人因攜帶防爆盾牌,在大眾運輸工具上因疏忽或不當使用,造成他人受傷或財物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一)法律風險考量
雖防爆盾牌本身非違禁品,但在大眾運輸工具上攜帶,可能被認定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危險物品,而遭警方盤查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若配合其他情況,可能涉及刑法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恐嚇公眾罪等相關規定。
捷運公司基於運送規約,應有權拒絕運送,導致無法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二)實務困難
防爆盾牌體積龐大,攜帶不便,在擁擠的車廂內應會妨礙他人通行。
可能引起其他乘客恐慌,造成反效果,甚至引發衝突。
實際防身效果有限,在突發狀況下可能無法及時使用。
(三)社會觀感
此行為可能被視為過度反應,且可能引發社會恐慌情緒蔓延,不利於社會安定。
(一)提高警覺意識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時保持警覺,注意周遭環境與可疑人士。
選擇靠近車門或有監視器的位置,便於緊急應變。
避免使用手機或耳機,以免分散注意力。
(二)合法防身工具
攜帶防狼噴霧器(需注意容量限制及相關規定)。
攜帶哨子或警報器,遇危險時可發出聲響求救。
手機保持充電,隨時可報警或聯絡親友。
(三)避開危險時段與地點
盡量避免深夜單獨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選擇人潮較多的車廂,避免單獨處於偏僻位置。
發現可疑狀況立即通報站務人員或警方。
(四)參加防身課程
學習基本防身技巧,了解如何在危急時刻保護自己。
培養危機意識與應變能力。
向警方反映,要求加強大眾運輸工具之安全維護。
建議相關單位增設安全設施或加強巡邏。
考慮改變通勤方式,如自行開車、騎車或搭乘計程車。
考量當事人因近日治安事件而擔心人身安全,此心情可以理解。然而,基於上述法律分析,攜帶防爆盾牌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應可能面臨以下問題:
可能被認定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危險物品,而遭警方盤查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若配合其他情況,可能涉及刑法相關規定。
應會被大眾運輸業者拒絕運送。
可能引起其他乘客恐慌,造成社會秩序混亂。
實際防身效果有限,且攜帶不便。
因此,建議當事人採取本意見書所提供之替代性防身措施,既能適度保護自身安全,又不會觸犯法律或造成社會困擾。若對人身安全仍有疑慮,建議向警方反映,要求加強大眾運輸工具之安全維護,或考慮改變通勤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若有進一步法律問題或需要更詳細之分析,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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