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兼員工2年多未見帳目分紅,還被要求追加投資,能否解除合夥關係並要求帳目核查?

我先說明我的狀況,我是合夥人,也是勞務提供的工作者,針對合夥人部分,我從店一開始營業到目前已經有2年快3年了,未看到帳目,也會拿到任何分紅,並因為對方(負責人)要求後期投入很多次的資金追加,針對勞務提供者,我前9個月有正常拿到薪資,後面對方只給我一天100-500餐費、個人應繳房租(7000)、應繳貸款(約14000),現在因為又有欠款(貨款跟房租),還有我這裡貸款也繳不出來,所以我想停止勞務工作,並要求帳目核查 跟對方溝通過非常多次,對方都已我也是老闆,對方也提說我也去外面打工貼補店裡等說法,拖延帳目,並要求我繼續我提供勞務付出,我對目前狀況已經身心俱疲,所以我於今日下午用line正式告知對方,我不會再提供勞務付出,並要求對方於期限內提供帳目 對方回我說我有說過我還在整理帳目 你那邊是否也要提供你那邊跟店裡有關金流的帳號 以便我核對帳目收支來源 現在對方問我說,我是否有拿店裡東西,我確實有拿,一開始他就請我保管的員工薪資簽回單、因為我是打烊班,每日晚上都需要輸入營收,所以我上班時的帳目條也在我這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具有雙重身分:一為合夥人,自店舖開業至今約2至3年,期間從未查閱帳目、未獲任何分紅,且多次應負責人要求追加投資;二為勞務提供者,前9個月正常領取薪資,其後僅獲每日100至500元餐費、個人房租7,000元及貸款約14,000元,現因店舖欠款(貨款及房租)及個人貸款繳納困難,已透過LINE正式通知負責人停止提供勞務,並要求於期限內提供帳目。負責人則以「帳目仍在整理」為由拖延,並要求當事人提供與店舖相關之金流帳號,另詢問當事人是否持有店舖文件。當事人確實持有負責人當初請其保管之員工薪資簽回單,以及因擔任打烊班、每日輸入營收而持有之帳目條。

貳、法律分析

一、合夥關係之法律地位與權利

(一)合夥關係之成立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本案當事人自店舖開業即投資並參與經營,且多次追加資金,應已成立合夥關係。

(二)合夥人之查閱帳簿權

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連帶責任,自應有權查閱帳目以瞭解財務狀況。雖該條文未直接規定查閱權,但基於合夥人權利義務之衡平,以及民法第667條所定合夥人共同經營之本質,合夥人應有隨時查閱帳簿之權利。負責人長期拒絕提供帳目,可能已違反合夥人之基本權利。

(三)盈餘分配請求權

依民法第677條規定:

  • 第1項:「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 第2項:「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

本案當事人投資約2至3年從未獲得分紅,若店舖確有盈餘,負責人應依約定或出資比例分配。若無約定,則應按出資額比例分配。

(四)退夥權之行使

依民法第686條規定:

  • 第1項:「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 第3項:「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本案若合夥未定存續期間,當事人得隨時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若已定有期間,因負責人長期未提供帳目、未分配盈餘,且當事人已無力繼續投資,可能構成「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得不受兩個月前通知之限制而聲明退夥。

二、勞動關係之法律地位與權利

(一)勞動關係之認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同條第6款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本案當事人前9個月正常領取薪資,顯示雙方間存在勞動契約關係。即使當事人同時具有合夥人身分,仍不影響其勞工身分之認定。

(二)工資給付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案當事人後期僅獲每日100至500元餐費、房租7,000元及貸款14,000元,若當事人每月工作時數正常,此給付金額可能低於基本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給付低於基本工資之報酬,應屬違法。

(三)勞工終止契約之權利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本案雇主後期未依約給付正常工資,當事人應得依此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

三、文件持有之法律定位

(一)員工薪資簽回單

當事人持有之員工薪資簽回單係負責人當初請其保管,屬合法持有。此文件與合夥帳目核對及勞工權益保障均有關聯,當事人有權暫時保管作為證據。

(二)營收帳目條

當事人因擔任打烊班,每日需輸入營收,持有帳目條係基於職務需要,亦屬合法持有。此文件對於核對合夥帳目及證明店舖營收狀況具有重要性。

(三)是否構成侵占

依民法第335條規定:「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註:此條文與侵占無直接關聯,應為引用錯誤)

就刑法侵占罪而言,需具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主觀要件。本案當事人持有文件係基於職務需要及合夥人查閱權利,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應不構成侵占。惟建議當事人可提供影本予負責人,正本則保留作為證據及核對帳目之用。

四、時效問題

(一)工資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工資屬定期給付債權,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當事人得請求5年內積欠之工資。

(二)合夥盈餘分配請求權時效

合夥盈餘分配請求權之時效,應適用民法第126條規定,亦為5年。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3日內)

(一)證據保全

  1. 備份所有文件:
  • 員工薪資簽回單(拍照或影印)
  • 營收帳目條(拍照或影印)
  • 所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並備份至雲端)
  • 投資匯款紀錄、轉帳證明
  • 領取薪資或餐費之紀錄
  1. 製作工作紀錄:
  • 記錄每日工作時間
  • 記錄實際領取金額及日期
  • 記錄投資金額及時間

(二)回應負責人之詢問

關於文件持有問題,建議回應如下:

「關於您詢問我是否持有店舖文件一事,說明如下:

  1. 員工薪資簽回單:此為您當初請我保管之文件,我依您指示保管至今。

  2. 營收帳目條:因我擔任打烊班,每日需輸入營收,此為職務上必須持有之文件。

  3. 作為合夥人,我有權查閱合夥帳目,這些文件對於核對帳目具有重要性。

  4. 我可以提供影本供您參考,但正本需保留作為核對帳目及保障權益之用。待帳目核對完成、雙方權利義務釐清後,我會交還所有文件。」

關於提供金流帳號問題,建議回應如下:

「關於您要求我提供金流帳號一事:

  1. 我的個人帳戶資料涉及隱私,需先確認具體用途及必要性。

  2. 若是為核對我的投資金額,我可提供相關投資匯款紀錄。

  3. 建議您先提供店舖完整帳目(包括收支明細、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我再配合提供必要資料。

  4. 若有需要,建議雙方可委請會計師協助核對,以確保公正客觀。」

二、正式通知(7日內)

(一)發送存證信函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正式通知負責人以下事項:

主旨:終止勞務提供暨請求交付帳目通知書

說明:

一、關於合夥關係部分:

(1)本人自店舖開業至今約2至3年,多次應您要求追加投資,然從未查閱帳目,亦未獲任何分紅。

(2)依民法合夥相關規定,合夥人有權查閱帳目及請求分配盈餘。

(3)請您於本函送達後14日內,提供自開業至今之完整帳目,包括但不限於:

  • 收支明細表
  • 資產負債表
  • 損益表
  • 所有投資金額明細及用途說明

二、關於勞動關係部分:

(1)本人前9個月正常領取薪資,其後僅獲每日100至500元餐費、房租7,000元及貸款14,000元,已嚴重影響生計。

(2)您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本人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本函送達時起終止勞動契約。

(3)請您於本函送達後7日內:

  • 給付積欠工資(請依實際工作時數及應領金額計算)
  • 給付資遣費
  •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三、關於文件持有部分:

本人目前持有之員工薪資簽回單、營收帳目條等文件,係基於職務需要及您之指示合法持有,將於帳目核對完成、雙方權利義務釐清後交還。

(二)副本寄送相關單位

建議將存證信函副本寄送當地勞工局備查,以利後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三、申請勞資爭議調解(2週內)

(一)向當地勞工局申請

  1. 填寫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
  2. 檢附相關證據文件
  3. 說明爭議事項及請求內容

(二)準備資料

  1. 勞動契約(若有書面契約)
  2. 薪資條、匯款紀錄
  3. 工作證明(如打卡紀錄、排班表)
  4. LINE對話紀錄
  5. 存證信函影本

(三)請求項目

  1. 積欠工資:依實際工作時數及應領金額計算
  2. 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計算
  3.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申請失業給付

四、處理合夥關係(1個月內)

(一)協商退夥

若負責人願意協商,建議:

  1. 計算投資總額及應得盈餘
  2. 協商退夥條件(如返還出資、分配盈餘等)
  3. 簽訂書面退夥協議
  4. 辦理相關登記變更

(二)訴訟途徑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

  1. 提起請求交付帳目之訴
  2. 提起合夥清算之訴
  3. 提起返還出資之訴

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訴訟成本效益及勝訴可能性。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避免觸法

  1. 不要擅自處分店舖財產
  2. 不要刪除或銷毀任何文件
  3. 保持所有溝通紀錄
  4. 避免情緒性言語或行為

(二)尋求專業協助

  1. 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
  2. 諮詢商事法律師(處理合夥糾紛)
  3. 可向各地律師公會申請法律諮詢
  4. 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符合資格者)

(三)生活安排

  1. 儘速尋找新工作以維持生計
  2. 向親友說明狀況,尋求支持
  3. 若有貸款繳納困難,可向金融機構申請展延或協商
  4. 注意身心健康,必要時尋求專業諮商

肆、結論

本案當事人同時具有合夥人及勞工雙重身分,應分別主張相關權利:

一、合夥關係部分

考量負責人長期未提供帳目、未分配盈餘,且當事人已無力繼續投資,建議:

  1. 正式發函要求提供完整帳目
  2. 若負責人拒絕,可向法院聲請命其提出
  3. 評估退夥或請求清算之可行性
  4. 必要時提起訴訟保障權益

二、勞動關係部分

考量雇主未依約給付工資,已嚴重影響生計,建議: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2. 請求積欠工資及資遣費
  3.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4. 若調解不成立,可提起訴訟或向勞工局申訴

三、文件持有部分

當事人持有文件係基於職務需要及合夥人權利,屬合法持有。建議可提供影本予負責人,正本則保留作為證據及核對帳目之用。

四、優先順序

建議採取「先勞後商」策略:

  1. 優先處理勞動關係(較快速,可儘速取得積欠工資維持生計)
  2. 同步處理合夥關係(較複雜,需較長時間)
  3. 兩者可同時進行但分開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調整,並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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