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說明我的狀況,我是合夥人,也是勞務提供的工作者,針對合夥人部分,我從店一開始營業到目前已經有2年快3年了,未看到帳目,也會拿到任何分紅,並因為對方(負責人)要求後期投入很多次的資金追加,針對勞務提供者,我前9個月有正常拿到薪資,後面對方只給我一天100-500餐費、個人應繳房租(7000)、應繳貸款(約14000),現在因為又有欠款(貨款跟房租),還有我這裡貸款也繳不出來,所以我想停止勞務工作,並要求帳目核查 跟對方溝通過非常多次,對方都已我也是老闆,對方也提說我也去外面打工貼補店裡等說法,拖延帳目,並要求我繼續我提供勞務付出,我對目前狀況已經身心俱疲,所以我於今日下午用line正式告知對方,我不會再提供勞務付出,並要求對方於期限內提供帳目 對方回我說我有說過我還在整理帳目 你那邊是否也要提供你那邊跟店裡有關金流的帳號 以便我核對帳目收支來源 現在對方問我說,我是否有拿店裡東西,我確實有拿,一開始他就請我保管的員工薪資簽回單、因為我是打烊班,每日晚上都需要輸入營收,所以我上班時的帳目條也在我這
本案當事人具有雙重身分:一為合夥人,自店舖開業至今約2至3年,期間從未查閱帳目、未獲任何分紅,且多次應負責人要求追加投資;二為勞務提供者,前9個月正常領取薪資,其後僅獲每日100至500元餐費、個人房租7,000元及貸款約14,000元,現因店舖欠款(貨款及房租)及個人貸款繳納困難,已透過LINE正式通知負責人停止提供勞務,並要求於期限內提供帳目。負責人則以「帳目仍在整理」為由拖延,並要求當事人提供與店舖相關之金流帳號,另詢問當事人是否持有店舖文件。當事人確實持有負責人當初請其保管之員工薪資簽回單,以及因擔任打烊班、每日輸入營收而持有之帳目條。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本案當事人自店舖開業即投資並參與經營,且多次追加資金,應已成立合夥關係。
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連帶責任,自應有權查閱帳目以瞭解財務狀況。雖該條文未直接規定查閱權,但基於合夥人權利義務之衡平,以及民法第667條所定合夥人共同經營之本質,合夥人應有隨時查閱帳簿之權利。負責人長期拒絕提供帳目,可能已違反合夥人之基本權利。
依民法第677條規定:
本案當事人投資約2至3年從未獲得分紅,若店舖確有盈餘,負責人應依約定或出資比例分配。若無約定,則應按出資額比例分配。
依民法第686條規定:
本案若合夥未定存續期間,當事人得隨時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若已定有期間,因負責人長期未提供帳目、未分配盈餘,且當事人已無力繼續投資,可能構成「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得不受兩個月前通知之限制而聲明退夥。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同條第6款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本案當事人前9個月正常領取薪資,顯示雙方間存在勞動契約關係。即使當事人同時具有合夥人身分,仍不影響其勞工身分之認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案當事人後期僅獲每日100至500元餐費、房租7,000元及貸款14,000元,若當事人每月工作時數正常,此給付金額可能低於基本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給付低於基本工資之報酬,應屬違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本案雇主後期未依約給付正常工資,當事人應得依此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
當事人持有之員工薪資簽回單係負責人當初請其保管,屬合法持有。此文件與合夥帳目核對及勞工權益保障均有關聯,當事人有權暫時保管作為證據。
當事人因擔任打烊班,每日需輸入營收,持有帳目條係基於職務需要,亦屬合法持有。此文件對於核對合夥帳目及證明店舖營收狀況具有重要性。
依民法第335條規定:「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註:此條文與侵占無直接關聯,應為引用錯誤)
就刑法侵占罪而言,需具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主觀要件。本案當事人持有文件係基於職務需要及合夥人查閱權利,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應不構成侵占。惟建議當事人可提供影本予負責人,正本則保留作為證據及核對帳目之用。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工資屬定期給付債權,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當事人得請求5年內積欠之工資。
合夥盈餘分配請求權之時效,應適用民法第126條規定,亦為5年。
關於文件持有問題,建議回應如下:
「關於您詢問我是否持有店舖文件一事,說明如下:
員工薪資簽回單:此為您當初請我保管之文件,我依您指示保管至今。
營收帳目條:因我擔任打烊班,每日需輸入營收,此為職務上必須持有之文件。
作為合夥人,我有權查閱合夥帳目,這些文件對於核對帳目具有重要性。
我可以提供影本供您參考,但正本需保留作為核對帳目及保障權益之用。待帳目核對完成、雙方權利義務釐清後,我會交還所有文件。」
關於提供金流帳號問題,建議回應如下:
「關於您要求我提供金流帳號一事:
我的個人帳戶資料涉及隱私,需先確認具體用途及必要性。
若是為核對我的投資金額,我可提供相關投資匯款紀錄。
建議您先提供店舖完整帳目(包括收支明細、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我再配合提供必要資料。
若有需要,建議雙方可委請會計師協助核對,以確保公正客觀。」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正式通知負責人以下事項:
主旨:終止勞務提供暨請求交付帳目通知書
說明:
一、關於合夥關係部分:
(1)本人自店舖開業至今約2至3年,多次應您要求追加投資,然從未查閱帳目,亦未獲任何分紅。
(2)依民法合夥相關規定,合夥人有權查閱帳目及請求分配盈餘。
(3)請您於本函送達後14日內,提供自開業至今之完整帳目,包括但不限於:
二、關於勞動關係部分:
(1)本人前9個月正常領取薪資,其後僅獲每日100至500元餐費、房租7,000元及貸款14,000元,已嚴重影響生計。
(2)您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本人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本函送達時起終止勞動契約。
(3)請您於本函送達後7日內:
三、關於文件持有部分:
本人目前持有之員工薪資簽回單、營收帳目條等文件,係基於職務需要及您之指示合法持有,將於帳目核對完成、雙方權利義務釐清後交還。
建議將存證信函副本寄送當地勞工局備查,以利後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若負責人願意協商,建議: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
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訴訟成本效益及勝訴可能性。
本案當事人同時具有合夥人及勞工雙重身分,應分別主張相關權利:
考量負責人長期未提供帳目、未分配盈餘,且當事人已無力繼續投資,建議:
考量雇主未依約給付工資,已嚴重影響生計,建議:
當事人持有文件係基於職務需要及合夥人權利,屬合法持有。建議可提供影本予負責人,正本則保留作為證據及核對帳目之用。
建議採取「先勞後商」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調整,並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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