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前男友還在一起時一起買房子,因為房子是登記他的名字,房貸由他負責,當初為了順利貸款,由我擔任保人,同時我們也有設定預告登記及借名登記。現在分手了,我所付的頭期款,他也全數歸還了,所以金錢方面沒有問題。但現在想請他換掉保人,銀行表示需要先解除預告登記,才能更換,為了保證我的權益跟確保真的會更換保人,因此需要擬定協議書,想請問內容要如何制定比較好?
委任人與前男友於交往期間共同購買不動產,該不動產登記於前男友名下,由前男友負責償還房屋貸款,委任人擔任貸款保證人。雙方並設定預告登記及借名登記契約。現雙方已分手,前男友已返還委任人所支付之頭期款,金錢糾紛已解決。目前委任人欲解除保證人責任,惟銀行要求須先解除預告登記始能更換保證人。委任人擔心解除預告登記後,前男友不履行更換保證人之承諾,故需擬定協議書以保障權益。
依據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之責任範圍依同法第740條規定,應包括主債務所生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本案中,委任人作為保證人,若欲解除保證責任,應循合法途徑,透過與債權人(銀行)及主債務人(前男友)之三方協議為之。在更換保證人程序完成前,委任人仍需承擔保證責任。
民國99年修正之民法第739條之1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節所規定之保證人之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此修法旨在保護保證人,避免保證人承擔過重責任。
保證人享有之權利包括:
本案中,委任人作為保證人,在更換保證人程序完成前,仍需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確保前男友確實履行更換保證人之義務至關重要。
預告登記係依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為保全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而為之登記。預告登記經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登記名義人不得為妨害預告登記請求權之處分。
本案中,委任人設定預告登記之目的,應係為保全其對該不動產之權利(可能基於借名登記契約)。解除預告登記將使委任人喪失對該不動產之保全效力,若前男友事後不履行更換保證人之承諾,委任人可能面臨雙重風險: (1)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2)喪失對不動產之保全權利
借名登記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此類契約在實務上承認其效力。
本案中,若委任人與前男友間確有借名登記契約,則委任人對該不動產仍有實質權利。然而,頭期款既已返還,借名登記之基礎關係可能已不存在,此部分需進一步釐清。
雖本案當事人並非夫妻關係,但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對於本案協議書之擬定仍具參考價值:
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依民法第1008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依民法第1008條之1規定:「前二條之規定,於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約定準用之。」
上述規定強調財產相關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且重要事項應辦理登記以對抗第三人。本案協議書之擬定,應參考此原則,採書面形式,並考慮辦理公證以增強效力。
協議書應明確記載:
建議採分階段履行方式:
第一條(履行順序及期限)
第二條(違約責任)
為確保前男友履行義務,建議增設以下擔保機制:
第三條(履約保證)
或採用:
第三條(抵押權設定) 甲方同意於本協議書簽訂後○日內,就標的物為乙方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元之抵押權,以擔保本協議書之履行。於甲方完成更換保證人程序,且乙方配合完成解除預告登記後,乙方應配合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
第四條(銀行同意)
第五條(通知義務)
第六條(協力義務)
建議將協議書辦理公證,依公證法規定,經公證之私文書,有與公文書同等之證明力。若前男友未履行協議內容,可直接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另行提起訴訟。
公證時應注意:
建議時程安排:
委任人應注意以下風險:
新保證人資格不符:若前男友提供之新保證人不符合銀行要求,可能導致更換程序延宕。建議於協議書中約定,新保證人應符合銀行規定之資格條件。
前男友財務惡化:若前男友於更換保證人期間財務狀況惡化,銀行可能不同意更換。建議於協議書中約定,若因可歸責於前男友之事由致無法更換保證人,前男友應負擔相應責任。
預告登記解除後之風險:預告登記一旦解除,委任人即喪失對不動產之保全效力。建議於解除前確認: (1)頭期款已全數返還 (2)借名登記關係已終止 (3)對該不動產已無其他權利主張
不動產貸款保證人更換暨預告登記解除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緣甲、乙雙方前因○○○關係,共同出資購買坐落於○○之不動產,登記於甲方名下,並向○○銀行貸款,由乙方擔任保證人。茲因雙方關係變更,甲方已返還乙方出資款項,雙方同意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由甲方負責更換貸款保證人。為保障雙方權益,特訂立本協議書,條款如下: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送請公證人公證存查。
立協議書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不應先解除預告登記:預告登記是委任人目前唯一的保障,應堅持「先完成更換保證人,後解除預告登記」之順序。
協議書應辦理公證:透過公證取得執行名義,可大幅降低日後訴訟成本。
設定履約保證機制:透過保證金或抵押權設定,確保前男友履行義務。
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包括違約金及損害賠償範圍,提高前男友履約誘因。
保留完整證據:所有文件及通訊紀錄應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保證人之責任相當重大,在保證關係未正式解除前,委任人仍需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因此,絕不可在確認新保證人保證契約生效前,即解除預告登記。
若前男友堅持要求先解除預告登記,建議委任人: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情況仍應依個案事實及最新法規判斷。建議委任人於簽訂協議書前,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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