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兼員工2年多未見帳目分紅,薪資改成餐費,能否解除勞務關係並要求帳目核查?

我先說明我的狀況,我是合夥人,也是勞務提供的工作者,針對合夥人部分,我從店一開始營業到目前已經有2年快3年了,未看到帳目,也會拿到任何分紅,並因為對方(負責人)要求後期投入很多次的資金追加,針對勞務提供者,我前9個月有正常拿到薪資,後面對方只給我一天100-500餐費、個人應繳房租(7000)、應繳貸款(約14000),現在因為又有欠款(貨款跟房租),還有我這裡貸款也繳不出來,所以我想停止勞務工作,並要求帳目核查 跟對方溝通過非常多次,對方都已我也是老闆,對方也提說我也去外面打工貼補店裡等說法,拖延帳目,並要求我繼續我提供勞務付出,我對目前狀況已經身心俱疲,所以我於今日下午用line正式告知對方,我不會再提供勞務付出,並要求對方於期限內提供帳目 對方回我說我有說過我還在整理帳目 你那邊是否也要提供你那邊跟店裡有關金流的帳號 以便我核對帳目收支來源 現在對方再問我是否有拿店裡東西,我確實有,因為之前他有請我保管員工薪資單、還有我每日打烊要輸入營收條,所以東西在我這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身分

您同時具有合夥人勞工之雙重身分,與對方(負責人)共同經營店面約2-3年。

二、爭議事項

  1. 合夥關係部分
  • 營業2-3年從未看過帳目,未獲任何分紅
  • 多次應對方要求追加投資
  • 對方拒絕提供帳目核查
  1. 勞動關係部分
  • 前9個月正常領取薪資
  • 後續僅獲得餐費100-500元/日、需自付房租7,000元及貸款14,000元
  • 實質上已無法獲得合理勞務報酬
  1. 目前困境
  • 店面有貨款及房租欠款
  • 個人貸款無力繳納
  • 已通知終止勞務提供並要求帳目核查
  • 手上持有員工薪資單及營收條等店面文件

貳、法律分析

一、合夥關係之權利義務

(一)查閱帳簿權利

依據民法第667條規定:「各合夥人,縱不能親自執行業務,仍有隨時查閱合夥財產狀況及帳簿之權。前項權利,不得以契約限制之。」您作為合夥人,對方提供帳目供您查閱,其拒絕行為已違反法定義務。

(二)盈餘分配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681條規定:「盈餘或虧損之分配,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按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僅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2-3年未獲分紅且未見帳目,若確有盈餘,您應有依出資比例請求分配之權利。

(三)追加出資之效力

若追加出資並非基於合夥契約約定或全體合夥人同意,該等出資可能視為借款而非增資,您應可請求返還。

(四)退社權利與財產請求

依據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清算後,合夥財產應先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前項返還,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依第六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負分擔之責任。」若您決定退出合夥,應可請求返還出資及應得盈餘。

另依民法第55條規定:「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但非公益法人,其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若合夥組織為社團法人形式,退社後對財產之請求權應視章程規定而定。

二、勞動關係之權利保障

(一)工資給付義務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後期僅給付餐費及要求自付房租、貸款,應不符合工資定義,雇主可能已違反勞基法第22條按期給付工資之義務。

(二)工資請求權

  1. 短期消滅時效:依勞基法第58條規定:「勞工請求工資及退休金之權利,自得請求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可請求項目
  • 未給付之工資差額
  • 依勞基法第24條之加班費(如有加班事實)
  • 依勞基法第38條之特休未休工資

(三)終止勞動契約

您可能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資)或第6款(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惟實際是否符合要件,仍需視具體事實及勞動契約內容而定。

三、對方可能主張之抗辯

(一)「你也是老闆」之主張

此為混淆合夥人身分勞工身分之說法。實務上承認「具有從屬性之合夥人仍可為勞工」,兩種身分權利義務應分別處理。

(二)要求提供金流帳號

對方此舉可能意圖:

  1. 拖延提供帳目之時間
  2. 主張您也有經手金流,應共同負責
  3. 暗示您可能有不當挪用

建議應對:您可提供,但應同時強調:

  • 您僅為保管或經手,非實際管理者
  • 不影響對方作為負責人應提供完整帳目之義務
  • 您提供資料與對方提供帳目應同步進行

四、持有店面文件之法律地位

(一)合法持有

基於對方委託保管員工薪資單及營收條,您的持有具有正當理由

(二)證據保全

這些文件可能成為日後訴訟之重要證據:

  • 員工薪資單:證明店面營運狀況
  • 營收條:證明實際營收,用於核對帳目

(三)注意事項

  1. 不得擅自銷毀:可能涉及湮滅證據
  2. 妥善保管:建議掃描備份
  3. 適時返還:在確保權益前提下,可於訴訟或調解時提出

五、刑事責任風險評估

(一)對方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若對方有以下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1. 侵占罪(刑法第335條):
  • 若挪用合夥財產
  • 未經同意處分合夥資產
  • 侵占您的投資款項
  1. 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 若以不實理由要求追加投資
  • 隱瞞實際財務狀況
  1. 偽造文書罪
  • 若發現帳目造假

(二)您可能面臨之風險

對方可能反告您侵占(因持有文件),惟基於您係受委託保管,應有正當理由抗辯。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7日內完成)

(一)證據保全

  1. 書面通知
  • 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對方:
  • 終止勞務提供(建議援引勞基法第14條)
  • 限期(建議14日內)提供完整帳目
  • 請求給付積欠工資
  • 副本寄給自己,保留郵局收據
  1. 證據整理
  • 所有Line對話記錄截圖並備份
  • 整理所有投資匯款紀錄
  • 整理前9個月薪資入帳紀錄
  • 後期餐費、房租、貸款支出證明
  • 掃描並備份手上所有文件(薪資單、營收條)
  1. 財務盤點
  • 計算總投資金額(含追加投資)
  • 計算積欠工資金額(建議以基本工資或原薪資標準計算)
  • 列出所有債務清單

(二)停止損失擴大

  1. 立即停止勞務提供:避免繼續無償工作
  2. 停止追加任何投資:不論對方如何要求
  3. 個人債務處理
  • 向貸款銀行說明情況,申請緩繳或協商
  • 向房東說明情況,協商延後繳納

二、協商階段(14-30日內)

(一)正式協商會議

建議委託律師陪同,進行正式協商,協商內容應包括:

  1. 合夥關係處理
  • 要求提供完整帳目(至少2-3年)
  • 確認盈虧狀況
  • 討論合夥關係解除方式:
  • 您退夥:要求返還出資及應得盈餘
  • 對方退夥:您接手經營(需評估可行性)
  • 共同結束營業:清算分配
  1. 勞動關係處理
  • 確認積欠工資總額
  • 請求資遣費(若符合勞基法第14條終止要件)
  • 請求預告期間工資
  1. 付款方式
  • 一次給付或分期付款
  • 訂定明確期限及違約責任

(二)調解程序

若協商不成,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勞工局申請調解:

  1. 勞資爭議調解(勞動部分):
  •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
  • 免費且快速(通常1個月內)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1. 民事調解(合夥部分):
  • 向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
  • 費用低廉
  • 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三、訴訟階段(若協商、調解不成)

(一)民事訴訟

  1. 勞動事件(優先處理):
  • 勞動法庭提起訴訟
  • 請求項目:
  • 積欠工資(約15-18個月)
  • 資遣費
  • 預告期間工資
  • 遲延利息
  • 優勢:
  • 勞動事件法保障勞工權益
  • 舉證責任部分轉換由雇主負擔
  • 訴訟費用較低
  1. 合夥糾紛
  • 提起返還出資盈餘分配訴訟
  • 請求項目:
  • 返還全部出資款項
  • 應分配之盈餘(需依帳目計算)
  • 遲延利息
  • 可聲請假扣押:防止對方脫產
  1. 訴訟策略
  • 建議先處理勞動事件(較快速)
  • 合夥糾紛可同時或稍後提起
  • 兩案可能合併審理

(二)刑事告訴(視情況評估)

若對方有以下行為,可考慮提告:

  1. 侵占罪
  • 挪用合夥財產
  • 未經同意處分合夥資產
  • 侵占您的投資款項
  1. 詐欺罪
  • 以不實理由要求追加投資
  • 隱瞞實際財務狀況
  1. 偽造文書罪
  • 若發現帳目造假

注意事項

  • 刑事告訴有6個月告訴期限(自知悉犯罪時起算)
  • 刑事案件主要目的為追究刑責,民事求償仍需另行提起
  • 可於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訴訟

四、特別建議事項

(一)關於手上文件

  1. 暫時保管:在權益確保前,妥善保管不返還
  2. 製作清單:列出所有文件明細,拍照存證
  3. 適時提出:在調解或訴訟時作為證據使用
  4. 最終返還:在獲得應有權益或法院判決後返還

(二)關於對方要求提供金流帳號

建議回應方式: 「我願意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但基於以下原則: (1)我僅為經手或保管,非實際管理者 (2)您作為負責人,應先提供完整帳目 (3)我的資料提供不影響您的帳目提供義務 (4)建議雙方同時提供,由會計師或律師共同核對」

(三)尋求專業協助

  1. 律師諮詢
  • 建議委託熟悉勞動法及商事法之律師
  • 可先進行免費法律諮詢(各地律師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
  • 評估案件勝算及訴訟成本
  1. 會計師協助
  • 若對方提供帳目,委託會計師查核
  • 計算應得盈餘及投資報酬
  1. 勞工局協助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諮詢勞動權益
  • 申請勞動檢查(若店面仍在營業)

(四)財務規劃

  1. 短期
  • 尋找其他工作收入來源
  • 與債權人協商緩繳
  • 申請政府紓困或補助(如有符合資格)
  1. 中長期
  • 評估是否聲請假扣押(需提供擔保金)
  • 規劃訴訟費用(可申請訴訟救助或法律扶助)

五、時程規劃建議

  • 第1-3天:證據保全、發存證信函,完成證據整理及正式通知
  • 第4-7天:諮詢律師、評估法律策略,確定處理方向
  • 第8-14天:等待對方回應,觀察對方態度
  • 第15-30天:協商或申請調解,嘗試和解
  • 第31天後:提起訴訟(若協調不成),進入司法程序

六、風險提醒

(一)訴訟風險

  1. 舉證責任:合夥盈餘部分需舉證證明實際獲利
  2. 時間成本:民事訴訟可能耗時1-2年
  3. 執行困難:即使勝訴,若對方無財產仍難以執行

(二)刑事風險

  1. 告訴不成立:若證據不足,可能不起訴
  2. 反告風險:對方可能反告您侵占(因持有文件)

(三)商譽風險

訴訟過程可能影響個人商譽,需審慎評估。

肆、結論

考量您的情況涉及合夥關係勞動關係雙重法律問題,權益可能受損。建議採取以下優先順序:

  1. 立即停止勞務提供,避免損失擴大
  2. 保全所有證據,包括對話記錄、匯款證明、手上文件
  3. 發送存證信函,正式主張權利
  4. 優先處理勞動爭議,透過勞工局調解快速取得部分款項
  5. 同步處理合夥糾紛,要求返還出資及分配盈餘
  6. 必要時提起訴訟,透過司法途徑保障權益

最重要的是:盡快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根據實際證據及對方態度,制定最適合的法律策略。您的權益應受法律保障,不要因為對方的拖延或推諉而放棄主張。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需視具體證據及個案情況而定,建議盡速委託律師進行詳細評估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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