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八月的時候跟一個住台中的男朋友在一起,因為我是未婚媽媽扶養一個女兒小四,所以他有時後會匯2.3千讓我留著用,也有匯錢給我讓我帶孩子去台中找他,後來因為我在9/20出了一場很嚴重的車禍,漸漸就很少聯繫了,他就在跟我10/13跟我分手,最後一次匯錢給我是10/8,分手之後我們各自封鎖不再聯繫,在交往期間總共匯款五次。直到12/13的那天,朋友一直打電話來問我帳戶有沒有出問題,我了解事情之後,我才知道因為他跟別的女生有金錢借貸的關係,女生對他提告詐欺和恐嚇。連帶我的郵局戶頭都被凍結了,還有我的4間銀行全部變成衍生帳戶,因為郵局我有租屋補助,還有我車禍還在談金額對方保險公司要賠的金額,這樣對我來說真的很麻煩,錢都卡在裏面,請問我該怎麼做才是對我最好最快的解決凍結的方法,拜託一下幫幫我。目前都還沒收到任何傳單,但是我跟他的匯款紀錄我全部去郵局列印出來了,還有我跟他的對話,匯給我錢是要做甚麼用的,我全都都列印整理好了。
委任人為未婚媽媽,獨自扶養就讀小學四年級之女兒。於民國113年8月與居住台中之男友交往期間,男友曾五次匯款予委任人(金額為新台幣2,000至3,000元不等,用途包含生活費及探視交通費),最後一次匯款日期為113年10月8日。雙方於113年10月13日分手後互相封鎖聯繫。
113年12月13日,委任人突然接獲友人通知,發現其郵局帳戶遭凍結,另有4間銀行帳戶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經了解後得知,前男友因與其他女性有金錢糾紛,遭該女性提告詐欺及恐嚇,司法機關疑似將委任人帳戶列為警示帳戶。此情況嚴重影響委任人生活,包括租屋補助無法入帳、車禍理賠款項無法領取等問題。
委任人目前尚未收到任何司法文書,但已主動至郵局列印完整匯款紀錄,並保存與前男友之對話紀錄,可證明每筆款項之用途。
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警示帳戶係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同條第2款規定,衍生管制帳戶係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
本案關鍵問題在於:
(一)委任人帳戶被凍結,可能是因司法機關追查前男友涉嫌詐欺案件時,發現前男友曾匯款至委任人帳戶,誤認該帳戶為人頭帳戶或共犯帳戶。
(二)委任人之其他銀行帳戶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係因警示帳戶之連帶效應。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委任人若要構成詐欺罪,需具備下列要件:
就本案事實觀之,委任人與前男友確有真實交往關係,收受款項係基於男女朋友間之正常金錢往來,並非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應不構成詐欺罪之正犯。
依刑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成立需具備幫助故意,即明知他人犯罪而予以幫助。本案中,委任人對前男友涉嫌詐欺一事毫不知情,且分手後已無聯繫,應無幫助故意,不構成幫助犯。
綜合本案情況,委任人具有下列有利事證:
交往關係真實性:雙方確有男女朋友交往關係,並非單純金錢往來。
款項性質明確:匯款用途為生活費補助及探視交通費,屬正常交往期間之金錢往來。
金額合理性:每次匯款金額僅2,000至3,000元,與詐欺集團大額金流特徵不符。
時間序列清楚:最後匯款日期為10月8日,分手日期為10月13日,帳戶凍結為12月13日,時序邏輯合理。
無犯罪認識:委任人對前男友涉嫌詐欺一事毫不知情,且分手後已無聯繫。
依民法第602條規定,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委任人與金融機構間之存款關係,屬消費寄託性質。帳戶遭凍結後,委任人無法自由動用存款,財產權受到限制。
具體影響包括:
租屋補助無法入帳:影響基本居住權益。
車禍理賠款無法領取:影響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實現。
日常金融交易受限:其他銀行帳戶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嚴重影響生活。
信用紀錄受損:可能影響未來金融往來。
若因帳戶凍結導致實際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委任人可能對前男友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惟需評估:
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後,銀行應依開戶資料聯絡開戶人,與其協商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事宜。
本案中,委任人應主動向通報之司法或警察機關說明情況,提出相關證據,請求解除警示帳戶。
建議委任人攜帶身分證至郵局查詢是何機關通報凍結,並索取「警示帳戶通報書」或相關文件,記錄承辦人員姓名、聯絡方式及案號。
建議委任人以書面或親自前往通報機關說明情況,提出已準備之證據資料,請求解除警示帳戶。
說明書應包含:
委任人已準備之證據(優勢):
建議補充之證據:
建議委任人撰寫陳情書,向通報機關說明情況,請求解除警示帳戶。陳情書重點應包括:
本人為單親媽媽,獨力扶養就讀小學四年級之女兒,生活清苦。
本人於113年8月與前男友交往,交往期間對方基於男女朋友關係,偶爾匯款2,000至3,000元供本人生活費及帶女兒至台中探視之交通費用,此為正常交往期間之金錢往來。
本人於113年9月20日發生嚴重車禍,雙方因此漸少聯繫,於113年10月13日分手,最後一次收受款項為10月8日。分手後雙方互相封鎖,再無任何聯繫。
本人對於前男友涉嫌詐欺或恐嚇等犯行毫不知情,本人帳戶僅係收受交往期間之正常生活費用,絕非人頭帳戶或供犯罪使用之帳戶。
本人帳戶遭凍結後,嚴重影響生活:租屋補助無法入帳、車禍理賠款項無法領取、其他銀行帳戶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日常生活受嚴重影響。
檢附證據資料如附件,請求儘速解除本人帳戶之警示。
傳票或通知書:務必準時出席,攜帶所有證據資料,建議委任律師陪同。
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立即尋求法律扶助或委任律師,準備答辯狀,主張自己為善意第三人。
若前男友願意出面說明,可請其配合:
若因帳戶凍結導致實際損害(如租屋補助延遲、車禍理賠延遲等),可考慮對前男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損害項目可能包括:
惟需評估前男友之資力狀況、訴訟成本效益及勝訴可能性。
帳戶解除凍結後,建議委任人:
儘速處理:帳戶凍結時間越長,影響越大。
主動出擊:不要等待司法文書,應主動聯繫通報機關。
持續追蹤:定期詢問案件進度。
誠懇說明:強調單親媽媽身分,生活困難。
證據充分:提供完整證據鏈,證明清白。
合理請求:請求解除凍結,而非對抗司法調查。
尋求協助:可向社福單位、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保留所有文件:與機關往來之所有文件都要保留。
記錄過程:每次聯繫、說明都要做成紀錄。
尋求法律協助:若案情複雜,建議委任律師。
切勿與前男友私下聯繫:避免被誤認為串證或共犯。
證據保全完整:已主動列印匯款紀錄及對話紀錄。
交往關係明確:可證明與前男友確有交往關係。
款項用途正當:生活費及交通費,金額合理。
時序邏輯清楚:分手後無往來,對涉案不知情。
生活狀況特殊:單親媽媽身分,帳戶凍結影響重大。
建議採取「雙軌並進」策略:
本週內應完成:
下週應完成:
若前男友確實涉及重大犯罪,司法機關可能需要較長時間調查,帳戶解凍時間可能延長。
若委任人被列為證人或關係人,應配合調查,但要注意保護自身權益。
切勿與前男友私下聯繫,避免被誤認為串證或共犯。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考量本案涉及帳戶凍結對單親家庭生活之重大影響,建議委任人儘速採取行動,主動向通報機關說明情況,並尋求法律扶助資源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