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牙科看診後取得處方簽,前往健保藥局領藥,藥局疑似給錯處方簽藥物,導致過敏,對後續法律與自身權利不太清楚,該如何進行?
當事人於牙科診所看診後取得處方簽,前往健保特約藥局領藥。藥局疑似調劑錯誤,給付與處方簽不符之藥物,導致當事人服用後發生過敏反應。當事人對於後續法律救濟途徑及自身權利保障不甚了解,尋求法律諮詢。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若藥局確實給錯藥物,藥師之調劑行為應屬過失侵權行為,當事人可能得請求下列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因過敏反應所增加之生活需要,應屬可請求之範圍。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若過敏反應達一定嚴重程度,當事人可能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藥局與當事人間存在調劑契約關係,給錯藥物應構成不完全給付,當事人可能得依此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藥局為僱用人,對藥師執行職務之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過敏反應造成身體傷害,藥師可能涉及業務過失傷害罪。惟此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需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依藥事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藥師調劑應依醫師處方為之,若給錯藥物,可能違反調劑規定。
依藥事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藥局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若發生調劑錯誤,藥師可能遭衛生主管機關懲戒。
依藥事法第30條規定:「藥商聘用之藥師、藥劑生或中醫師,如有解聘或辭聘,應即另聘。」若藥師因調劑疏失遭解聘,藥局應即另聘。
藥局可能面臨衛生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罰鍰、停業或廢止許可執照等。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藥局提供之調劑服務應確保安全,若有過失致生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當事人可向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申訴。
原則上由當事人證明:
建議請原就診醫師或其他醫師出具意見,說明藥物與過敏反應之關聯性。
優點:快速、免費、有強制執行力
若協商或調解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
(1)小額訴訟(請求金額10萬元以下)
(2)簡易訴訟(請求金額50萬元以下)
(3)通常訴訟(請求金額50萬元以上)
訴訟請求項目:
若過敏反應造成身體傷害:
注意事項:
參考因素:
侵權行為: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民法第197條)
告訴乃論之罪: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第一階段(1-3天內):
第二階段(1週內):
第三階段(2-4週):
第四階段(視情況):
關於藥局給錯藥物導致過敏之行為,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債務不履行責任,以及刑事業務過失傷害罪。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策略: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建議當事人:
若需進一步協助,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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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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