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看取得的證據能用來告侵害配偶權嗎?法院會採納嗎?

被告侵害配偶權,但是原告的證據是偷看取得,那證據會有效力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配偶權侵害之民事訴訟,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配偶權,惟原告所持證據係透過「偷看」方式取得(推測可能為未經同意查看配偶手機、電子郵件或其他私人物品等)。本案核心爭點在於:此類透過可能侵害隱私權方式取得之證據,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及證明力。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害配偶權之法律基礎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配偶權為身分法上之權利,若第三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與有配偶之人發生逾越普通社交行為之不正當交往,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應構成侵害配偶權。

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被害配偶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民事訴訟證據法則之特殊性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不同,並無「證據排除法則」之嚴格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得依自由心證判斷證據之證明力,即使證據取得過程可能涉及隱私侵害,原則上仍具有證據能力。

(三)配偶間「不貞蒐證權」之法理基礎

實務上逐漸承認配偶為調查他方有無不貞行為,在合理範圍內得主張「不貞蒐證權」。此係基於權利衡量理論:配偶之忠誠請求權與被蒐證配偶之隱私權相衡量時,若蒐證行為係為維護婚姻忠誠義務,且手段合理,則可能具有正當性。

部分法院見解認為,夫妻間為調查配偶有無違反忠貞義務,在合理範圍內查看配偶手機、電腦等行為,所取得之證據可能非屬不法。惟此仍需視具體蒐證手段是否合理而定。

(四)證據合法性之判斷標準

蒐證手段之合理性應考量以下因素:

(1)蒐證方式是否過度侵害隱私

(2)是否有其他較溫和之蒐證方式

(3)蒐證範圍是否僅限於不貞事實之調查

(4)是否涉及暴力、脅迫等不法手段

(五)本案證據效力評估

關於證據能力方面,在民事訴訟中,即使證據取得過程可能涉及隱私侵害,原則上仍應具有證據能力,法院不會直接排除該證據。

關於證明力方面,法院會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考量因素可能包括:

(1)證據內容是否真實可信

(2)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

(3)蒐證手段是否過度不當

二、刑事責任

(一)妨害秘密罪之風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蒐證行為涉及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配偶非公開之活動或言論,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罪。

惟若能主張「不貞蒐證權」且手段在合理範圍內,可能阻卻違法。

(二)侵入住宅罪之風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蒐證行為涉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可能涉及侵入住宅罪。

三、隱私權保護相關規定

(一)民事訴訟程序中之隱私保護

依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若證據內容涉及隱私,當事人得聲請不公開審判。

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規定:「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法院得限制卷內文書之閱覽。

(二)文書提出義務之例外

依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當事人若認為文書涉及隱私,得拒絕提出。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使用策略

(一)評估證據內容

建議原告應:

(1)確認證據實質內容:檢視所取得之證據是否確實能證明被告與配偶間有逾越普通社交之不當行為

(2)評估證據完整性:評估現有證據是否足以支持侵害配偶權之主張

(二)補強證據蒐集

建議透過合法方式補強證據:

  • 委託合法徵信社進行調查
  • 蒐集公開場合之照片、影片
  • 保存相關證人證詞
  • 其他合法可取得之間接證據

二、訴訟策略建議

(一)主張不貞蒐證權

在訴訟中可能主張:

(1)蒐證目的係為維護婚姻忠誠義務

(2)蒐證手段在合理範圍內

(3)僅針對不貞事實進行調查,未過度侵害隱私

(4)參考實務見解,主張配偶間之不貞蒐證權

(二)訴訟風險評估

可能之優勢:

  • 民事訴訟無嚴格證據排除法則
  • 實務逐漸承認不貞蒐證權
  • 證據若內容真實,仍可能有高度證明力

可能之風險:

  • 若蒐證手段過度不當,可能影響法院心證
  • 可能面臨被告或配偶提起刑事告訴之風險
  • 證據若涉及第三人隱私,可能衍生其他法律問題

三、具體行動建議

(一)立即行動

(1)諮詢專業律師:就具體蒐證方式及證據內容進行詳細評估

(2)保全證據:妥善保存所有證據原始檔案,避免滅失

(3)停止不當蒐證:避免繼續以可能違法之方式蒐證

(二)訴訟準備

(1)委託律師撰寫訴狀:由專業律師評估證據使用策略

(2)準備答辯理由:針對證據合法性可能之質疑預作準備

(3)評估和解可能:考量訴訟風險,評估是否有和解空間

(三)風險管理

(1)評估刑事風險:若配偶或被告提起妨害秘密等告訴,應準備抗辯理由

(2)證據使用範圍:僅將證據使用於侵害配偶權訴訟,避免擴大使用範圍

(3)隱私保護:注意證據中若涉及第三人隱私,應妥善處理

肆、結論

關於原告透過「偷看」方式取得之證據,在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中,考量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採自由心證主義,原則上應具有證據能力。法院會依自由心證判斷其證明力,並考量蒐證手段是否在合理範圍內。

考量蒐證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風險,建議原告:

(1)儘速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證據內容及蒐證方式之合法性

(2)在律師協助下主張「不貞蒐證權」,強調蒐證之正當性

(3)同時透過合法方式補強證據,降低訴訟風險

(4)注意可能面臨之刑事責任風險,預作防禦準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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