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開單申訴後仍有疑義,可以再提行政訴訟嗎?

我被警察開單,並且申訴完成,回函內容我認為還有疑義,該如何進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交通違規遭警察開立罰單,已完成申訴程序,惟對於申訴回函內容仍有疑義,尋求後續救濟途徑之法律意見。

貳、法律分析

一、交通違規救濟程序之法律架構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條規定:「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旨在維護交通秩序與安全,當事人若認為處分不當,法律應提供完整救濟管道。

交通違規案件之救濟程序具有層級性,當事人目前已完成第一階段申訴,對申訴回函內容仍有疑義,應可能進入後續救濟程序。

二、交通違規處分之類型分析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交通違規處分可能涉及以下情形:

(一)未領用牌照或牌照使用不當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 未領用牌照行駛
  • 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 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 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 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 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 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 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 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若當事人之違規行為涉及上述情形,應屬較為嚴重之違規態樣。

(二)牌照損毀或變造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規定,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 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 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
  • 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三)未攜帶行車執照或牌照污損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規定:

  1. 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
  2.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 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 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四)牌照使用期限相關違規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5條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 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 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 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 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 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
  • 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

(五)車輛設備及異動登記違規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 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 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
  • 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 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 裝置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六)車輛檢驗相關違規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

  1.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2.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

  1.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2.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規定:

  1.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2. 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3. 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三、刑事責任之可能性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規定:「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

若當事人之違規行為涉及刑事責任(例如使用偽造、變造牌照等),可能同時面臨刑事追訴。惟一般交通違規多屬行政罰性質,較少涉及刑事責任。

四、救濟程序之法律依據

(一)申訴與再申訴程序

當事人已完成申訴程序,對申訴回函內容仍有疑義時,應可能依相關程序提出再申訴。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本身未明文規定再申訴程序,但依行政程序法及訴願法之精神,人民對行政處分不服時,應有完整之救濟管道。

(二)訴願程序

若再申訴仍遭駁回或對處理結果不服,當事人應可能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訴願為行政救濟之重要程序,旨在提供人民對行政處分表示不服之管道。

(三)行政訴訟程序

若訴願決定仍不利於當事人,應可能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採取之行動

(一)確認申訴回函內容之疑義

建議當事人仔細檢視申訴回函,釐清以下事項:

  1. 處分機關對違規事實之認定是否正確
  2. 適用之法律條文是否恰當
  3. 處分程序是否合法
  4. 罰鍰金額計算是否正確

(二)蒐集相關證據

建議當事人蒐集以下證據:

  • 行車紀錄器畫面(若有)
  • 現場照片
  • 證人證詞
  • 車輛相關文件(行車執照、保養紀錄等)
  • 其他有利證據

(三)確認救濟期限

建議當事人立即確認:

  1. 收到申訴回函之日期
  2. 提出再申訴之法定期限(通常為20日內)
  3. 是否仍在救濟期限內

二、後續救濟途徑規劃

(一)提出再申訴(建議優先採用)

若當事人對申訴回函內容仍有疑義,且認為有理由推翻原處分,建議於法定期限內向上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再申訴應備文件

  1. 再申訴書(載明不服之理由)
  2. 原申訴回函影本
  3. 原處分書(罰單)影本
  4. 相關證據資料
  5. 身分證明文件

再申訴書撰寫要點

  • 主旨:明確表達不服申訴處理結果,請求撤銷原處分
  • 說明:
  • 申訴人基本資料
  • 原處分內容及申訴經過
  • 對申訴回函之具體疑義(逐點說明)
  • 事實及理由(援引相關法條及證據)
  • 證據清單
  • 請求事項

(二)提起訴願

若再申訴遭駁回或對處理結果仍不服,建議於收到再申訴決定書後30日內提起訴願。

訴願之優點

  • 免繳裁判費
  • 程序相對簡便
  • 可能獲得有利決定

訴願管轄機關

  • 直轄市政府處分→直轄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 縣市政府處分→縣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 中央機關處分→其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

(三)提起行政訴訟

若訴願決定仍不利,建議於收到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內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注意事項

  • 需繳納裁判費
  •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
  • 可聲請停止執行(暫緩繳納罰鍰)

三、時效管理與注意事項

(一)救濟期限一覽

  • 再申訴:收到申訴回函後20日內
  • 訴願:收到再申訴決定書後30日內
  • 行政訴訟:收到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內

重要提醒

  • 逾期提出將喪失救濟權利
  • 建議以掛號郵寄並保留收據
  • 可親自遞送並請求加蓋收文章

(二)暫緩繳納罰鍰之可能性

在救濟程序進行中,原則上仍需先繳納罰鍰,但當事人可能:

  1. 向處分機關申請「暫緩執行」
  2. 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三)證據保全

建議當事人妥善保存以下證據:

  1. 影像證據:行車紀錄器畫面、路口監視器畫面
  2. 書面證據:所有公文往來紀錄、現場照片
  3. 人證:目擊證人之書面證詞及聯絡方式

四、是否需要委任律師

(一)各階段建議

  • 再申訴階段:程序相對簡單,可自行處理
  • 訴願階段:程序仍屬簡便,建議可自行處理,如案情複雜可諮詢律師
  • 行政訴訟階段:程序較為複雜,強烈建議委任律師

(二)免費法律資源

建議當事人可尋求以下免費法律資源:

  1. 各地方政府法律諮詢服務
  2. 法律扶助基金會(符合資格者)
  3. 消費者保護團體
  4. 民間公益法律團體

五、成功救濟之關鍵要素

(一)事實面

  • 清楚說明違規當時之客觀情況
  • 提出足以推翻原認定之證據
  • 證明處分機關認定事實有誤

(二)法律面

  • 指出處分機關適用法律錯誤
  • 援引相關法規、函釋、判例
  • 論述處分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

(三)程序面

  • 指出處分程序有瑕疵
  • 例如: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例如:調查證據不完整

肆、結論

一、當事人目前處境分析

當事人因交通違規遭警察開立罰單,已完成申訴程序,惟對申訴回函內容仍有疑義。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交通違規處分涉及多種態樣,罰鍰金額從新臺幣三百元至二萬四千元不等,部分情形並可能涉及吊扣、吊銷牌照或禁止行駛等處分。

二、法律救濟途徑建議

考量當事人對申訴回函內容仍有疑義,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 立即確認救濟期限:計算收到申訴回函日期,確認是否仍在20日再申訴期限內

  2. 整理疑義並蒐集證據:將申訴回函中認為有疑義的部分逐條列出,並蒐集所有可能有利的證據資料

  3. 提出再申訴:若認為有理由推翻原處分,建議於期限內向上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4. 規劃後續救濟:若再申訴不成,準備進入訴願程序;若訴願仍不利,考慮提起行政訴訟

  5. 尋求專業協助:可先諮詢免費法律資源,若進入行政訴訟階段,建議委任律師協助

三、風險提醒

  1. 救濟不保證成功:即使提出救濟,仍可能維持原處分

  2. 時間成本:完整救濟程序可能耗時數月至一年以上

  3. 金錢成本:若進入行政訴訟,需支付裁判費及可能的律師費

  4. 期限限制:各階段救濟均有法定期限,逾期將喪失救濟權利

四、最終建議

關於當事人因交通違規遭開立罰單,已完成申訴但對回函內容仍有疑義之情形,建議:

  1. 立即確認是否仍在法定救濟期限內
  2. 詳細檢視申訴回函內容,釐清疑義所在
  3. 評估是否有足夠證據支持主張
  4. 若有把握,儘速提出再申訴
  5. 同時諮詢免費法律資源,取得專業意見
  6. 妥善保存所有相關文件及證據
  7. 注意各階段救濟期限,避免逾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違規態樣及法律適用而定。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行動,避免逾越法定救濟期限而喪失權利。如有需要,可攜帶相關文件(包括罰單、申訴書、申訴回函等)尋求律師進行個案諮詢,以獲得更具體之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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