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圍牆部分拆除會違法嗎?鄰居不拆我能單方拆自己部分嗎?

新竹市政府配合中央執行下水道污水接管,我們是一排前後相鄰的透天建築,後巷排水溝上圍牆由兩塊磚塊共20cm砌成(市政府已認定為違建建物),因為某些住戶不拆除,所以請問單方可以拆除屬於自己部分的圍牆10公分嗎? 另外左右鄰居兩側有4公分的圍牆(市政府已認定是違建建物),單方可以拆除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新竹市政府配合中央執行下水道污水接管工程,當事人為一排前後相鄰透天建築之所有權人。爭議焦點在於:

(一)後巷排水溝上方圍牆總厚度20公分,由兩塊磚塊砌成,已被新竹市政府認定為違建建物。因部分住戶不願拆除,當事人詢問是否可單方拆除屬於自己部分的10公分圍牆。

(二)左右鄰居兩側各有4公分圍牆,亦經市政府認定為違建建物,當事人詢問是否可單方拆除。

本案核心問題為:在違建物已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況下,當事人是否有權單方拆除自己所有或共有之違建部分,以及此舉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建築物拆除之法律規範

(一)拆除執照制度

依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建築法第28條規定,建築執照分為四種,其中第四款明定:「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依建築法第29條規定,拆除執照係「免費發給」。

上開規定顯示,建築物之拆除原則上應申請拆除執照,此為建築管理之基本要求。然而,本案涉及之圍牆已被市政府認定為違建,其拆除是否仍需申請拆除執照,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二)違建物拆除之特殊性

雖然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拆除應申請執照,但違建物之拆除可能有不同考量。實務上,主管機關對於違建物之拆除,通常會依職權執行或命所有人自行拆除,此時可能不需另行申請拆除執照。

然而,即使是違建物,在主管機關正式執行拆除前,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仍對該建物享有一定權利。私人若擅自拆除他人所有之違建,仍可能涉及侵權責任。

二、民事責任分析

(一)所有權之權能與限制

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依此規定,若當事人能證明該10公分圍牆確屬其單獨所有,原則上應有權自行處分(包括拆除)。然而,此項權利仍須「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行使,亦即仍應遵守建築法關於拆除執照之規定。

(二)共有物之處分限制

民法第819條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若後巷20公分圍牆係由相鄰住戶共同出資興建,則應屬共有物。拆除共有物之實體部分,實務上認為屬於「處分」或「變更」行為,原則上需全體共有人同意。

然而,若能明確區分各自所有之部分(如各自砌築10公分),且拆除自己部分不影響他人部分之結構安全,則可能有不同解釋空間。

(三)界牆之特殊規定

民法第774條規定:「相鄰之土地所有人,得各以其土地之一部分,供建築界牆之用。界牆之建築費用及修繕費用,由相鄰人平均負擔之。」

左右兩側4公分圍牆,若屬界牆性質,依上開規定應推定為相鄰土地所有人共有。在此情況下,單方拆除可能構成侵害共有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侵權行為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當事人拆除之圍牆部分屬於他人所有或共有,且未經他人同意,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相鄰住戶若認為其所有權受侵害,可能依此規定請求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

三、刑事責任分析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若當事人拆除之圍牆部分屬於他人所有,且未經他人同意,可能構成毀損罪。即使該圍牆係違建,在主管機關正式執行拆除前,仍受刑法保護。

然而,若能證明拆除之部分確屬自己所有,且拆除行為係配合公共工程之必要措施,則應不構成犯罪。

四、行政責任分析

(一)未申請拆除執照之責任

依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拆除應申請執照。若當事人未申請拆除執照即自行拆除,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然而,考量本案圍牆已被認定為違建,且拆除係配合公共工程,主管機關應不致對此予以處罰。建議當事人於拆除前向市政府確認是否需申請拆除執照。

(二)違建物所有人之義務

違建物所有人負有自行拆除之義務。若主管機關已認定為違建並命其拆除,所有人應配合辦理。若不配合,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強制拆除。

五、本案具體情況評估

(一)後巷20公分圍牆(各10公分)

權屬判斷:

若該圍牆確係由兩側住戶各自砌築10公分,則各自擁有其砌築部分之所有權。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對其10公分部分應有處分權。

然而,若係共同出資興建,則屬共有物,單方拆除應需全體共有人同意。

拆除之合法性:

(1)若能證明該10公分確屬當事人單獨所有,且拆除不影響相鄰10公分之結構安全,則拆除行為應屬合法。

(2)惟仍應注意建築法關於拆除執照之規定,建議先向市政府確認是否需申請執照。

(3)拆除前應善盡通知義務,以存證信函通知相鄰住戶,說明拆除範圍及理由。

風險評估:

(1)若相鄰住戶主張係共同興建,可能產生民事糾紛。

(2)若拆除導致相鄰部分結構不穩或倒塌,可能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3)建議委請結構技師評估拆除後之安全性,必要時採取支撐措施。

(二)左右兩側4公分圍牆

權屬判斷:

左右兩側圍牆若屬界牆性質,依民法第774條規定,應推定為相鄰土地所有人共有。

4公分厚度之圍牆,實務上難以明確區分所有權歸屬,通常應認定為共有。

拆除之風險:

(1)單方拆除可能構成侵害共有物,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2)可能構成刑法毀損罪。

(3)法律風險明顯高於後巷圍牆之情況。

建議處理方式:

強烈建議不要單方拆除,應優先與左右鄰居協商,或請市政府依職權處理。

參、處理建議

一、最優先建議:請求市政府依職權處理

理由:

(1)本案圍牆已被市政府認定為違建,主管機關有權依職權執行拆除。

(2)由公權力統一處理,可避免私人間之法律糾紛。

(3)不會產生刑事或民事責任風險。

(4)可一次解決所有問題,包括不願配合之住戶。

具體作法:

(1)向新竹市政府建設處或工務處提出陳情,說明部分住戶不配合拆除之情形。

(2)請求市政府依建築法規定,統一執行違建拆除。

(3)強調配合污水接管工程之公益性及急迫性。

(4)必要時可尋求民意代表協助。

二、次要建議:協商一致拆除

作法:

(1)召開住戶協調會,說明配合公共工程之必要性。

(2)說明違建物應拆除之法律義務。

(3)尋求全體住戶共識,共同拆除。

(4)若能達成協議,可避免後續糾紛。

三、自行拆除方案(需審慎評估)

僅針對後巷10公分圍牆,且需符合以下條件:

(1)能明確證明該10公分係當事人單獨興建所有。

(2)拆除不會影響相鄰10公分之結構安全。

(3)已善盡通知義務。

(4)已向市政府確認是否需申請拆除執照。

建議步驟:

(1)蒐集權屬證明文件(如興建時之照片、收據、證人證詞等)。

(2)委請結構技師評估拆除後之安全性。

(3)以存證信函通知相鄰住戶,說明拆除計畫、範圍及理由,給予合理期限回應。

(4)向市政府確認是否需申請拆除執照。

(5)拆除前後拍照存證,保留所有通知文件及回應紀錄。

(6)施工時僅拆除確屬自己之10公分部分,避免損及相鄰部分,必要時採取支撐措施。

風險提醒:

即使採取上述措施,仍可能面臨相鄰住戶之民事求償或刑事告訴。建議審慎評估風險後再決定是否自行拆除。

四、左右兩側4公分圍牆之處理

強烈建議不要單方拆除。

建議作法:

(1)優先與左右鄰居協商,說明配合工程需要,尋求同意共同拆除。

(2)若協商不成,請市政府依職權拆除。

(3)若該4公分圍牆不影響污水接管工程進行,可暫時保留,待日後處理。

五、時程規劃建議

短期(1-2週內):

(1)向新竹市政府建設處或工務處諮詢,確認污水接管工程時程及拆除必要性。

(2)確認是否需申請拆除執照。

(3)與相鄰住戶進行初步溝通。

中期(1個月內):

(1)若協商順利,共同拆除。

(2)若協商不成,正式發函請市政府協助執行拆除。

(3)蒐集權屬證明文件。

長期:

(1)配合市政府執行拆除。

(2)若市政府未積極處理,可考慮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作為。

(3)必要時尋求民意代表協助。

肆、結論

關於後巷10公分圍牆之拆除,考量當事人可能對該部分享有所有權,且拆除係配合公共工程之必要措施,應屬合法。惟仍建議優先請市政府依職權統一處理,以避免私人間之法律糾紛及可能之刑事、民事責任風險。

關於左右兩側4公分圍牆,考量其可能屬界牆性質而為共有物,單方拆除可能涉及侵權行為及刑法毀損罪,法律風險較高,強烈建議不要單方拆除,應透過協商或請求公權力處理。

整體而言,最安全且建議之處理方式為:請新竹市政府依職權統一拆除所有違建圍牆。此方式可避免私人間法律糾紛,由公權力執行具正當性,可一次解決所有問題,且不會有刑事或民事責任風險。

本意見書係基於當事人提供之資訊進行初步分析,實際處理時仍需視具體事證、市政府態度及相鄰住戶反應而定。建議在採取任何行動前,先與市政府充分溝通,並保留所有往來紀錄。如有需要,建議進一步諮詢執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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