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同居者簽的生活約定有法律效力嗎?對方離開能要求賠償嗎?

你好,,想請問同性同居者於同居期間有凝定生活約定,最後一項為如甲方背叛乙方及拋下乙方具有賠償終生生活銷不得上訢之事,並雙方都有簽名及蓋手印! 因對方離開此合約是否有效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同性同居者於同居期間訂立生活約定,約定內容包含「如甲方背叛乙方及拋下乙方具有賠償終生生活費不得上訴之事」,雙方均有簽名及蓋手印。現因一方離開,詢問該合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成立要件檢視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雙方既已簽名並蓋手印,形式上應已具備契約成立要件。

二、同居關係之法律定位

(一)同居關係與婚姻關係之區別

  1. 同居關係非婚姻關係,不適用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2. 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此規定僅適用於合法婚姻關係
  3. 民法第1003條至第1030條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亦不適用於同居關係

(二)同居關係之契約自由

同居雙方可依契約自由原則,就生活費用分擔、財產處理等事項為約定。惟此類約定仍須符合民法第72條規定,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系爭契約效力之檢視

(一)違反公序良俗之疑慮

  1. 終生賠償條款之合理性

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本案約定「賠償終生生活費」,若未明確金額或計算方式,且期間過長,可能因下列理由而違反公序良俗:

(1)過度限制人身自由:使一方終生負擔不確定之給付義務 (2)顯失公平:賠償範圍與期間均不明確且過於廣泛 (3)違反比例原則:賠償責任與可能之違約行為不成比例

  1. 拋棄訴訟權利之效力

「不得上訴」之約定涉及限制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依司法院釋字第574號解釋意旨,人民訴訟權受憲法第16條保障,不得以契約預先拋棄。此部分約定應屬無效。

(二)契約內容不確定性問題

  1. 「背叛」定義不明確

何謂「背叛」?是否包含感情上的疏離、與他人交往、或其他行為?構成要件不明確,可能導致契約難以執行。

  1. 「拋下」之認定標準

(1)單純搬離是否構成「拋下」? (2)若一方有正當理由離開(如工作調動、健康因素、受暴力對待等),是否仍構成違約? (3)參照民法第1001條但書規定之精神,即使在婚姻關係中,亦承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之情形

  1. 「終生生活費」計算基準

(1)未約定具體金額或計算方式 (2)未明確給付期間之起算點與終點 (3)未約定給付方式(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 (4)可能因給付內容不確定而影響契約效力

(三)參考婚姻關係相關規定之法理

雖同居關係不適用民法親屬編規定,但可參考相關法理:

  1. 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此揭示生活費用分擔應考量雙方經濟能力與貢獻。

  2.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之剩餘財產分配,亦考量「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等情事,得調整分配額。此顯示即使在婚姻關係中,亦非絕對平等分擔或給付。

  3. 參考上開規定精神,同居關係解消時之財產或生活費用處理,應考量雙方實際貢獻、經濟能力及具體情事,而非僅憑單方違約即負擔終生給付義務。

四、契約效力之可能判斷

(一)部分有效、部分無效之可能

  1. 可能有效之部分

(1)雙方同居期間之生活費用分擔約定 (2)一般性的相互扶持義務約定 (3)合理期間內之補償約定(若有明確約定)

  1. 可能無效之部分

(1)「不得上訴」條款:違反訴訟權保障,應屬無效 (2)「賠償終生生活費」:若未明確金額且顯失公平,可能無效或得撤銷 (3)構成要件不明確之約定:因無法確定給付內容而可能無效

(二)整體效力之影響

若法院認定主要條款(終生賠償)違反公序良俗或因不確定而無效,可能影響整體契約效力。惟仍須視具體個案情形及法院認定而定。

五、損害賠償請求之要件

即使契約部分有效,主張賠償仍須符合下列要件:

  1. 契約存在且有效
  2. 相對人有違約行為
  3. 有實際損害發生
  4. 違約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5. 損害金額可得確定

本案若主張「終生生活費」,在損害金額確定性及合理性方面,可能面臨舉證困難。

參、處理建議

一、若您是離開的一方(甲方)

(一)主張契約無效或部分無效

  1. 以違反公序良俗、顯失公平為由,主張「終生賠償」條款無效
  2. 主張「不得上訴」條款違反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應屬無效
  3. 強調「背叛」、「拋下」定義不明確,契約內容不確定
  4. 若有受暴力、精神虐待等情形,主張有正當理由離開,不構成違約

(二)協商解決

  1. 建議優先嘗試協商,評估是否提出合理補償方案
  2. 可考量同居期間之實際貢獻、共同支出等因素
  3. 避免訴訟耗時費力,影響雙方生活

(三)蒐集有利證據

  1. 離開之正當理由(如工作調動、健康因素、受不當對待等)
  2. 同居期間之財務往來紀錄,證明已盡分擔義務
  3. 雙方經濟能力之相關資料

二、若您是被離開的一方(乙方)

(一)評估實際損害

  1. 計算因對方離開所受之實際損害
  2. 包括:共同負擔之債務、生活費用支出、因同居關係所生之合理信賴利益等
  3. 不宜主張「終生生活費」,法院可能難以支持

(二)修正請求內容

  1. 改請求「合理期間」之生活費補償(例如:一年至三年)
  2. 或請求返還同居期間共同支出之費用
  3. 提出具體、可計算之金額,並說明計算依據

(三)蒐集相關證據

  1. 對方「背叛」或「拋下」之具體事證
  2. 同居期間之財務往來紀錄
  3. 雙方約定之其他證明文件
  4. 證明自己因同居關係所受之實際損害

三、訴訟策略建議

(一)訴訟外解決途徑

  1. 調解

(1)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3)程序簡便,費用較低

  1. 協商

(1)雙方自行協商合理補償方案 (2)可請律師協助擬定和解契約 (3)建議明確約定給付金額、方式及期限

(二)若提起訴訟

  1. 訴訟類型

(1)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 (2)或不當得利返還訴訟 (3)視具體請求內容而定

  1. 舉證責任

(1)主張權利者須負舉證責任 (2)須證明:契約存在、對方違約、實際損害、因果關係 (3)「背叛」、「拋下」等要件之舉證可能有困難

  1. 請求金額

(1)建議提出具體、合理之金額 (2)避免請求「終生生活費」此類不確定給付 (3)可參考同居期間長短、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

四、風險提醒

(一)契約效力風險

  1. 契約可能全部或部分無效
  2. 若法院認定主要條款違反公序良俗,可能導致整份契約無效
  3. 即使契約有效,仍須證明實際損害

(二)訴訟成本考量

  1. 訴訟曠日廢時,可能耗時一年以上
  2. 須支付裁判費、律師費等費用
  3. 即使勝訴,執行亦可能面臨困難(如對方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舉證困難

  1. 「背叛」、「拋下」等要件難以明確證明
  2. 實際損害金額難以計算
  3. 因果關係之證明可能有困難

(四)隱私考量

訴訟程序中,雙方同居關係及相關細節可能公開,應考量隱私保護問題。

肆、結論

關於本案同居生活約定之效力,考量下列因素,該約定可能涉及效力瑕疵:

  1. 「不得上訴」條款違反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應屬無效
  2. 「賠償終生生活費」約定因金額不確定且可能顯失公平,效力存有疑義
  3. 「背叛」、「拋下」等構成要件定義不明確,可能導致契約難以執行
  4. 整體約定可能因違反公序良俗而影響效力

建議處理方式:

  1. 優先考慮協商解決,提出或接受合理補償方案,避免訴訟耗時費力
  2. 若協商不成,再考慮提起訴訟,但應修正請求內容為具體、合理之金額及期間
  3. 請求賠償時,應以實際損害為基礎,避免主張不確定或過高之給付
  4.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並協助蒐集證據及擬定訴訟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雙方經濟能力、同居期間長短、各自貢獻等因素,以及法院之具體認定而定。由於同居關係之法律規範不如婚姻關係明確,建議及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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