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校的校長室留言板、同學在學校的校長室留言板公開發佈我與其他攤商之間的問題甚至提到因為我聯合學校將其他攤商給趕走、為不實之消息。時間是2025/12/15 23:24:37分公開發佈在學校論壇校長室留言板。另一篇留言是在202512/16 15:47:24 文中由提到要聯合同學抵制我們 想諮詢這樣是否為害到我的商譽及有無威脅之意圖 我該透過何種管道去解決!
當事人經營攤商業務,遭同學於2025年12月15日23時24分37秒及12月16日15時47分24秒,在學校校長室留言板公開發佈不實言論,指稱當事人「聯合學校將其他攤商趕走」,並號召同學抵制當事人之攤商。當事人認為該等言論損害其商譽,並具威脅意圖,尋求法律救濟途徑。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該同學在公開論壇發佈「聯合學校趕走其他攤商」之言論,若屬不實陳述,應已構成對當事人名譽權之侵害。
關於構成要件之判斷:
(1)侵權行為:在公開平台發佈未經查證之不實言論
(2)故意或過失:在公開平台發佈未經查證之言論,至少具有過失
(3)損害:商譽受損、可能影響營業收入
(4)因果關係:不實言論與商譽損害間應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若經認定構成名譽權侵害,當事人應得請求: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當事人應注意請求權時效之限制,建議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
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案構成要件分析:
(1)意圖散布於眾:在公開論壇發佈,應已符合此要件
(2)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指稱當事人「聯合學校趕走攤商」
(3)散布文字:透過網路留言板發佈文字內容
若該同學所述內容確屬不實,且無法證明其為真實,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依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該同學可能主張其言論屬於「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惟若內容確屬不實陳述,應難以此條文作為免責事由。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關於「號召同學抵制」之言論是否構成恐嚇,需視具體內容判斷:
依目前描述,該言論較難認定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惟仍建議保留相關證據,以利後續評估。
同一發文行為可能同時:
(1)違反校規(學校內部規範)
(2)構成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3)涉及刑事責任(誹謗罪)
三種責任可以併存,不因學校已處理而免除民刑事責任。
建議委請律師發送存證信函,內容應包含:
此舉可表明維權決心,並作為後續訴訟之證據,可能促使對方和解。
若存證信函未獲回應,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可節省裁判費。
(1)立即截圖保存證據,建議進行公證
(2)向學校反映,要求刪除不實言論
(3)蒐集損害證據(營業額、顧客反應等)
(1)委請律師發送存證信函
(2)要求對方於7日內回應
(3)評估對方反應決定下一步
若對方願意和解:
若對方拒絕和解:
關於該同學在公開論壇發佈不實言論之行為,考量可能涉及對當事人名譽權及營業信譽之侵害,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救濟途徑:
(1)最建議方式:先發送存證信函警告,要求道歉及賠償,若不成再提起民事訴訟
(2)同時進行:向學校反映,要求依校規處理
(3)保留選項:視情況決定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損害金額,並依上述步驟循序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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