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過世要拋棄繼承,未報戶口的小孩怎麼辦?能延長期限嗎?

我想請問,父親10/23過世,今天要幫自己跟哥哥送件拋棄繼承! 但是在法院諮詢那邊有說到哥哥有小孩、也必須一同拋棄 但是小朋友目前一歲、台灣尚未報戶口,全家都在泰國,媽媽又是緬甸人 卡在時間緊勝下一個月,不知道小朋友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或是可以申請時間延長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父親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過世,委任人欲與其兄長共同辦理拋棄繼承。惟兄長育有一名一歲幼兒,該幼兒目前全家居住泰國,尚未在台灣辦理戶籍登記,且幼兒母親為緬甸籍。因拋棄繼承法定期間為三個月,委任人詢問:

  1. 該幼兒應準備哪些文件辦理拋棄繼承
  2. 是否可申請期限延長

貳、法律分析

一、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與程序

(一)法定期間規定

依據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本案父親於113年10月23日過世,若委任人及兄長於當日知悉繼承開始,則拋棄繼承期限應為113年1月23日前。此為法定不變期間,原則上不得延長。

(二)拋棄繼承之方式

依據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應於期限內完成聲請程序。拋棄繼承後,依同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二、代位繼承與幼兒之繼承地位

(一)代位繼承之法律效果

依據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本案中,若兄長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拋棄繼承之效力溯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自始未取得繼承權。

此時,該一歲幼兒可能因兄長拋棄繼承而取得代位繼承之地位。若幼兒未一併辦理拋棄繼承,可能承受祖父之遺產及債務。

(二)限定繼承原則

依據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我國現行法採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會因繼承而承擔超過遺產價值之債務。

然而,若遺產負債大於資產,或債務狀況不明確,建議仍應辦理拋棄繼承,以避免後續處理遺產清算之程序負擔。

三、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代理

(一)幼兒之行為能力

依據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該一歲幼兒屬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二)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限

依據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兄長及其配偶(幼兒母親)為該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原則上應共同代理幼兒辦理拋棄繼承。

依據民法第104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法定代理人代理無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及於本人。

(三)利益衝突之處理

本案存在利益衝突問題:兄長本身為繼承人,同時為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兄長拋棄繼承後,其應繼分可能由幼兒代位繼承。此時,兄長代理幼兒辦理拋棄繼承,可能涉及民法第106條所定自己代理之禁止。

依據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依據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建議處理方式:

  1. 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理該幼兒辦理拋棄繼承
  2. 或由母親單獨代理(若母親與幼兒無利益衝突)

四、未在台設籍幼兒應備文件

(一)基本文件

辦理拋棄繼承應備文件包括:

  1. 拋棄繼承聲請狀(由法定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簽名)
  2.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3. 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含該幼兒)
  4. 繼承系統表

(二)幼兒特殊文件

由於該幼兒未在台設籍,需準備:

(1)出生證明文件:

  • 泰國出生證明正本
  • 經泰國外交部或授權機構驗證
  • 經我國駐泰國代表處認證
  • 中文翻譯本(需經認證)

(2)親屬關係證明:

  • 證明該幼兒為兄長之子女
  • 可檢附泰國戶籍文件或出生證明

(3)母親身分證明:

  • 緬甸護照影本
  • 在台居留證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4)法定代理人證明:

  • 父母之身分證明文件
  • 結婚證明文件(如有)

(三)文件認證程序

泰國文件認證流程:

  1. 泰國當地公證人公證
  2. 泰國外交部認證
  3. 我國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
  4. 翻譯為中文並經認證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本人、利害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國相關證明文件。」若需申請相關證明文件,可依此規定辦理。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已入國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或移民業務機構代辦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事項。」若需委託他人代辦相關事項,可依此規定辦理。

五、期限延長之可能性

(一)法律規定

民法第1174條第2項僅規定「三個月內」為之,未明文規定可延長期限。此為法定不變期間,原則上不得延長。

(二)實務見解

實務上,拋棄繼承期限為法定不變期間,原則上不得延長。但若有正當事由致無法於期限內辦理,例如:繼承人不知被繼承人死亡、在國外無法返國等情形,法院可能酌情處理。

(三)本案評估

本案情形:

  • 委任人已知悉父親過世
  • 期限尚有約二個月(至113年1月23日)
  • 主要困難在於幼兒文件準備

建議:

  1. 優先加速文件準備,三個月期限應屬充裕
  2. 若確實無法及時備齊文件,可向法院說明事由,請求酌情處理
  3. 先行為委任人及兄長辦理拋棄繼承,幼兒部分另案處理

六、相關程序注意事項

(一)面談程序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5條第1項規定:「移民署受理下列申請案件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必要時,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一、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或定居。」

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接受面談之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應與其法定代理人同時面談。」若涉及幼兒相關申請程序,應注意此規定。

(二)委託代理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申請案件,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者,免檢附書面委託文件。」法定代理人代理辦理相關事項,免檢附書面委託文件。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優先順序)

(一)第一階段:委任人及兄長先行拋棄繼承

時程:即日起至11月底前完成

(1)準備文件:

  •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 委任人及兄長之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拋棄繼承聲請狀(各自簽名)

(2)向法院聲請:

  •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 繳納聲請費用(每件新台幣1,000元)

(3)通知其他繼承人:

  • 拋棄繼承後,應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該幼兒)

(二)第二階段:處理幼兒拋棄繼承

時程:12月中旬前完成

方案一:由母親單獨代理(較快速)

前提:母親與幼兒無利益衝突

(1)準備幼兒文件:

  • 泰國出生證明(經認證及翻譯)
  • 親屬關係證明
  • 母親身分證明文件

(2)由母親代理幼兒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方案二:聲請特別代理人(較嚴謹)

(1)先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 說明父親(兄長)與幼兒有利益衝突
  • 建議由母親或其他親屬擔任特別代理人
  •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待特別代理人選任後:

  • 由特別代理人代理幼兒辦理拋棄繼承

二、文件準備建議

(一)泰國文件取得方式

(1)聯繫泰國當地戶政機關:

  • 申請幼兒出生證明正本
  • 申請相關戶籍文件

(2)辦理認證:

  • 方式一:在泰國當地完成認證後寄回台灣
  • 方式二:委託在泰親友或代辦業者處理
  • 方式三:聯繫我國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協助

(3)翻譯文件:

  • 可在台灣找合格翻譯社翻譯
  • 翻譯本需經法院認可或公證

(二)緊急處理方式

若時間緊迫,可採取:

(1)先以現有文件聲請:

  • 檢附已取得之文件
  • 向法院說明其餘文件將補正

(2)向法院說明特殊情形:

  • 以書狀說明幼兒在國外、文件取得困難
  • 請求法院酌情處理或給予補正期間

三、替代方案:限定繼承

若評估後認為:

  • 被繼承人遺產大於負債
  • 或不確定債務狀況
  • 或來不及辦理拋棄繼承

建議改採「限定繼承」:

(一)限定繼承之優點

(1)法定繼承方式:民國98年修法後,未拋棄繼承者當然適用限定繼承

(2)責任有限:依據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3)保障繼承人:不會因繼承而負擔超過遺產價值之債務

(二)限定繼承應辦事項

依據民法第1156條規定:

(1)開具遺產清冊:

  • 於知悉繼承後三個月內
  • 詳列被繼承人之財產及債務

(2)陳報法院:

  •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 聲請公示催告

(3)清償債務:

  • 依法定順序清償債務
  • 剩餘財產歸繼承人所有

四、具體行動步驟

步驟一:評估遺產狀況(本週內完成)

(1)調查父親之財產:

  • 不動產:向地政機關查詢
  • 動產:銀行存款、股票等
  • 債務: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2)評估繼承方式:

  • 若負債大於資產,建議拋棄繼承
  • 若資產大於負債,可考慮限定繼承
  • 若不確定,建議拋棄繼承較保險

步驟二:辦理委任人及兄長之拋棄繼承(11月底前)

(1)準備文件並向法院聲請

(2)取得法院核發之拋棄繼承證明書

步驟三:處理幼兒拋棄繼承(12月中旬前)

方案A:加速文件取得

  • 聯繫泰國親友協助取得文件
  • 委託代辦業者加速認證程序
  • 預計2至3週可完成

方案B:聲請特別代理人

  • 向法院說明情況並聲請特別代理人
  • 由特別代理人代理辦理
  • 預計1至2週可完成選任

方案C:向法院說明並請求協助

  • 以書狀向法院說明特殊情況
  • 請求給予補正文件之期間
  • 或請求法院依職權調查

步驟四:後續追蹤

(1)確認法院核准拋棄繼承

(2)通知其他可能之繼承人

(3)保存相關證明文件

五、費用預估

(1)法院聲請費:每件新台幣1,000元

  • 委任人:1,000元
  • 兄長:1,000元
  • 幼兒:1,000元
  • 合計:3,000元

(2)文件認證費用:

  • 泰國文件認證:約3,000至5,000元
  • 翻譯費用:約2,000至3,000元

(3)其他費用:

  • 戶籍謄本:每份20元
  • 郵資、影印等雜支:約500元

總計約:8,500至12,500元

六、風險提醒

(一)期限風險

拋棄繼承期限為三個月,逾期不得再為拋棄。建議於12月初前完成所有程序,保留緩衝時間。

(二)代位繼承風險

兄長拋棄繼承後,幼兒可能代位繼承。若幼兒未拋棄,可能承受祖父之債務。即使採限定繼承,仍需辦理相關程序。

(三)文件不全風險

若文件不齊全,法院可能要求補正。補正期間仍計入三個月期限內。建議盡早備齊文件。

(四)利益衝突風險

父親代理子女拋棄繼承可能有利益衝突。建議聲請特別代理人較為妥適,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肆、結論

關於委任人父親過世後之拋棄繼承事宜,考量兄長育有一歲幼兒且全家居住泰國、幼兒尚未在台設籍之特殊情況,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關於拋棄繼承期限

依據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為之。本案期限至113年1月23日,時間尚屬充裕。此為法定不變期間,原則上不得延長,但若有正當事由,可向法院說明請求酌情處理。

二、關於幼兒應備文件

該幼兒應準備:

(1)泰國出生證明(經認證及翻譯)

(2)親屬關係證明

(3)母親身分證明文件

(4)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

建議立即聯繫泰國親友或委託代辦業者協助取得並完成認證程序。

三、關於利益衝突處理

考量兄長本身為繼承人,同時為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可能涉及利益衝突。建議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理幼兒辦理拋棄繼承,或由母親單獨代理(若無利益衝突)。

四、建議處理順序

(1)委任人及兄長先行辦理拋棄繼承(11月底前完成)

(2)同時著手準備幼兒相關文件

(3)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11月底前完成)

(4)由特別代理人代理幼兒辦理拋棄繼承(12月中旬前完成)

五、替代方案

若確實無法於期限內備齊文件,可考慮:

(1)向法院說明特殊情況,請求酌情處理

(2)改採限定繼承方式,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3)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委任人儘速評估遺產狀況,並依建議之處理順序辦理相關程序,以確保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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