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父親10/23過世,今天要幫自己跟哥哥送件拋棄繼承! 但是在法院諮詢那邊有說到哥哥有小孩、也必須一同拋棄 但是小朋友目前一歲、台灣尚未報戶口,全家都在泰國,媽媽又是緬甸人 卡在時間緊勝下一個月,不知道小朋友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或是可以申請時間延長
委任人父親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過世,委任人欲與其兄長共同辦理拋棄繼承。惟兄長育有一名一歲幼兒,該幼兒目前全家居住泰國,尚未在台灣辦理戶籍登記,且幼兒母親為緬甸籍。因拋棄繼承法定期間為三個月,委任人詢問:
依據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本案父親於113年10月23日過世,若委任人及兄長於當日知悉繼承開始,則拋棄繼承期限應為113年1月23日前。此為法定不變期間,原則上不得延長。
依據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應於期限內完成聲請程序。拋棄繼承後,依同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依據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本案中,若兄長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拋棄繼承之效力溯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自始未取得繼承權。
此時,該一歲幼兒可能因兄長拋棄繼承而取得代位繼承之地位。若幼兒未一併辦理拋棄繼承,可能承受祖父之遺產及債務。
依據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我國現行法採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會因繼承而承擔超過遺產價值之債務。
然而,若遺產負債大於資產,或債務狀況不明確,建議仍應辦理拋棄繼承,以避免後續處理遺產清算之程序負擔。
依據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該一歲幼兒屬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依據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兄長及其配偶(幼兒母親)為該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原則上應共同代理幼兒辦理拋棄繼承。
依據民法第104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法定代理人代理無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及於本人。
本案存在利益衝突問題:兄長本身為繼承人,同時為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兄長拋棄繼承後,其應繼分可能由幼兒代位繼承。此時,兄長代理幼兒辦理拋棄繼承,可能涉及民法第106條所定自己代理之禁止。
依據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依據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建議處理方式:
辦理拋棄繼承應備文件包括:
由於該幼兒未在台設籍,需準備:
(1)出生證明文件:
(2)親屬關係證明:
(3)母親身分證明:
(4)法定代理人證明:
泰國文件認證流程: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本人、利害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國相關證明文件。」若需申請相關證明文件,可依此規定辦理。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已入國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或移民業務機構代辦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事項。」若需委託他人代辦相關事項,可依此規定辦理。
民法第1174條第2項僅規定「三個月內」為之,未明文規定可延長期限。此為法定不變期間,原則上不得延長。
實務上,拋棄繼承期限為法定不變期間,原則上不得延長。但若有正當事由致無法於期限內辦理,例如:繼承人不知被繼承人死亡、在國外無法返國等情形,法院可能酌情處理。
本案情形:
建議: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5條第1項規定:「移民署受理下列申請案件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必要時,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一、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或定居。」
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接受面談之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應與其法定代理人同時面談。」若涉及幼兒相關申請程序,應注意此規定。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申請案件,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者,免檢附書面委託文件。」法定代理人代理辦理相關事項,免檢附書面委託文件。
時程:即日起至11月底前完成
(1)準備文件:
(2)向法院聲請:
(3)通知其他繼承人:
時程:12月中旬前完成
方案一:由母親單獨代理(較快速)
前提:母親與幼兒無利益衝突
(1)準備幼兒文件:
(2)由母親代理幼兒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方案二:聲請特別代理人(較嚴謹)
(1)先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2)待特別代理人選任後:
(1)聯繫泰國當地戶政機關:
(2)辦理認證:
(3)翻譯文件:
若時間緊迫,可採取:
(1)先以現有文件聲請:
(2)向法院說明特殊情形:
若評估後認為:
建議改採「限定繼承」:
(1)法定繼承方式:民國98年修法後,未拋棄繼承者當然適用限定繼承
(2)責任有限:依據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3)保障繼承人:不會因繼承而負擔超過遺產價值之債務
依據民法第1156條規定:
(1)開具遺產清冊:
(2)陳報法院:
(3)清償債務:
步驟一:評估遺產狀況(本週內完成)
(1)調查父親之財產:
(2)評估繼承方式:
步驟二:辦理委任人及兄長之拋棄繼承(11月底前)
(1)準備文件並向法院聲請
(2)取得法院核發之拋棄繼承證明書
步驟三:處理幼兒拋棄繼承(12月中旬前)
方案A:加速文件取得
方案B:聲請特別代理人
方案C:向法院說明並請求協助
步驟四:後續追蹤
(1)確認法院核准拋棄繼承
(2)通知其他可能之繼承人
(3)保存相關證明文件
(1)法院聲請費:每件新台幣1,000元
(2)文件認證費用:
(3)其他費用:
總計約:8,500至12,500元
拋棄繼承期限為三個月,逾期不得再為拋棄。建議於12月初前完成所有程序,保留緩衝時間。
兄長拋棄繼承後,幼兒可能代位繼承。若幼兒未拋棄,可能承受祖父之債務。即使採限定繼承,仍需辦理相關程序。
若文件不齊全,法院可能要求補正。補正期間仍計入三個月期限內。建議盡早備齊文件。
父親代理子女拋棄繼承可能有利益衝突。建議聲請特別代理人較為妥適,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關於委任人父親過世後之拋棄繼承事宜,考量兄長育有一歲幼兒且全家居住泰國、幼兒尚未在台設籍之特殊情況,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依據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為之。本案期限至113年1月23日,時間尚屬充裕。此為法定不變期間,原則上不得延長,但若有正當事由,可向法院說明請求酌情處理。
該幼兒應準備:
(1)泰國出生證明(經認證及翻譯)
(2)親屬關係證明
(3)母親身分證明文件
(4)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
建議立即聯繫泰國親友或委託代辦業者協助取得並完成認證程序。
考量兄長本身為繼承人,同時為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可能涉及利益衝突。建議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理幼兒辦理拋棄繼承,或由母親單獨代理(若無利益衝突)。
(1)委任人及兄長先行辦理拋棄繼承(11月底前完成)
(2)同時著手準備幼兒相關文件
(3)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11月底前完成)
(4)由特別代理人代理幼兒辦理拋棄繼承(12月中旬前完成)
若確實無法於期限內備齊文件,可考慮:
(1)向法院說明特殊情況,請求酌情處理
(2)改採限定繼承方式,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3)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委任人儘速評估遺產狀況,並依建議之處理順序辦理相關程序,以確保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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