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到付款超商取貨懷疑詐騙,不取貨會怎樣?有法律責任嗎?

我在網路上購物,產品為貨到付款,超商取貨,購買後,懷疑是詐騙手法,能否不理會,直接不取貨,七天後產品退回賣家,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網路上訂購商品,採用「貨到付款、超商取貨」方式,惟購買後懷疑遭遇詐騙,擬不前往取貨,待七天後商品自動退回賣家。本案涉及網路購物契約成立與否、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以及是否構成民事違約責任等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成立與效力之判斷

(一)網路購物契約之成立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網路購物中,賣家於網站刊登商品資訊構成要約之引誘,買家下單訂購為要約,經賣家確認後承諾,買賣契約應屬成立。

(二)詐騙情形下之契約效力

若本案確屬詐騙交易,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詐騙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該買賣契約可能自始無效。惟契約是否無效,仍需視具體詐騙事實而定。

建議當事人應先撥打165反詐騙專線確認,若經查證確為詐騙,該契約應屬無效,不取貨即為合理自保行為。

二、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一)七日鑑賞期之起算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本條所稱七日鑑賞期,其起算點為「收受商品後」。若當事人未前往超商取貨,鑑賞期尚未起算,不取貨行為並非行使七日鑑賞期權利。

(二)不取貨之法律定性

不取貨行為在法律上應屬:

(1)若為正常交易:可能構成給付遲延或拒絕受領,依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賣家可能主張運費損失、商品貶值等損害賠償。

(2)若為詐騙交易:契約無效,不取貨為合理自保,不生違約責任。

三、誠信原則之適用

(一)權利行使之界限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二)本案之適用

(1)若確為詐騙:當事人不取貨係基於合理懷疑而為自保行為,應不違反誠信原則。

(2)若非詐騙:單純反悔而不取貨,可能有違誠信原則,惟賣家仍需證明實際損失金額。

四、賣家求償之可能性分析

(一)賣家之舉證責任

若賣家主張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就下列事項負舉證責任:

(1)實際發生之損失項目及金額

(2)損失與當事人不取貨間之因果關係

(3)通常包括:運費、包裝費、商品貶值等可證明之損害

(二)實務考量

(1)訴訟成本:小額商品之訴訟成本往往高於損失金額,賣家提告之經濟誘因不高。

(2)舉證困難:賣家需提出具體損失證明,非僅主觀主張即可。

(3)詐騙集團特性:真正詐騙集團通常不會提告,僅以恐嚇手段施壓要求匯款。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建議

(一)確認是否為詐騙

(1)撥打165反詐騙專線

  • 提供賣家資訊、網站連結、商品內容等資料
  • 請專線人員協助判斷交易真實性
  • 保留通話紀錄作為證據

(2)檢視詐騙特徵

  • 價格是否明顯低於市價
  • 賣家資訊是否完整可查證
  • 付款方式是否異常
  • 網站評價是否正常

(二)保全證據

(1)截圖保存:商品頁面、訂單資訊、賣家聯絡資訊、對話紀錄

(2)保留所有通訊紀錄及相關文件

二、不同情境之處理策略

【情境一】確認為詐騙

建議作為:

(1)直接不取貨,無須擔心法律責任

(2)向165反詐騙專線報案

(3)向購物平台檢舉該賣家

(4)若收到恐嚇訊息,保留證據並向警方報案

法律依據:詐騙契約依民法第72條規定應屬無效,不取貨為合理自保行為。

【情境二】無法確認是否詐騙

建議作為:

(1)先撥打165專線諮詢

(2)聯繫賣家確認商品真實性

(3)若仍有疑慮,可考慮:

  • 前往超商確認包裹外觀、重量是否合理
  • 取貨後當場拆封檢查,若有問題立即拒收
  • 或選擇不取貨,但應評估可能承擔之風險

風險評估:若非詐騙,不取貨可能需負擔運費等合理損失,但實務上賣家提告機率不高。

【情境三】確認非詐騙,單純反悔

建議作為:

(1)主動聯繫賣家說明情況

(2)協商解決方案:

  • 表達願意負擔運費
  • 請求取消訂單

(3)若賣家不同意,可評估:

  • 取貨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行使鑑賞期退貨
  • 或不取貨但願意賠償合理損失

三、收到賣家求償通知之因應

(一)判斷真實性

(1)詐騙集團慣用手法:

  • 威脅提告、求償高額賠償
  • 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
  • 製造緊張氣氛施壓

(2)正常求償特徵:

  • 提供公司登記資料
  • 說明具體損失項目及金額
  • 願意透過正式管道處理

(二)應對方式

(1)切勿立即匯款

(2)要求對方提供: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損失明細及證明文件
  • 正式存證信函

(3)尋求協助管道:

  • 消費者保護官(1950專線)
  •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 法律扶助基金會

四、預防性建議

(一)未來網購注意事項

(1)選擇信譽良好之平台及賣家

(2)詳閱商品說明及退換貨政策

(3)保留所有交易紀錄

(4)價格過低應提高警覺

(二)發現詐騙之公民責任

(1)向165專線報案

(2)向購物平台檢舉

(3)協助其他消費者避免受騙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懷疑詐騙而不取貨之行為,建議優先撥打165反詐騙專線確認交易真實性。若經查證確為詐騙,該買賣契約依民法第72條規定應屬無效,不取貨即為合理自保行為,無須擔心法律責任。

若無法確認是否為詐騙,考量不取貨可能涉及違約責任,建議前往超商確認包裹,或取貨後當場檢查商品。若確認非詐騙而單純反悔,建議主動聯繫賣家協商,或取貨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行使鑑賞期退貨權利。

若收到賣家求償通知,應冷靜判斷真偽,切勿立即匯款。真正詐騙集團通常不會提告,僅以恐嚇手段施壓。正常賣家若要求償,應提供具體損失證明及公司登記資料,並願意透過正式管道處理。

本案不取貨之最大風險,在於若非詐騙情形,可能需負擔運費等合理損失,金額通常為數百元至千元。惟實務上賣家提告機率不高,且需舉證實際損失。建議當事人善用165專線、1950消保專線等政府資源,並保留所有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如有需要,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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